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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并以集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于是形成政治力量,也就是政治压力。在参与政治高层方面, 利益集团推举自己的代表参与议政,它们充当利益集团的喉舌并为其争取利益,团体则作为 这些代表的支持系统,起者协商立场,提高资源的作用。利益团体监督者公共权威,以便阻 止它们的越权行为。利益集团还提供了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使得它们的权利成为有影响力 的、受到承认和保护的东西 在我国计别经济时代里,由于缺乏一个外在于国家权威的自治的社会领域生存发展的资 源空间,也就没有利益集团成长的基本条件。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社会基础发生了 深刻的变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作为社会 活动领域人群组织的利益集团已经进入成长的轨道,并从政治领域(国家)中分离出来,成 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它将对政府的公共决策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向。如何建立和完善利器 集团成长的法律制度环境,理顺政府改革与社会组织发展的互动关系,以及如何充分发挥利 益集团在权利制约,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尽量限 制其消极作用,将是我国公共决策过程中面临和必须加以认真处理的新问题 二、公民(选民) 公民或选民是政策主体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一种最广泛的非官方政策主 体。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照该国宪章享有权力和义务的个人。公民表明一个人对国家 的求属关系,既包括统治者,也包括被统治者。在当代,公民的含义更多的表达了法制和民 主社会的基本准则。 公民作为一种政治身份,最早出现于希腊城邦政治结构之中。希腊文的“公民”(Polites】 一词就由城邦(Ps)一词而来。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 由此而来的权力义务的认知。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他们享有政治权力。亚里士多德认为 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力。公 民独享的政治自由指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领域的自主与自治,它的含义接近于近代的民主 权利。亚里士多德强调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的人”,他们所执掌的权威为“平等的自 由人”之间所托付的权威。在托马斯的“公民资格”概念中,公民身份是对平等的描述,其 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之内保持平衡,且这一平等主要是程序性的。巴巴利特在《公民资格》 一书中将公民资格和社会阶级联系起来,论述了公民资格的发展与社会制度、社会过程以及 社会阶级的关系。总之,从公民资格概念的内涵及其发展中,公民的概念从来就是一个反对 特权,要求平等的权利的产物,其蕴涵着民主的价值,是权利和义务的共同体。 法学家们给出的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力的通行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人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①政治学家将政治权利定义为:“参与 政府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之权利”或“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即公民参与并 影响公共政策从而得以在政治生活领域作为自决、自主的存在的权利。就其形式而言,公民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的权利。“参与并影响”界定了公民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表明公民并不是被排斥于政策制定之外,而是可以参与政策制定并形成对政治生活的影响 ”王浦幼主编。致治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04、303页. 8 益并以集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于是形成政治力量,也就是政治压力。在参与政治高层方面, 利益集团推举自己的代表参与议政,它们充当利益集团的喉舌并为其争取利益,团体则作为 这些代表的支持系统,起着协商立场,提高资源的作用。利益团体监督着公共权威,以便阻 止它们的越权行为。利益集团还提供了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使得它们的权利成为有影响力 的、受到承认和保护的东西。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里,由于缺乏一个外在于国家权威的自治的社会领域生存发展的资 源空间,也就没有利益集团成长的基本条件。20 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社会基础发生了 深刻的变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利益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作为社会 活动领域人群组织的利益集团已经进入成长的轨道,并从政治领域(国家)中分离出来,成 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它将对政府的公共决策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如何建立和完善利益 集团成长的法律制度环境,理顺政府改革与社会组织发展的互动关系,以及如何充分发挥利 益集团在权利制约,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尽量限 制其消极作用,将是我国公共决策过程中面临和必须加以认真处理的新问题。 二、公民(选民) 公民或选民是政策主体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一种最广泛的非官方政策主 体。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照该国宪章享有权力和义务的个人。公民表明一个人对国家 的隶属关系,既包括统治者,也包括被统治者。在当代,公民的含义更多的表达了法制和民 主社会的基本准则。 公民作为一种政治身份,最早出现于希腊城邦政治结构之中。希腊文的“公民”(Polites) 一词就由城邦(Polis)一词而来。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 由此而来的权力义务的认知。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他们享有政治权力。亚里士多德认为, 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力。公 民独享的政治自由指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领域的自主与自治,它的含义接近于近代的民主 权利。亚里士多德强调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的人”,他们所执掌的权威为“平等的自 由人”之间所托付的权威。在托马斯的“公民资格”概念中,公民身份是对平等的描述,其 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之内保持平衡,且这一平等主要是程序性的。巴巴利特在《公民资格》 一书中将公民资格和社会阶级联系起来,论述了公民资格的发展与社会制度、社会过程以及 社会阶级的关系。总之,从公民资格概念的内涵及其发展中,公民的概念从来就是一个反对 特权,要求平等的权利的产物,其蕴涵着民主的价值,是权利和义务的共同体。 法学家们给出的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力的通行定义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人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①政治学家将政治权利定义为:“参与 政府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之权利”② 或“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资格”。③ 即公民参与并 影响公共政策从而得以在政治生活领域作为自决、自主的存在的权利。就其形式而言,公民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的权利。“参与并影响”界定了公民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表明公民并不是被排斥于政策制定之外,而是可以参与政策制定并形成对政治生活的影响。 ① 许崇该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788 页. ② 林嘉诚、朱浓源编著.政治学辞典.台北:互甫图书出版公司,1990:279 页. ③ 王浦幼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04、30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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