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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1章总则 第2章术语 第3章一般规定 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风景资源评价 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分区、结构与布局 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4章专项规划 4.1保护培育规划 4.2风景游赏规划 4.3典型景观规划 4.4游览设施规划 4.5基础工程规划 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分期发展规划 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 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 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 大型风景区(101-500km)、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 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 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 1 章 总则 第 2 章 术语 第 3 章 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 风景资源评价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 4 章 专项规划 4.1 保护培育规划 4.2 风景游赏规划 4.3 典型景观规划 4.4 游览设施规划 4.5 基础工程规划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 5 章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 1 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 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 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 1.0.3 条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 )、 大型风景区(101-500km2 )、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 1.0.4 条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 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 建性详细规划。 第 1.0.5 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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