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1章总则 第2章术语 第3章一般规定 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风景资源评价 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分区、结构与布局 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4章专项规划 4.1保护培育规划 4.2风景游赏规划 4.3典型景观规划 4.4游览设施规划 4.5基础工程规划 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分期发展规划 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 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 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 大型风景区(101-500km)、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 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 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 1 章 总则 第 2 章 术语 第 3 章 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 风景资源评价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 4 章 专项规划 4.1 保护培育规划 4.2 风景游赏规划 4.3 典型景观规划 4.4 游览设施规划 4.5 基础工程规划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 5 章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 1 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 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 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 1.0.3 条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 )、 大型风景区(101-500km2 )、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 1.0.4 条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 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 建性详细规划。 第 1.0.5 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
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 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 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 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 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 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 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 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 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 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 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 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 位
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 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 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 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 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 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 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 1.0.6 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 1.0.7 条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 2 章 术语 第 2.0.1 条 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 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 2.0.2 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 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 格执行。 第 2.0.3 条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 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 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 2.0.4 条 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 2.0.5 条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 2.0.6 条 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 位
第2.0.7条景群 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 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 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 区特征。 第2.0.12条游人容量 第2.0.13条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 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 的警戒值。 第2.0.14条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 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 的特殊警戒值。 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3.1.1条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 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 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条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表3.1.3 大类 中类 小类 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0; 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 1.地形图小 测 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量 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资 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 料 2.专业图 与管网等专业测图 1.气象资料 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第 2.0.7 条 景群 第 2.0.8 条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 2.0.9 条 景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 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 2.0.10 条 风景线 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 2.0.11 条 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 区特征。 第 2.0.12 条 游人容量 第 2.0.13 条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 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 的警戒值。 第 2.0.14 条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 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 的特殊警戒值。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 3.1.1 条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 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 3.1.2 条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 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 3.1.3 条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表 3.1.3 大类 中类 小类 1.地形图小 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 1/2000-1/100000; 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 1/10000-1/25000; 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 1/25000-1/50000; 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 1/50000-1/200000; 一 、 测 量 资 料 2.专业图 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 与管网等专业测图 二 1.气象资料 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 自 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 然 2.水文资料 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 与 水土流失等 资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 源 3.地质资料 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条 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 件 4.自然资源资 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 及地段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 1.历史与文化 及地段 三 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 2.人口资料 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 人 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文 与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 3.行政区划 经 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济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 条 4.经济社会 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件 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 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 5企事业单位 展资料。风景区管理现状 四 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 1.交通运输风 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 设 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 施 2.旅游设施 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与 基 础 工 3.基础工程 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程 条 件 五 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 1.土地利用 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 土 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 地 2.建筑工程 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 与 其 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 他 3.环境资料 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 资 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料 第3.1.4条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
