(4)被提名参加议会选举或作为某一被提名者的竞选代理人而未能在法律所要求的时间内和方式下提出竞选费用的报表者: (5)曾由新加坡或马来西亚法院宣判为有罪并判处监禁一年以上或罚金2000元以上而未获特赦者 但在罪行系由马来西亚法院判定的场合,除非该罪行如在新加坡发生也会受到新加坡法院惩处者外,不得取消该人作为议会议员的资 (6)曾在外国志思取得公民资格或行使公民权利或曾向外国作过效忠的宣告者: (7)根据任何规定与议会选举有关的犯罪的法律,由于被判处犯有这种罪行或在有关选举的诉讼中证明犯有构成这种犯罪的行为,而被剥 夺资格者 第二款凡根据本条第一款(4)或(5)项规定被剥夺资格者,得由总统撤销此种剥夺,如未予撤销,应自要求提出上述(4)项所述报表之日起, 或按照具体情况,对于(5)项被判定有罪的人,从拘禁中被释放之日起,或如系(5项所述罚金,从判处该罚金之日起五年期间终了时,停 止此种剥夺:并不得仅凭一人在其成为公民以前所作的行为而根据第一款(6)项取消其资格 第三款本条第一款(6)项中“外国”一词不包括英联邦中的任何部分或爱尔兰共和国 第三十条 第一款议会议员应在根据本宪法各项规定当选以后最初一次解散议会时或在议会解散前当其议席宣告出缺时,不再成为议员 第二款议会议员的议席应宣告出缺 (1)如果该议员不再是新加坡公民:或 (2)该议员系本宪法生效后当选者,如果他不再是选举中他所代表的那个政党的成员或己被该政党开除或已脱离该党者:或 (3)如果他以亲署书面向议长提出辞呈,已辞去其议会中的议席者:或 (4)如果他在议会会议(或任何他所受任参加的议会委员会床未经议长许可在这种会议结束之前,在一切这种会议中缺席或继续缺席连续达两 个月者:或 (5)如果他有本宪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举的丧失资格的情况之一者 第三款议会议席宣告出缺的人,如果具有议员资格,仍可随时重新当选为议会议员 第三十一条一人不得同时充任一个以上选举区的议员 第三十二条下列问题应由议会作出决定,议会的决定应是最后的决定 (1)议会中任何一个议员的议席是否出缺: (2)在一人系非议会议员中选出而充任议长或副议长的场合,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他当选为议会议员,就会使他必须根据本宪法第三十条第 二款(1)或(5)项规定放弃议席的情况。但本条规定不得用来阻碍议会为了有时间进行或确定任何可能影响这种决定的程序(包括撤销取消资 格的程序在内)而延期作出决定的惯例 第三十三条每当议员的议席由于议会解散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宣告出缺时,空缺应按照或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举行选举 予以填补。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任何在议会中出席或进行投票的人,凡明知或有正当理由知道他并无出席或投票的权利者,应为其在议会出席或投票每日处以不 超过200元的罚金 第二款上述罚金得通过总检察长的起诉向高等法院要求归回之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议会的工作人员应由议会秘书一人和根据本宪法第四篇随时可以任命的其他助理秘书官员组成之 第二款议会秘书,应由总统同议长及公务委员会协商任命之。 第三款议会秘书在任何时候都可亲署书面向议长提出辞职,而且以遵从下款规定为条件。得由总统同议长协商后撤换之(4)被提名参加议会选举或作为某一被提名者的竞选代理人而未能在法律所要求的时间内和方式下提出竞选费用的报表者; (5)曾由新加坡或马来西亚法院宣判为有罪并判处监禁一年以上或罚金2000元以上而未获特赦者。 但在罪行系由马来西亚法院判定的场合,除非该罪行如在新加坡发生也会受到新加坡法院惩处者外,不得取消该人作为议会议员的资 格; (6)曾在外国志愿取得公民资格或行使公民权利或曾向外国作过效忠的宣告者; (7)根据任何规定与议会选举有关的犯罪的法律,由于被判处犯有这种罪行或在有关选举的诉讼中证明犯有构成这种犯罪的行为,而被剥 夺资格者。 第二款凡根据本条第一款(4)或(5)项规定被剥夺资格者,得由总统撤销此种剥夺,如未予撤销,应自要求提出上述(4)项所述报表之日起, 或按照具体情况,对于(5)项被判定有罪的人,从拘禁中被释放之日起,或如系(5)项所述罚金,从判处该罚金之日起五年期间终了时,停 止此种剥夺;并不得仅凭一人在其成为公民以前所作的行为而根据第一款(6)项取消其资格。 第三款本条第一款(6)项中“外国”一词不包括英联邦中的任何部分或爱尔兰共和国。 第三十条 第一款议会议员应在根据本宪法各项规定当选以后最初一次解散议会时或在议会解散前当其议席宣告出缺时,不再成为议员。 第二款议会议员的议席应宣告出缺── (1)如果该议员不再是新加坡公民;或 (2)该议员系本宪法生效后当选者,如果他不再是选举中他所代表的那个政党的成员或已被该政党开除或已脱离该党者;或 (3)如果他以亲署书面向议长提出辞呈,已辞去其议会中的议席者;或 (4)如果他在议会会议(或任何他所受任参加的议会委员会)未经议长许可在这种会议结束之前,在一切这种会议中缺席或继续缺席连续达两 个月者;或 (5)如果他有本宪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举的丧失资格的情况之一者。 第三款议会议席宣告出缺的人,如果具有议员资格,仍可随时重新当选为议会议员。 第三十一条一人不得同时充任一个以上选举区的议员。 第三十二条下列问题应由议会作出决定,议会的决定应是最后的决定 (1)议会中任何一个议员的议席是否出缺; (2)在一人系非议会议员中选出而充任议长或副议长的场合,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他当选为议会议员,就会使他必须根据本宪法第三十条第 二款(1)或(5)项规定放弃议席的情况。但本条规定不得用来阻碍议会为了有时间进行或确定任何可能影响这种决定的程序(包括撤销取消资 格的程序在内)而延期作出决定的惯例。 第三十三条每当议员的议席由于议会解散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宣告出缺时,空缺应按照或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举行选举 予以填补。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任何在议会中出席或进行投票的人,凡明知或有正当理由知道他并无出席或投票的权利者,应为其在议会出席或投票每日处以不 超过200元的罚金。 第二款上述罚金得通过总检察长的起诉向高等法院要求归回之。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议会的工作人员应由议会秘书一人和根据本宪法第四篇随时可以任命的其他助理秘书官员组成之。 第二款议会秘书,应由总统同议长及公务委员会协商任命之。 第三款议会秘书在任何时候都可亲署书面向议长提出辞职,而且以遵从下款规定为条件。得由总统同议长协商后撤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