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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通过各种政治参与途径,去影响或制约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 行。公民不仅是政策主体的构成因素,而且也是政策发生作用的对象即政策客体。同时,民 主和法制的精神赋予公民在政策合法化中的主体地位,从政策科学的角度来讲,公民的主体 地位应该体现在政策过程的起点至终点的全过程。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决定或影响政府公共决策的主要途径有:(1)以国家主人或主 权者的身份,对某些重大政策问题直接行使主权,如对宪法的修订、领导人的选举、基本国 策或重要的地方性政策采取直接投票的方式来加以决定:(2)用间接或代议的方式,选出自 已的代表者制定或修改并执行公共政策:(3)使用各种威胁性方式(如请愿、示威游行、罢 工、罢课等)去反对某些政策,迫使政府将问题提上议事日程:(4)通过参加利益集团,借 助闭体的力量去影响政策,或通过制造舆论或游说的方式去影响政策:(5)对政府通过并实 施的政策采取合作或不合作的态度,以此影响政策结果等。 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地位不容忽视,这是因为政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所要解决的社 会公共问题都和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大多数现代国家里,特别是人口众多和地区辽阔的 国家中,公众不容易直接对中央政府的决策发表意见,但可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中发挥更 重要和更直接的影响作用。有许多政策只有依靠公众的合作与参与才能得以贯彻执行,如环 墙保护、社风发展、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改策,若没有公众的支持,即使政策制定出来了,贯 彻执行仍相当困难。要保证政策有较高的支持度,就不能忽视政策制定中的公众有效的介入。 在西方,公民的确有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去影响政府的决策。但是,在西方代议制民主 制度下,公民的政治参与及对公共政策的影响是有限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其最大的弱点 为大部分的立法人员皆欠缺有关的专业知识,故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往往发生力不从心的现 象。调查表明,当选民对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投票时,他们很少受政策考虑的影响。公共选打 理论家们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认为政治领域中的选民和经济领域中的消费者的动机是 样的,即出于利己主义的最大化原则,他们在政治领域中的投票行为取决于投票获得的收益 和投票所支出的费用之比。选民所期待的收益取决于他们对自己所希望的政策得到实施的期 望值,即只有自己所支持的候选人当选时才能使希望的政策得到实施。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在政策过程中起着重大 作用。党和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让人民群众 参与公共事物的管理以及公共决策活动,参与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党和国家和 各项政策实质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他们的意志和要求的集中体现。不可否 认,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公民合法的政治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也为我国的民主建设提供 了坚实的基础和广阁的空间。但我们也应看到,现实中的民主化程度并不尽如人意,其结果也 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首先,即使公民能够参与制定或选择政策方案,也只能意味着公民的科学合理的建议仅 有被采纳的可能。至于这些建议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在选定的政策方案中有所体现,广大公 民一般是难以知晓的,除非等到正式的政策的公布之后,而此时公民也只能是被动地接受,难 有否定或修政该政策的可能。 其次,一些领导干部与政策制定人员由于自身的政策科学、民主意识的缺乏,在审议和选 择政策方案等环节上常常漠视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政策制定程序和公民的政治权益,凭经 09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通过各种政治参与途径,去影响或制约政府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 行。公民不仅是政策主体的构成因素,而且也是政策发生作用的对象即政策客体。同时,民 主和法制的精神赋予公民在政策合法化中的主体地位,从政策科学的角度来讲,公民的主体 地位应该体现在政策过程的起点至终点的全过程。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公民决定或影响政府公共决策的主要途径有:(1)以国家主人或主 权者的身份,对某些重大政策问题直接行使主权,如对宪法的修订、领导人的选举、基本国 策或重要的地方性政策采取直接投票的方式来加以决定;(2)用间接或代议的方式,选出自 己的代表者制定或修改并执行公共政策;(3)使用各种威胁性方式(如请愿、示威游行、罢 工、罢课等)去反对某些政策,迫使政府将问题提上议事日程;(4)通过参加利益集团,借 助团体的力量去影响政策,或通过制造舆论或游说的方式去影响政策;(5)对政府通过并实 施的政策采取合作或不合作的态度,以此影响政策结果等。 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地位不容忽视,这是因为政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所要解决的社 会公共问题都和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大多数现代国家里,特别是人口众多和地区辽阔的 国家中,公众不容易直接对中央政府的决策发表意见,但可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中发挥更 重要和更直接的影响作用。有许多政策只有依靠公众的合作与参与才能得以贯彻执行,如环 境保护、社区发展、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策,若没有公众的支持,即使政策制定出来了,贯 彻执行仍相当困难。要保证政策有较高的支持度,就不能忽视政策制定中的公众有效的介入。 在西方,公民的确有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去影响政府的决策。但是,在西方代议制民主 制度下,公民的政治参与及对公共政策的影响是有限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其最大的弱点 为大部分的立法人员皆欠缺有关的专业知识,故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往往发生力不从心的现 象。调查表明,当选民对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投票时,他们很少受政策考虑的影响。公共选择 理论家们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认为政治领域中的选民和经济领域中的消费者的动机是一 样的,即出于利己主义的最大化原则,他们在政治领域中的投票行为取决于投票获得的收益 和投票所支出的费用之比。选民所期待的收益取决于他们对自己所希望的政策得到实施的期 望值,即只有自己所支持的候选人当选时才能使希望的政策得到实施。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在政策过程中起着重大 作用。党和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让人民群众 参与公共事物的管理以及公共决策活动,参与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党和国家和 各项政策实质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他们的意志和要求的集中体现。不可否 认,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公民合法的政治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也为我国的民主建设提供 了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空间。但我们也应看到,现实中的民主化程度并不尽如人意,其结果也 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首先,即使公民能够参与制定或选择政策方案,也只能意味着公民的科学合理的建议仅 有被采纳的可能。至于这些建议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在选定的政策方案中有所体现,广大公 民一般是难以知晓的,除非等到正式的政策的公布之后,而此时公民也只能是被动地接受,难 有否定或修改该政策的可能。 其次,一些领导干部与政策制定人员由于自身的政策科学、民主意识的缺乏,在审议和选 择政策方案等环节上常常漠视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政策制定程序和公民的政治权益,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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