2.水文资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 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 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 水土流失等 3.地质资料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 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 自 然 与 资 源 条 件 4.自然资源资 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 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 及地段 1.历史与文化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 及地段 2.人口资料 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 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 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3.行政区划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 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4.经济社会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 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 三 、 人 文 与 经 济 条 件 5.企事业单位 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 展资料。风景区管理现状 1.交通运输风 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 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 2.旅游设施 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 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四 、 设 施 与 基 础 工 程 条 件 3.基础工程 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1.土地利用 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 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 2.建筑工程 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 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 五 、 土 地 与 其 他 资 料 3.环境资料 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 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 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 3.1.4 条 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
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 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第3.1.5条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 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风景资源评价 第3.21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 结论四部分。 第3.2.2条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 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 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3条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风景资源分类表 表3.2.3 大中 小类 类类 1.天(1)日月星光(2虹霞蜃景(3)风雨阴晴(4)气候景象(5)自然声象(6)云雾景观(7)冰雪 一 景 霜露(8)其他天景 、2.地(1)大尺度山地(2)山景(3)奇峰(4)峡谷(5)洞府(6)石林石景(7)沙景沙漠(8)火山熔岩 自景(9)蚀余景观(10)洲岛屿礁(11)海岸景观(12)海底地形(13)地质珍迹(14)其他地景 然3.水(山泉井2)溪流(3)江河(4)湖泊(5)潭池(6)瀑布跌水(7)沼泽滩涂(8)海湾海域(9)冰雪 景景 冰川(10)其他水景 源4.生(①)森林2)草地草原〔3)古树古木(4)珍稀生物(5)植物生态类群(6)动物群栖息地(⑦ 景 物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 1.园(1)历史名园(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园墓园 二 景 (8)其他园景 2.建(1)风景建筑(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 人筑 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 文3.胜(1)遗址遗迹(2)摩崖题刻(3)石窟(4)雕塑(5)纪念地(6)科技工程(7)游娱文体场地(8) 景迹 其他胜迹 源4,风(山)节假庆典(2)民族民俗(3)宗教礼仪(4)神话传说(5)民间文艺(6)地方人物(7)地方 物 物产(8)其他风物 第3.2.4条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 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 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第 3.1.5 条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 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 风景资源评价 第 3.2.1 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 结论四部分。 第 3.2.2 条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 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 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 3.2.3 条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风景资源分类表 表 3.2.3 大 类 中 类 小类 1.天 景 (1)日月星光(2 虹霞蜃景(3)风雨阴晴(4)气候景象(5)自然声象(6)云雾景观(7)冰雪 霜露(8)其他天景 2.地 景 (1)大尺度山地(2)山景(3)奇峰(4)峡谷(5)洞府(6)石林石景(7)沙景沙漠(8)火山熔岩 (9)蚀余景观(10)洲岛屿礁(11)海岸景观(12)海底地形(13)地质珍迹(14)其他地景 3.水 景 (1)泉井(2)溪流(3)江河(4)湖泊(5)潭池(6)瀑布跌水(7)沼泽滩涂(8)海湾海域(9)冰雪 冰川(10)其他水景 一 、 自 然 景 源 4.生 景 (1)森林(2)草地草原(3)古树古木(4)珍稀生物(5)植物生态类群(6)动物群栖息地(7) 物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 1.园 景 (1)历史名园(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园墓园 (8)其他园景 2.建 筑 (1)风景建筑(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 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 3.胜 迹 (1)遗址遗迹(2)摩崖题刻(3)石窟(4)雕塑(5)纪念地(6)科技工程(7)游娱文体场地(8) 其他胜迹 二 、 人 文 景 源 4.风 物 (1)节假庆典(2)民族民俗(3)宗教礼仪(4)神话传说(5)民间文艺(6)地方人物(7)地方 物产(8)其他风物 第 3.2.4 条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 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3.2.5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3.2.7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 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表3.2.7 权 综合评价层 赋值 项目评价层 因子评价层 重 (1)欣赏价值 ①景感度②奇特度③完整度 (2)科学价值 ①科技值②科普值③科教值 1.景源价值70 70-80 (3)历史价值 ①年代值②知名度③人文值 (4)保健价值 ①生理值②心理值③应用值 (⑤)游憩价值 ①功利性②舒适度③承受力 (1)生态特征 ①种类值②结构值③功能值 (2)环境质量 ①要素值②等级值③灾变率 2.环境水平2 20-10 (3)设施状况 ①水电能源②工程管网③环保设施 (4)监护管理 ①监测机能②法规配套③机构设置 (1)交通通讯 ①便捷性②可靠性③效能 (2)食宿接待 ①能力②标准③规模 3利用条件 5 (3)客源市场 ①分布②结构③消费 (4)运营管理 ①职能体系②经济结构③居民社会 (1)面积 (2)体量 4规模范围 5 (3)空间 (4)容量 第3.2.8条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 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 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 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3.2.9条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第 3.2.5 条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 3.2.6 条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 3.2.7 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 3.2.7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表 3.2.7 综合评价层 赋值 项目评价层 权 重 因子评价层 1.景源价值 70 70-80 (1)欣赏价值 (2)科学价值 (3)历史价值 (4)保健价值 (5)游憩价值 ①景感度②奇特度③完整度 ①科技值②科普值③科教值 ①年代值②知名度③人文值 ①生理值②心理值③应用值 ①功利性②舒适度③承受力 2.环境水平 2 20-10 (1)生态特征 (2)环境质量 (3)设施状况 (4)监护管理 ①种类值②结构值③功能值 ①要素值②等级值③灾变率 ①水电能源②工程管网③环保设施 ①监测机能②法规配套③机构设置 3.利用条件 5 (1)交通通讯 (2)食宿接待 (3)客源市场 (4)运营管理 ①便捷性②可靠性③效能 ①能力②标准③规模 ①分布②结构③消费 ①职能体系②经济结构③居民社会 4.规模范围 5 (1)面积 (2)体量 (3)空间 (4)容量 第 3.2.8 条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 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 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 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 3.2.9 条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 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3.1条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 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 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 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 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 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 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3.