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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子:回归以家族为核心的宗法伦理(否定环节中的背定) 孟子在百家争鸣的否定环节里代表着周孔肯定环节的延续,尤其是孔子崇德和弘扬宗法伦理的思想主题在这里得到了进一步展 开:首先,孟子以道德解说人的本性(这与周公以道德解释统治的合法性一脉相承),明确提出“性善论”’并将心、性、天贯通如一:于是, 伦理道德先被移人人心,变为心中所固有且凝结为性,后再上升为天,⑥(⑥详见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125-126页。)这不仅使中国文化的祟德气质获得了人性的根基,而且使伦理道德具有了神圣的性质,从而大大推进了古中国以 道德代替宗教的历程。其次,孟子以仁义作为伦理观的核心和评判政治法律的价值准则:他不仅将孔子的德治主义进一步发展为更加系统 和理论化的“仁政”,并将仁政建基于性善论之上,使之愈加彻底和不可动摇,而且还以道德(而非法律)为标准来解说“暴君”。由此, 方面,西周以来的慎罚思想被纳入仁政范畴,具有了新的含义,这从根本上奠定了中国古代的“慎刑”传统:另一方面,古中国的“暴君 放伐”论也因而与古西方的“暴君非君”说具有了不同的内涵和意义。最后,孟子的仁义就是以“孝梯”为核心的宗法伦理。他不仅把传 统的宗法伦理系统表述为“人伦”(五伦),而且将“父子有亲”置于首位,这与春秋战国以来社会生活中将君臣伦理凌驾于父子伦理之上 的现实恰好相反。与此相关,孔子的“父子相隐”被进一步发展为“窃父而逃”,(②《孟子·尽心上》。)甲从而明白无误地将父子之亲置 于国家法律之上,也表明其家族伦理情结尤在孔子之上:同时,他还对“不孝"國门做了种种发挥,从而为后世的相关立法提供了丰富的 思想资源。 (5)小结:各家比较 由于伦理多元化格局的出现,春秋战国的诸子百家得以分别由各自的伦理立场出发提出不同的法制根本原则甚至法制基本模式。其中, 道、儒、墨、法与阴阳五行五家分别在人类伦理关系的五极中各持一极——个人、家庭(家族)、社会、国家、宇宙——进行理论的演绎 从而成为先秦道德法律领域最为重要的五个流派 然而,道家尽管执着于“个人”,却无视个人的物质权益,拒拆个体的社会责任,这种消极无为的“个人主义”,既无助于家庭的稳固 和社会的发展,更不能贡献于国家的法制。墨家虽然立足于“社会”,但其理论形态过于简单、粗糙,而且对国尤其是家缺乏足够的重视 阴阳五行家对于政治法律理论的探讨更是无所用心,也更少建树。先秦诸子中真正建构起自身较为完整而系统的政治法制模式,并且对于 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四端均给予了一定重视的,只有儒法两家:这就决定了只有他们才可能给予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以建设性的贡献 和真正长久的影响。不过,法家虽然高扬了国家伦理,于中国古代法的形式化发展也做出了独一无二的贡献,但它对家庭的过分压抑却有 损传统中国的社会根基,而它过分冷酷的理性主义态度又有违中国文化的精神气质,这就导致它既为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所不可或缺,又最 只能居于传统文化的阴面。显然,最后的桂冠只能等待儒家去摘取。國 22.苟子:理论预制的第三(否定之否定)环节开始 苟子的历史主题是建构一种合道德与法律于一的西周式“礼法”模式:他代表着先秦道德法理论预制的否定之否定环节,尽管这一环 节须到董仲舒才能最终完成。 苟子的意义主要不在于他是儒家在战国末期的代表人物,而在于他是先秦思想和社会实践的整合者与总结者。在政治法律领域,他的 主要贡献是融合儒、法两家而成就了后世中国正统思想的雏形。在先秦儒家中,如果说孔子承周公之余绪而奠定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 特质,孟子发挥了孔于伦理精神中主观性即“仁”与“德”的一面,从而为中国(法律)文化内在精神的塑造做出了贡献,那么,苟子则发 挥了孔子伦理精神中客观性即“礼”与“法”的一面,并立足于儒家的基本立场吸纳和借鉴了法家的理论成就与春秋战国以来的政治法律 实践,从而奠定了后世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外在风貌。 作为其思想理论的逻辑起点,苟子的人性论既是综合法家、儒家和告子等多种人性论的产物,也是他感悟社会现实的结果,这从一开 始就使苟子具有一种强烈的现实主义精神,并使孔孟极端的道德理想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人性恶的确认使他对内在的主观的道德少 了许多幻想,却对外在的客观的规范和制度多了几分关注。