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孝与忠的联系,体现出古代社会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逻辑走向:在政治法律领域,他坚持等级尊卑贵贱有序,主张“父 礼屈法:凡此种种,其主旨均在于让当时已渐渐远离周礼的现实社会(包括法[律)全面归于宗法伦理。21.百家争鸣:理论预制的第二 (否定)环节 孔子之后,中国的思想史进入了真正的“百家争鸣”时代,由诸子百家共同编织出来的巨幅历史画卷乃是古东方的一大奇观。不过 在这其中,周孔及其所倡导的宗法伦理始终是不变的背景与话题,人们或继承或批判或彻底否定,然后分别提出各自的政治法律主张。就 中国道德法精神的理论项制而言,这是一个否定的时代:正是由于这一否定环节的出现,中国的法律传统才变得丰富起来。 (1)墨家:服从社会伦理 墨家的历史主题是让一切服从于“兼爱”与对等互报的社会伦理,相比孔子立足于家族血缘而建立的宗法伦理,墨家立足于家与国之 间非“家”非“国”的一般社会关系而建立社会伦理更具普遍的特性。 为反对儒家“亲亲”、“等差”和“交别”的伦理原则,墨子提出了普遍的兼爱。作为其团体互助精神的升华,“兼相爱、交相利”是 墨家的社会理想,也是其伦理精神的核心,更是其衡量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落实到政治法律领域,它又成为“一同天下之义”的准则, 成为现实法律的最高精神,也成为评判“刑政”之善恶的尺度。不过,墨家思想更值得我们注意的还是其对等“互报”观念。墨子用来论 证其兼爱之可行的正是这种道德观念:它在法律领域的表现是“赏必当贤,罚必当暴”,尤其是“杀人者死,伤人者□门刑“的“墨者之 法”。②(⑦<吕氏春秋·去私>)。这里所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最朴素的正义(自然公正)观念:后来,这种观念通过苟子的认同和倡导,更通 过汉初“约法三章”的传播而深远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特别是下层社会)的法观念。 (2)道家:自然无为与个体“自由”驱逐法制 道家是儒家最彻底的否定者,它的历史主题是让一切(包括法律)顺应自然法则和个体的绝对“自由”,其核心范畴是自然无为,其最高 主题是个体的真实与完善。 老子第一个将商周的宗教之“天”彻底改造成自然之“天”,并以自然的“道”作为宇宙的最高法则。以“道”为依据,他又沟通了 自然法则与社会伦理法则,明确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①(⑦(老子)第25章)以期达于“天道”与“人道”的合一: 这种以天道说人道、把人道上升为宇宙本体的思维方式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直接为古中国的道德和法律提供了形而上 的依据 从自然无为与个体“自由”出发,道家对现实的礼义法制特别是由此产生的道德伪善进行了员为猛烈的抨击和否定:到庄子愤慑“至 德之世”的理想社会时,他愤而取消了一切法律制度、道德规范乃至文化知识。在古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下,道家的反道德形式主义或反 道德伪善的精神取向相当难能可贵。不过,道家真正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在于,它一方面发挥了保存和完善个体的主题,从而为其后继者提 供了评判现实法制的价值尺度,亦培育了中国文8化的批判精神,另一方面也促成了中国社会极端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 道家伦理精神的核心是人生智慧,其处世原则对“和”“静”、“不争”的祟尚,也给中国传统法文化以相当深刻的影响,特别是从人 态度上支持了儒家法观念中的和谐理念与“无讼”追求。 (3)法家:以法制推行国家伦理 法家是儒家最尖锐的抨击者,它的历史主题是运用法制手段去建构新的国家伦理 自春秋末期至秦王朝,法家学说构成了当时各国法制实践,尤其是“以法治国”运动的主要理论资源。