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切创虽时有发生,但通常不需法医学鉴定。有的自伤(造作伤)者,为了个人的某种目 的,在自己身上致伤,谎称被人砍伤或切伤。多数自伤者的切创较轻,数目较少,多位于四肢或腹 部不能致命的部位。但有的自伤者为了伪装得逼真,也可能刎颈,但一般颈部切创也较表浅,数目 少。偶尔也有意外切断颈部大动脉而失血死亡者,其死亡方式亦属于意外死亡,应注意与自杀刎颈 鉴别 死后切颈可见于死后分尸,其部位多在关节处。有时,尸体的外生殖器、女性的乳房、乳头等 部位的切创或切断创,常与性问题有关,或犯罪嫌疑人是性虐待狂 第三节砍器及砍创 、砍器 具有一定的重量便于自上而下垂直或倾斜挥动致伤的锐器称为砍器。它们一般具有相当的重量 和体积,并有一定长度的、便于持握和挥动的柄,故砍伤的作用力较大,造成的损伤较重。 砍器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长刃刀类,如菜刀、柴刀、屠刀、铡刀、马刀及剑等;另一类为斧 类,如柴斧、木工斧、肉斧及消防斧等。最典型的砍器是斧,其刃长一般在10cm左右,刃部较厚 有的斧(如木工斧、肉斧)刃部锐利,有的斧(如柴斧)刃部可能因钢质不好或长期使用而变钝, 甚至出现缺损、卷曲而不锐利。 作为砍器的各种刀类以菜刀最多见,其刃部一般较长,多超过10cm,有的达20cm,甚至有更长 者。其背部较薄,有的背部较锐利,但一般很少用其薄的背部致伤 、砍创 概念 挥动砍器,以其刃部自上而下垂直或倾斜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砍创( chop wound)。在国 外,许多作者把砍创同切创归并一起称为“ incised wound”。但砍创与切创致伤作用方式不同,而 且创口的性状和相关的死亡方式都有显著差异,所以我国法医学界,习惯上将其分开。 (二)砍创的基本特点 砍器一般较重,体积也较大,又因致伤方式是挥动砍击,所以砍创的明显特点是损伤程度重 不仅创腔深,而且常合并有较重的骨质和内脏器官损伤,常致内脏器官破裂,有时甚至使伤者肢体 离断。 砍创可见于身体所有的部位,但以头面部最为常见,其次是四肢、颈部和躯干(图7-5)。砍创 具有锐器创的基本特征,但刃部较钝或较宽的砍器(如柴斧)所致的砍创,其创缘常伴有擦伤:如 倾斜砍击,砍器体部常与创口一侧的创缘磨擦而形成较宽的擦伤,而另一侧创缘则可能向上翘起, 形成瓣状创:如砍器刃部一端完全砍入体内,则形成一钝一锐的创角。 砍创创口一般呈棱形。创口长度决定于砍器刃部砍入组织的长度:垂直砍入人体较平坦部位 (如胸、腹、背部),刃部全部进入人体组织时,砍创长度近似于或等于砍器刃长;砍器刃部全部 进入人体组织,且伴有切创(砍切创)时,创口长度则长于砍器刃长;砍击人体较圆隆而突出的部 位(如头顶、颈部、四肢),或砍器刃部仅部分进入人体组织内时,则创长小于砍器刃部长度(彩 图13(三版教材彩图9)) 砍创在深部骨质上的所见,依致伤作用力的轻重和部位不同而有差异。以颅骨为例,轻者可形 成颅骨外板局部缺失(砍痕);稍重则形成平直线状骨折或舟状凹陷骨折:更重则形成反映砍器刃 部及体部特征的孔状骨折等:反复砍击头颅局部,也可致颅骨粉碎性骨折。仔细检査,可见砍器刃 部在直接作用部位形成的颅骨粉碎性骨折、或平直线状骨折、或颅骨外板上的砍痕。骨折断面较平 直,而不同于钝器所致骨折。其他部位如四肢、脊柱、肋骨上砍创所致的骨折,骨折断面也有平直 的砍痕,这是不同于其他锐器创的特征(图7-6)。他杀时被害人前臂和双手常见因抵抗、搏斗形成 砍创,甚至肢体离断,称为抵抗伤 砍切创由既能砍又能切的砍切器所形成,除具以上切创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创腔较深,创底 骨质和内脏器官损伤严重的特点。 