由此,苟子提出了“隆礼重法”、礼法井用而以礼为先的治国模式,从而标志 着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正统思想已基本國」形成。 苟子的重要之处还在于他首创“礼法”概念、造就出一种将道德与法律纳入同一个框架之中贯通如一的道德法模式。⑦(②俞荣根: 《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05-410页。)这种法制模式在相当程度上是直接继承和改造周礼范式的结果,后来 的中国古代法更几乎只是这种理论模式在实践中的落实和展开。这种道德法模式有三点特别值得重视:其一,它基本上以礼为外壳,法的 独立性很低。苟于从不对法进行单独界定,关于他对法的理解必须从其对礼的论述中去体悟。这种理论倾向颇具象征意义,它表明,在· 个伦理一体化的社会里,法律在道德之外独立发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其二,礼是法的价值依据和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但作为永恒的 道德法则和实在法律的价值准则,礼既是人类社会,乃至宇宙自然间的最高法,又是现实而具体的规范:在这里,理想法与实在法统一于 同一范畴之中。其三,作为法之价值准则的礼,其实质内涵是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宗法伦理,这本是先秦儒家的传统,只不过, 让法律回归宗法伦理的主题在这里又获得了新的展开:一是在人伦之中,苟子明显突出了“君臣之皋,父子之亲,夫妇之别”⑥(②《荀 子·天论》)的重要性,后世之“三纲”已经显露端倪:二是与孔孟大不相同,苟子明确地将君臣伦理置于父子伦理之上,这显然是对春 秋以来社会政治实践与法家国家伦理观的借鉴和吸收國 总之,苟子的礼既是礼节仪式之礼和人伦道德之礼,同时也是典章制度之礼:他的礼(以及礼法、礼刑关系论)比孔孟更接近于西周的 礼。这可视为西周礼制在历经人文的洗礼、理论的丰富和思想的提升之后的回归:当然,这还只是理论上的回归,而政治法律实践上的否18 (4)孟子:回归以家族为核心的宗法伦理(否定环节中的肯定) 孟子在百家争鸣的否定环节里代表着周孔肯定环节 P80 的延续,尤其是孔子祟德和弘扬宗法伦理的思想主题在这里得到了进一步展 开:首先,孟子以道德解说人的本性(这与周公以道德解释统治的合法性一脉相承),明确提出“性善论”,并将心、性、天贯通如一;于是, 伦理道德先被移人人心,变为心中所固有且凝结为性,后再上升为天,⑥(⑥详见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25—126 页。)这不仅使中国文化的祟德气质获得了人性的根基,而且使伦理道德具有了神圣的性质,从而大大推进了古中国以 道德代替宗教的历程。其次,孟子以仁义作为伦理观的核心和评判政治法律的价值准则:他不仅将孔子的德治主义进一步发展为更加系统 和理论化的“仁政”,并将仁政建基于性善论之上,使之愈加彻底和不可动摇,而且还以道德(而非法律)为标准来解说“暴君”。由此,一 方面,西周以来的慎罚思想被纳入仁政范畴,具有了新的含义,这从根本上奠定了中国古代的“慎刑”传统;另一方面,古中国的“暴君 放伐”论也因而与古西方的“暴君非君”说具有了不同的内涵和意义。最后,孟子的仁义就是以“孝梯”为核心的宗法伦理。他不仅把传 统的宗法伦理系统表述为“人伦”(五伦),而且将“父子有亲”置于首位,这与春秋战国以来社会生活中将君臣伦理凌驾于父子伦理之上 的现实恰好相反。与此相关,孔子的“父子相隐”被进一步发展为“窃父而逃”,(②《孟子·尽心上》。)甲从而明白无误地将父子之亲置 于国家法律之上,也表明其家族伦理情结尤在孔子之上;同时,他还对“不孝”P81 做了种种发挥,从而为后世的相关立法提供了丰富的 思想资源。 (5)小结:各家比较 由于伦理多元化格局的出现,春秋战国的诸子百家得以分别由各自的伦理立场出发提出不同的法制根本原则甚至法制基本模式。其中, 道、儒、墨、法与阴阳五行五家分别在人类伦理关系的五极中各持一极——个人、家庭(家族)、社会、国家、宇宙——进行理论的演绎, 从而成为先秦道德法律领域最为重要的五个流派。 然而,道家尽管执着于“个人”,却无视个人的物质权益,拒拆个体的社会责任,这种消极无为的“个人主义”,既无助于家庭的稳固 和社会的发展,更不能贡献于国家的法制。墨家虽然立足于“社会”,但其理论形态过于简单、粗糙,而且对国尤其是家缺乏足够的重视。 阴阳五行家对于政治法律理论的探讨更是无所用心,也更少建树。