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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统一的规定。*14 (3)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1927年意大利制定了《劳动宪章》。其内容涉及劳动工会、旨在规范劳动关系的集体利益 的规则、劳动契约等。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意大利的立法者将其作为一个制度规定为民 法典的一部分。在1939年和1940年公布的民法典的第一编、第二编以及随后公布的第四编 和第五编中,均涉及了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与经济的关系。在意大利法学界,将劳动法置于民 法典中,主要基于这样的认识:劳动法律关系在其基本性质上属于私的关系(这与意大利 80%左右的中小型企业是私人企业不无关系),那么,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私人之间的经济 关系应当统一于旨在保护私的利益的规范之中,同时,基于现代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地位的实 际上的不平等,有必要辅以国家的强制性干预,但是,其干预的最终目的依然是最大限度地 保护私主体应有的权利。*15因此,在劳动一编中,无论是在“职业活动规则”一章中的集 体契约中,还是在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或商事企业的劳动契约中,抑或基于特殊关系中的辅 助性劳动而产生的劳动契约中,均可看到,法律在保护当事人的任意性约定的同时,也规定 了相对多的强制性内容 我们也看到,在劳动编中,意大利的立法者将合伙、公司、合作社、企业的商号、标识与 商标、智力作品权与工业发明权、竞争等内容均放入了该编中。对于将大量的商事企业的内 容放入劳动编中,立法者的考虑是职业劳动活动的规范要体现行业化经济的特点,而行业化 经济是组织经济的主要方面,因而应当将诸如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和商事企业的组织规则和 组织形态的规范置于劳动一编中。*16就商号、标识与商标、智力作品权与工业发明权 竞争等内容,它们无疑是具有智力劳动的性质,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要 置于劳动编之中。所以,表面看来《意大利民法典》的劳动编在其内容上给人一种较为混杂 的感觉,但是仔细分析却使人深刻地感受到其内在的逻辑性和立法者的用心良苦 除了在民法典的整体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意大利民法典》的独到之处外,在具体法律制 度上,我们同样也感受到了立法者对体系化的追求。例如: 在第一编《人与家庭》中,详细地规定了法典所称的“人”、住所、自然人的失踪及宣 告死亡、血亲和姻亲、婚姻、亲子关系、收养、亲权、监护、领养、禁治产等内容,这些规 定不仅具有体系性,而且相当全面。值得着注意的是,在《意大利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的 问题尤其是婚姻效力的问题,受到教会法的很大影响。意大利自1929年2月11日与梵提冈 缔结《拉特兰条约》后,不仅在宗教的选择上将天主教确定为“唯一的国教”,而且在婚姻效 力上接受宗教的限制。在教堂举行婚礼的婚姻,产生世俗婚姻上的给予当然登记的效力,且 婚姻的效力自举行婚礼时产生。在离婚的问题上,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在法律上阻 却了离婚的可能,即使是一方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婚姻义务,法官根据另一方的请求解除 婚姻,但是并没有因此给予解除婚姻的双方以再婚权,即解除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同第三 方缔结婚姻。这是教会法有关离婚的规定在民法典中的体现。但是,对此规定无论是理论界 还是司法界均有异议,在经过多年的激烈争论之后,于1970年12月颁布了一个新的有关婚 姻的法律,允许婚姻双方当事人在分居五年后解除婚姻关系,并享有再婚的权利 2、第三编的题目是《所有权》,立法者们在制定《意大利民法典》时没有采用《德国民法 典》和《瑞士民法典》以及在民法学理论上所使用的“物权”概念体系,而是保留了源于罗马 法并被《法国民法典》继受的“所有权”概念体系。但是在该编中所涉内容与《德国民法典》了统一的规定 。*14 (3)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1927 年意大利制定了《劳动宪章》。其内容涉及劳动工会、旨在规范劳动关系的集体利益 的规则、劳动契约等。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意大利的立法者将其作为一个制度规定为民 法典的一部分。在 1939 年和 1940 年公布的民法典的第一编、第二编以及随后公布的第四编 和第五编中,均涉及了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与经济的关系。在意大利法学界,将劳动法置于民 法典中,主要基于这样的认识:劳动法律关系在其基本性质上属于私的关系(这与意大利 80%左右的中小型企业是私人企业不无关系),那么,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私人之间的经济 关系应当统一于旨在保护私的利益的规范之中,同时,基于现代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地位的实 际上的不平等,有必要辅以国家的强制性干预,但是,其干预的最终目的依然是最大限度地 保护私主体应有的权利 。*15 因此,在劳动一编中,无论是在“职业活动规则”一章中的集 体契约中,还是在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或商事企业的劳动契约中,抑或基于特殊关系中的辅 助性劳动而产生的劳动契约中,均可看到,法律在保护当事人的任意性约定的同时,也规定 了相对多的强制性内容。 我们也看到,在劳动编中,意大利的立法者将合伙、公司、合作社、企业的商号、标识与 商标、智力作品权与工业发明权、竞争等内容均放入了该编中。对于将大量的商事企业的内 容放入劳动编中,立法者的考虑是职业劳动活动的规范要体现行业化经济的特点,而行业化 经济是组织经济的主要方面,因而应当将诸如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和商事企业的组织规则和 组织形态的规范置于劳动一编中 。*16 就商号、标识与商标、智力作品权与工业发明权、 竞争等内容,它们无疑是具有智力劳动的性质,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要 置于劳动编之中。所以,表面看来《意大利民法典》的劳动编在其内容上给人一种较为混杂 的感觉,但是仔细分析却使人深刻地感受到其内在的逻辑性和立法者的用心良苦。 除了在民法典的整体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意大利民法典》的独到之处外,在具体法律制 度上,我们同样也感受到了立法者对体系化的追求。例如: 1、在第一编《人与家庭》中,详细地规定了法典所称的“人”、住所、自然人的失踪及宣 告死亡、血亲和姻亲、婚姻、亲子关系、收养、亲权、监护、领养、禁治产等内容,这些规 定不仅具有体系性,而且相当全面。值得着注意的是,在《意大利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的 问题尤其是婚姻效力的问题,受到教会法的很大影响。意大利自 1929 年 2 月 11 日与梵提冈 缔结《拉特兰条约》后,不仅在宗教的选择上将天主教确定为“唯一的国教”,而且在婚姻效 力上接受宗教的限制。在教堂举行婚礼的婚姻,产生世俗婚姻上的给予当然登记的效力,且 婚姻的效力自举行婚礼时产生。在离婚的问题上,1942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在法律上阻 却了离婚的可能,即使是一方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婚姻义务,法官根据另一方的请求解除 婚姻,但是并没有因此给予解除婚姻的双方以再婚权,即解除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同第三 方缔结婚姻。这是教会法有关离婚的规定在民法典中的体现。但是,对此规定无论是理论界 还是司法界均有异议,在经过多年的激烈争论之后,于 1970 年 12 月颁布了一个新的有关婚 姻的法律,允许婚姻双方当事人在分居五年后解除婚姻关系,并享有再婚的权利。 2、第三编的题目是《所有权》,立法者们在制定《意大利民法典》时没有采用《德国民法 典》和《瑞士民法典》以及在民法学理论上所使用的“物权”概念体系,而是保留了源于罗马 法并被《法国民法典》继受的“所有权”概念体系。但是在该编中所涉内容与《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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