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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 适当降低防洪标准。 4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时,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应报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9各类防护对象现有的防洪标准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达到。 确有困难,经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或分期达到。 1.0.10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若需要的工程量大,费用多,一时难 以实现时,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1.0.11当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取值为上、下限范围时,除有专门规定或特殊说明的情 况以外,其上、下限应按以下规定界定: 1分等指标的上限含义为“<”,下限含义为“≥”。 2防洪标准的上限含义为“≤”,下限含义为“≥”。 1.0.12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后,相应的设计洪水或潮位、校核洪水或潮位, 应根据相关行业现行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1.0.13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和规范的规定。 -2 — 2 — 3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 适当降低防洪标准。 4 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时,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应报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9 各类防护对象现有的防洪标准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达到。 确有困难,经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或分期达到。 1.0.10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若需要的工程量大,费用多,一时难 以实现时,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1.0.11 当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取值为上、下限范围时,除有专门规定或特殊说明的情 况以外,其上、下限应按以下规定界定: 1 分等指标的上限含义为“<”,下限含义为“≥”。 2 防洪标准的上限含义为“≤”,下限含义为“≥”。 1.0.12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后,相应的设计洪水或潮位、校核洪水或潮位, 应根据相关行业现行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1.0.13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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