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 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 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 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 3.3.1 条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 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 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 3.3.2 条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 3.3.3 条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 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 3.3.4 条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 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 3.3.5 条 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 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 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 3.4.1 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 3.4.2 条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 3.4.3 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 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 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 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 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 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 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表3.5.1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用地类型 (人/公顷) (m21人) (1)针叶林地 2-3 5000-3300 (2)阔叶林地 4-8 2500-1250 (3)森林公园 660-500 (4)疏林草地 20-25 500-400 (⑤)草地公园 140 (6)城镇公园 30-200 330-50 (7)专用浴场 20 (8)浴场水域 1000-2000 20-10 (9)浴场沙滩 1000-2000 10-5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 3.4.4 条 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 100 人/km2时,应进行 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 3.4.5 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 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 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 3.5.1 条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 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 3.5.1 的规定;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表 3.5.1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用地类型 (人/公顷) (m2 /人) (1)针叶林地 (2)阔叶林地 (3)森林公园 (4)疏林草地 (5)草地公园 (6)城镇公园 (7)专用浴场 (8)浴场水域 (9)浴场沙滩 2-3 4-8 660-500 500-400 >140 330-50 >20 20-10 10-5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
果填入表3.5.1.1: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表3.5.1.1 (1) (2) (3) (4) (⑤ (6 游览用地 计算面积 计算指标 一次性容量 日周转率 日游人容量 (7) 备注 名称 (m) (m21人) (人次) (次) (人次/日)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1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1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1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 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 施等。 第3.5.3条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3.5.5条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 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
果填入表 3.5.1.1: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表 3.5.1.1 (1) 游览用地 名称 (2) 计算面积 (m2 ) (3) 计算指标 (m2 /人) (4) 一次性容量 (人/次) (5) 日周转率 (次) (6) 日游人容量 (人次/日) (7) 备注 .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 /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2 /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 /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2 /人(海拔 0~-2 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 0~+2m 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 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 3.5.2 条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 50 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 100 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 施等。 第 3.5.3 条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 3.5.4 条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 3.5.5 条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 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
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3.5.6条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3.5.6 环境要素状况 利用与保护措施 生态分区 大气水域土壤植被 × + 或+×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为压力,实施 危机区 -或+ × 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或+ x-或+ -或+ 应限制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 不利区 -或+ -或+ 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或+-或+ 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 稳定区 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 + 有利区 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度,根据需要而确定自 然保护措施 注: ×不利:-稳定:+有利。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 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 用。 第3.5.7条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CB3838-88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 GB9667-88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GB3097-82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 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4.1保护培育规划
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 3.5.6 条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 3.5.6 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 3.5.6 环境要素状况 利用与保护措施 生态分区 大气 水域 土壤植被 × × × -或+ × × × -或+ × 危机区 × × -或+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为压力,实施 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 -或+ -或+ 不利区 -或+ × -或+ -或+ -或+ × 应限制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 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 - - 稳定区 - - + - + - 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 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 + + + - + + + - + 有利区 + + - 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度,根据需要而确定自 然保护措施 注: ×不利;-稳定;+有利。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 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 用。 第 3.5.7 条 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 GB3095-1996 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 CB3838-88 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 GB9667-88 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 GB3097-82 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 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 GB5749-85 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 CB3096-93 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 GBJ8-74 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4.1 保护培育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