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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规划设计》课程教学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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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标准全网首发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2018年版】 资源下载QQ群:61754465 2014-08-27发布 201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50016-2014 最新标准全网首发 (2018年版) ▣经口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资源下载QQ群:61754465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第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一2014局 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 5.4.4(1、2、3、454.4B5:5,8、5.5.13、5.5.15、 5.5.17、6.2.2、6.7.4A、7.3.17.3.5(2、3、4)、8.2.1、 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 同时废止。 资源下载QQ群:61754465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 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30日

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17)306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 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属接照雀房镀罗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 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 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 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 建造时的分隔要求。口心 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 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 设施设置要求。资源下载QQ群:61754465 此次局部修订共27条,分别为第5.1.1、5.1.3A、5.1.8、 5.3.1A、5.4.4、5.4.4A、5.4.4B、5.5.8、5.5.13、5.5.13A、 5.5.14、5.5.15、5.5.17、5.5.24A、6.2.2、6.7.4A、7.3.1、 7.3.5、8.2.1、8.2.4、8.3.4、8.4.1、10.1.5、10.2.7、10.3.2、 11.0.4、11.0.7条。其中新增7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黑体字标志的条 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 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刘激扬 王宗存 沈 纹吴和俊 张磊胡锐 张梅红 黄 韬 张敏洁 郭景黄德祥 卫大可 主要审查人:周畅王栋李树丛 江刚朱显泽 车学娅邸威刘文利 徐宏庆 庄孙毅 赵良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1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口亡经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6一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 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 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 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 3.7.6、3.8.2、3.8.3387414.134214.2.2、4.2.3、 42.53、4、5、6)31..323.394.1、4.42、 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 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 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 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 (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 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 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 (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 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 。1

(1、2、3)、7.2.1、7.2.2(1、2、3)、7.2.3、7.2.4、7.3.1、7.3.2、 7.3.5(2、3、4)、7.3.6、8.1.2、8.1.3、8.1.6、8.1.7(1、3、4)、 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 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 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 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 (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 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一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一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2·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 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美单位,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一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一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 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 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 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 发达国家经验,开展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 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 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 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 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 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 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 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 ·1

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 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 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 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 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06和《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一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 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 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 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 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 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 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 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 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 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 ·2…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 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 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 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 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审国建筑设研究院1754465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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