图7-5意外切创虽时有发生,但通常不需法医学鉴定。有的自伤(造作伤)者,为了个人的某种目 的,在自己身上致伤,谎称被人砍伤或切伤。多数自伤者的切创较轻,数目较少,多位于四肢或腹 部不能致命的部位。但有的自伤者为了伪装得逼真,也可能刎颈,但一般颈部切创也较表浅,数目 少。偶尔也有意外切断颈部大动脉而失血死亡者,其死亡方式亦属于意外死亡,应注意与自杀刎颈 鉴别。 死后切颈可见于死后分尸,其部位多在关节处。有时,尸体的外生殖器、女性的乳房、乳头等 部位的切创或切断创,常与性问题有关,或犯罪嫌疑人是性虐待狂。 第三节 砍器及砍创 一、砍器 具有一定的重量便于自上而下垂直或倾斜挥动致伤的锐器称为砍器。它们一般具有相当的重量 和体积,并有一定长度的、便于持握和挥动的柄,故砍伤的作用力较大,造成的损伤较重。 砍器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长刃刀类,如菜刀、柴刀、屠刀、铡刀、马刀及剑等;另一类为斧 类,如柴斧、木工斧、肉斧及消防斧等。最典型的砍器是斧,其刃长一般在10cm左右,刃部较厚。 有的斧(如木工斧、肉斧)刃部锐利,有的斧(如柴斧)刃部可能因钢质不好或长期使用而变钝, 甚至出现缺损、卷曲而不锐利。 作为砍器的各种刀类以菜刀最多见,其刃部一般较长,多超过10cm,有的达20cm,甚至有更长 者。其背部较薄,有的背部较锐利,但一般很少用其薄的背部致伤。 二、砍创 (一)概念 挥动砍器,以其刃部自上而下垂直或倾斜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砍创(chop wound)。在国 外,许多作者把砍创同切创归并一起称为“incised wound”。但砍创与切创致伤作用方式不同,而 且创口的性状和相关的死亡方式都有显著差异,所以我国法医学界,习惯上将其分开。 (二)砍创的基本特点 砍器一般较重,体积也较大,又因致伤方式是挥动砍击,所以砍创的明显特点是损伤程度重。 不仅创腔深,而且常合并有较重的骨质和内脏器官损伤,常致内脏器官破裂,有时甚至使伤者肢体 离断。 砍创可见于身体所有的部位,但以头面部最为常见,其次是四肢、颈部和躯干(图7-5)。砍创 具有锐器创的基本特征,但刃部较钝或较宽的砍器(如柴斧)所致的砍创, 其创缘常伴有擦伤;如 倾斜砍击,砍器体部常与创口一侧的创缘磨擦而形成较宽的擦伤,而另一侧创缘则可能向上翘起, 形成瓣状创;如砍器刃部一端完全砍入体内,则形成一钝一锐的创角。 砍创创口一般呈棱形。创口长度决定于砍器刃部砍入组织的长度;垂直砍入人体较平坦部位 (如胸、腹、背部),刃部全部进入人体组织时,砍创长度近似于或等于砍器刃长;砍器刃部全部 进入人体组织,且伴有切创(砍切创)时,创口长度则长于砍器刃长;砍击人体较圆隆而突出的部 位(如头顶、颈部、四肢),或砍器刃部仅部分进入人体组织内时,则创长小于砍器刃部长度(彩 图13(三版教材彩图9))。 砍创在深部骨质上的所见,依致伤作用力的轻重和部位不同而有差异。以颅骨为例,轻者可形 成颅骨外板局部缺失(砍痕);稍重则形成平直线状骨折或舟状凹陷骨折;更重则形成反映砍器刃 部及体部特征的孔状骨折等;反复砍击头颅局部,也可致颅骨粉碎性骨折。仔细检查,可见砍器刃 部在直接作用部位形成的颅骨粉碎性骨折、或平直线状骨折、或颅骨外板上的砍痕。骨折断面较平 直,而不同于钝器所致骨折。其他部位如四肢、脊柱、肋骨上砍创所致的骨折,骨折断面也有平直 的砍痕,这是不同于其他锐器创的特征(图7-6)。他杀时被害人前臂和双手常见因抵抗、搏斗形成 砍创,甚至肢体离断,称为抵抗伤。 砍切创由既能砍又能切的砍切器所形成,除具以上切创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创腔较深,创底 骨质和内脏器官损伤严重的特点。 图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