但法家并不是非道德主义者或 道德虚无主义者:它并不否定道德及其意义,它只是作为一种治国理论而反对以道德治国。它从未一般地否定“仁义”、“忠孝”,它肯定 “修身洁白”,“去私行公”更是其一以贯之的传统,韩非子甚至最先总结出后世之“三纲”。但法家明确反对儒家的“德治”因为它探明 仁义道德于治国之无力:这在理论上缘自其人性论、历史观和卓越的现实主义精神,特别是对人性弱点的深刻领悟使法家不敢对道德教化 寄予厚望 基于其人性假定,也基于当日之社会现实,法家决定以强制成就道德。在法家看来,除个别圣人之外,绝大多数人都不可能自觉自愿 地成就道德:“忠”、“孝”、“仁义”之德行只能通过强制甚至权术而获得。因此,“以法为教”与“壹教”便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以强制 手段(特别是法律)来推行道德,这恰恰是此后中国礼法文化的一贯传统。國 同时,以法为数也的确颇有其高明与深刻之处,其中包括对道德力量之有限的清醒认识与对伦理实体化、客观化之要求的正确理解: 而它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实则至为深远 从以法为教出发,法家试图通过“法治”建构一种国家伦理和新的“公民”道德。其国家伦理包括尊君卑臣,居官无私,任贤使能, 是非分明、尽心治国等:法家还以其国家伦理为尺度对传统的德行和规范进行评判,以期建立一种新的“公民”道德,其内容包括国重于 家或忠君高于孝父、守法、自足自力、积极耕战等。可见,法家的企图是通过法制手段建立一种区别于传统“私德”的“公德”,而这种 公德的核心是“去私行公”和“明法制”。 明法制出发,法家又着重阐发了富勒所说的“法律的内在道德”,这包括立法当因时制宜、公布成文法、法制须统一、刑无等级、 法必“信”、“壹刑”等。这些内容展现出某些独立法的因素,也成为后世中国道德法形式化发展的主要文撑点 总之,与儒家宗法伦理相比,法家的国家伦理更强调外在的制约和社会的公德,也具有更大的普遍性,而这一切都融化于其以法治国 的理论之中。事实上,西汉以后构成中国古代法之灵魂的宗法伦理,其中之一极便始终以法家伦理为主体17 了孝与忠的联系,体现出古代社会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逻辑走向;在政治法律领域,他坚持等级尊卑贵贱有序,主张“父子相隐”、以 礼屈法;凡此种种,其主旨均在于让当时已渐渐远离周礼的现实社会(包括法 P76 律)全面归于宗法伦理。21.百家争呜:理论预制的第二 (否定)环节 孔子之后,中国的思想史进入了真正的“百家争鸣”时代,由诸子百家共同编织出来的巨幅历史画卷乃是古东方的一大奇观。不过, 在这其中,周孔及其所倡导的宗法伦理始终是不变的背景与话题,人们或继承或批判或彻底否定,然后分别提出各自的政治法律主张。就 中国道德法精神的理论项制而言,这是一个否定的时代;正是由于这一否定环节的出现,中国的法律传统才变得丰富起来。 (1)墨家:服从社会伦理 墨家的历史主题是让一切服从于“兼爱”与对等互报的社会伦理,相比孔子立足于家族血缘而建立的宗法伦理,墨家立足于家与国之 间非“家”非“国”的一般社会关系而建立社会伦理更具普遍的特性。 为反对儒家“亲亲”、“等差”和“交别”的伦理原则,墨子提出了普遍的兼爱。作为其团体互助精神的升华,“兼相爱、交相利”是 墨家的社会理想,也是其伦理精神的核心,更是其衡量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落实到政治法律领域,它又成为“一同天下之义”的准则, 成为现实法律的最高精神,也成为评判“刑政”之善恶的尺度。不过,墨家思想更值得我们注意的还是其对等“互报”观念。墨子用来论 证其兼爱之可行的正是这种道德观念;它在法律领域的表现是“赏必当贤,罚必当暴”,尤其是“杀人者死,伤人者 P77 刑“的“墨者之 法”。②( ⑦<吕氏春秋·去私>)。这里所体现的是人类社会最朴素的正义(自然公正)观念;后来,这种观念通过苟子的认同和倡导,更通 过汉初“约法三章”的传播而深远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特别是下层社会)的法观念。 (2)道家:自然无为与个体“自由”驱逐法制 道家是儒家最彻底的否定者,它的历史主题是让一切(包括法律)顺应自然法则和个体的绝对“自由”,其核心范畴是自然无为,其最高 主题是个体的真实与完善。 老子第一个将商周的宗教之“天”彻底改造成自然之“天”,并以自然的“道”作为宇宙的最高法则。以“道”为依据,他又沟通了 自然法则与社会伦理法则,明确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① (⑦(老子)第 25 章)以期达于“天道”与“人道”的合一; 这种以天道说人道、把人道上升为宇宙本体的思维方式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直接为古中国的道德和法律提供了形而上 的依据。 从自然无为与个体“自由”出发,道家对现实的礼义法制特别是由此产生的道德伪善进行了员为猛烈的抨击和否定;到庄子愤慑“至 德之世”的理想社会时,他愤而取消了一切法律制度、道德规范乃至文化知识。在古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下,道家的反道德形式主义或反 道德伪善的精神取向相当难能可贵。不过,道家真正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在于,它一方面发挥了保存和完善个体的主题,从而为其后继者提 供了评判现实法制的价值尺度,亦培育了中国文 P78 化的批判精神,另一方面也促成了中国社会极端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 道家伦理精神的核心是人生智慧,其处世原则对“和”、“静”、“不争”的祟尚,也给中国传统法文化以相当深刻的影响,特别是从人 生态度上支持了儒家法观念中的和谐理念与“无讼”追求。 (3)法家:以法制推行国家伦理 法家是儒家最尖锐的抨击者,它的历史主题是运用法制手段去建构新的国家伦理。 自春秋末期至秦王朝,法家学说构成了当时各国法制实践,尤其是“以法治国”运动的主要理论资源。但法家并不是非道德主义者或 道德虚无主义者;它并不否定道德及其意义,它只是作为一种治国理论而反对以道德治国。它从未一般地否定“仁义”、“忠孝”,它肯定 “修身洁白”,“去私行公”更是其一以贯之的传统,韩非子甚至最先总结出后世之“三纲”。但法家明确反对儒家的“德治”,因为它探明 仁义道德于治国之无力;这在理论上缘自其人性论、历史观和卓越的现实主义精神,特别是对人性弱点的深刻领悟使法家不敢对道德教化 寄予厚望。 基于其人性假定,也基于当日之社会现实,法家决定以强制成就道德。在法家看来,除个别圣人之外,绝大多数人都不可能自觉自愿 地成就道德;“忠”、“孝”、“仁义”之德行只能通过强制甚至权术而获得。因此,“以法为教”与“壹教”便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以强制 手段(特别是法律)来推行道德,这恰恰是此后中国礼法文化的一贯传统。P79 同时,以法为数也的确颇有其高明与深刻之处,其中包括对道德力量之有限的清醒认识与对伦理实体化、客观化之要求的正确理解; 而它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实则至为深远。 从以法为教出发,法家试图通过“法治”建构一种国家伦理和新的“公民”道德。其国家伦理包括尊君卑臣,居官无私,任贤使能, 是非分明、尽心治国等;法家还以其国家伦理为尺度对传统的德行和规范进行评判,以期建立一种新的“公民”道德,其内容包括国重于 家或忠君高于孝父、守法、自足自力、积极耕战等。可见,法家的企图是通过法制手段建立一种区别于传统“私德”的“公德”,而这种 公德的核心是“去私行公”和“明法制”。 由明法制出发,法家又着重阐发了富勒所说的“法律的内在道德”,这包括立法当因时制宜、公布成文法、法制须统一、刑无等级、 法必“信”、“壹刑”等。这些内容展现出某些独立法的因素,也成为后世中国道德法形式化发展的主要文撑点。 总之,与儒家宗法伦理相比,法家的国家伦理更强调外在的制约和社会的公德,也具有更大的普遍性,而这一切都融化于其以法治国 的理论之中。事实上,西汉以后构成中国古代法之灵魂的宗法伦理,其中之一极便始终以法家伦理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