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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 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 生态环保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 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 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 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 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社会、政治、 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 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或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合理确定。 1.0.5受多条河流(或湖泊、海洋)洪水威胁的防护对象,应依据不同河流(或湖泊 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防洪标准。 1.0.6防洪保护区内的各类防护对象,当其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 且能够进行单独防护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保障自身的防洪安全。 1.0.7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 够进行单独防护时,应按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 2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 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3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 标淮中较高者确定。 4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 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8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2对于提高防洪标准增加投资较少的防护对象,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1-— 1 —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 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 生态环保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 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 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 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 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社会、政治、 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 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或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合理确定。 1.0.5 受多条河流(或湖泊、海洋)洪水威胁的防护对象,应依据不同河流(或湖泊、 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防洪标准。 1.0.6 防洪保护区内的各类防护对象,当其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 且能够进行单独防护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保障自身的防洪安全。 1.0.7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 1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 够进行单独防护时,应按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 2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 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3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 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4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 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8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2 对于提高防洪标准增加投资较少的防护对象,可适当提高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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