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议长系从非议会议员中选出的情况下,如果他被选上议会的席位,但由于本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或(5)项的规定,他有不得不辞去 议员职位的情事者 第二十五条应付给议长以议会可以随时决定的薪金,此项应由统一基金支付的薪金在议长继续任职期间不得予以削减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当议会于普选后首次集会时,应尽可能迅速选出副议长一人:而每当副议长的职位不是由于议会解散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宣告出缺 时,应及时选出另一个充任 第二款 (1)副议长可以由议会按随时决定的方式或从既非部长又非政务次长的议会议员中,或从非议会议员的人中选出之。 但非议会议员的人如果根据本宪法的任何规定并无资格被选为议会议员者,不得当选为副议长 (2)副议长当选后(除非按照本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己作过宣誓)应在就职前在议会前以本宪法附表一所开列的格式宣读并签署效忠誓词。 (3)副议长可在任何时候亲署书面向议院秘书提出辞职,并应在下列情况下辞去其职位 ①议会在普选后首次集会时:或 副议长系从议会议员中选出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由于议会解散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己不再为议会议员或已被任命为部长或政务次长 ③在副议长系从非议会议员中选出的情况下,如果他被选为议会议员,而由于本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1)或(5)项的规定,他有不得不辞去 议员职位的情事者 第三款应付给副议长以议会可以随时决定的薪金或津贴,而此项应由统一基金支付的薪金或津贴。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予以削减 第二十七条如无人担任议长职位或议长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者,本宪法授予议长的职责应由副议长履行 之:如无副议长或副议长同样不在场或不能履行这些职务者,应由议会选出另一人履行之 第二十八条 款议会议员应是依照本宪法各项规定具有当选资格并依照或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规定方式选举产生的人 第二款一人应具有当选为议员的资格,如果 (1)他是一个新加坡公民: (2)他于提名日己年满 (3)在本届选民登记册中列有他的姓名 (4)在提名进行选举之日他系新加坡居民 (5)他会说(有足够熟练程度的说话能力)、会读(除非由于失明或其他身体原因而丧失能力)、会写至少下列语言之一英语、马来语、中国官 话和泰米尔语:而且 6)并未根据本宪法第二十九条的各项规定被剥夺议会议员的资格者 第三款关于任何人是否具有前款(5)项中所提到的资格问题,应依照或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规定的方式或在未有这样规定的范围内,依照 或根据总统所颁发而在政府公报中发表的命令所规定的方式确定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根据本条各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人不具备有作为议会议员的资格 (1)经查明或宣告为精神不健全者: (2)尚未清偿债务的破产者: (3)担任营利性质的职务者:(3)在议长系从非议会议员中选出的情况下,如果他被选上议会的席位,但由于本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1)或(5)项的规定,他有不得不辞去 议员职位的情事者。 第二十五条应付给议长以议会可以随时决定的薪金,此项应由统一基金支付的薪金在议长继续任职期间不得予以削减。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当议会于普选后首次集会时,应尽可能迅速选出副议长一人;而每当副议长的职位不是由于议会解散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宣告出缺 时,应及时选出另一个充任之。 第二款 (1)副议长可以由议会按随时决定的方式或从既非部长又非政务次长的议会议员中,或从非议会议员的人中选出之。 但非议会议员的人如果根据本宪法的任何规定并无资格被选为议会议员者,不得当选为副议长。 (2)副议长当选后(除非按照本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作过宣誓)应在就职前在议会前以本宪法附表一所开列的格式宣读并签署效忠誓词。 (3)副议长可在任何时候亲署书面向议院秘书提出辞职,并应在下列情况下辞去其职位 ①议会在普选后首次集会时;或 ②在副议长系从议会议员中选出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由于议会解散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已不再为议会议员或已被任命为部长或政务次长 者;或 ③在副议长系从非议会议员中选出的情况下,如果他被选为议会议员,而由于本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1)或(5)项的规定,他有不得不辞去 议员职位的情事者。 第三款应付给副议长以议会可以随时决定的薪金或津贴,而此项应由统一基金支付的薪金或津贴。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予以削减。 第二十七条如无人担任议长职位或议长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者,本宪法授予议长的职责应由副议长履行 之;如无副议长或副议长同样不在场或不能履行这些职务者,应由议会选出另一人履行之。 第二十八条 第—款议会议员应是依照本宪法各项规定具有当选资格并依照或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规定方式选举产生的人。 第二款一人应具有当选为议员的资格,如果── (1)他是一个新加坡公民; (2)他于提名日已年满二十一岁; (3)在本届选民登记册中列有他的姓名; (4)在提名进行选举之日他系新加坡居民; (5)他会说(有足够熟练程度的说话能力)、会读(除非由于失明或其他身体原因而丧失能力)、会写至少下列语言之一英语、马来语、中国官 话和泰米尔语;而且 (6)并未根据本宪法第二十九条的各项规定被剥夺议会议员的资格者。 第三款关于任何人是否具有前款(5)项中所提到的资格问题,应依照或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规定的方式或在未有这样规定的范围内,依照 或根据总统所颁发而在政府公报中发表的命令所规定的方式确定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根据本条各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人不具备有作为议会议员的资格 (1)经查明或宣告为精神不健全者; (2)尚未清偿债务的破产者; (3)担任营利性质的职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