先秦诸子中真正建构起自身较为完整而系统的政治法制模式,并且对于 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四端均给予了一定重视的,只有儒法两家;这就决定了只有他们才可能给予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以建设性的贡献 和真正长久的影响。不过,法家虽然高扬了国家伦理,于中国古代法的形式化发展也做出了独一无二的贡献,但它对家庭的过分压抑却有 损传统中国的社会根基,而它过分冷酷的理性主义态度又有违中国文化的精神气质,这就导致它既为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所不可或缺,又最 终只能居于传统文化的阴面。显然,最后的桂冠只能等待儒家去摘取。P82 22.苟子:理论预制的第三(否定之否定)环节开始 苟子的历史主题是建构一种合道德与法律于一的西周式“礼法”模式;他代表着先秦道德法理论预制的否定之否定环节,尽管这一环 节须到董仲舒才能最终完成。 苟子的意义主要不在于他是儒家在战国末期的代表人物,而在于他是先秦思想和社会实践的整合者与总结者。在政治法律领域,他的 主要贡献是融合儒、法两家而成就了后世中国正统思想的雏形。在先秦儒家中,如果说孔子承周公之余绪而奠定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 特质,孟子发挥了孔于伦理精神中主观性即“仁”与“德”的一面,从而为中国(法律)文化内在精神的塑造做出了贡献,那么,苟子则发 挥了孔子伦理精神中客观性即“礼”与“法”的一面,并立足于儒家的基本立场吸纳和借鉴了法家的理论成就与春秋战国以来的政治法律 实践,从而奠定了后世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外在风貌。 作为其思想理论的逻辑起点,苟子的人性论既是综合法家、儒家和告子等多种人性论的产物,也是他感悟社会现实的结果,这从一开 始就使苟子具有一种强烈的现实主义精神,并使孔孟极端的道德理想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人性恶的确认使他对内在的主观的道德少 了许多幻想,却对外在的客观的规范和制度多了几分关注。由此,苟子提出了“隆礼重法”、礼法井用而以礼为先的治国模式,从而标志 着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正统思想已基本 P83 形成。 苟子的重要之处还在于他首创“礼法”概念、造就出一种将道德与法律纳入同一个框架之中贯通如一的道德法模式。⑦(② 俞荣根: 《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405—410 页。)这种法制模式在相当程度上是直接继承和改造周礼范式的结果,后来 的中国古代法更几乎只是这种理论模式在实践中的落实和展开。这种道德法模式有三点特别值得重视:其一,它基本上以礼为外壳,法的 独立性很低。苟于从不对法进行单独界定,关于他对法的理解必须从其对礼的论述中去体悟。这种理论倾向颇具象征意义,它表明,在一 个伦理一体化的社会里,法律在道德之外独立发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其二,礼是法的价值依据和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但作为永恒的 道德法则和实在法律的价值准则,礼既是人类社会,乃至宇宙自然间的最高法,又是现实而具体的规范;在这里,理想法与实在法统一于 同一范畴之中。其三,作为法之价值准则的礼,其实质内涵是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宗法伦理,这本是先秦儒家的传统,只不过, 让法律回归宗法伦理的主题在这里又获得了新的展开:一是在人伦之中,苟子明显突出了“君臣之皋,父子之亲,夫妇之别”⑥( ②《苟 子·天论》。)的重要性,后世之“三纲”已经显露端倪;二是与孔孟大不相同,苟子明确地将君臣伦理置于父子伦理之上,这显然是对春 秋以来社会政治实践与法家国家伦理观的借鉴和吸收。P84 总之,苟子的礼既是礼节仪式之礼和人伦道德之礼,同时也是典章制度之礼;他的礼(以及礼法、礼刑关系论)比孔孟更接近于西周的 礼。这可视为西周礼制在历经人文的洗礼、理论的丰富和思想的提升之后的回归;当然,这还只是理论上的回归,而政治法律实践上的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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