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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 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 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 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 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 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 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 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 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 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 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 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 位。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 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 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 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 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 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 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 1.0.6 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 1.0.7 条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 2 章 术语 第 2.0.1 条 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 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 2.0.2 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 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 格执行。 第 2.0.3 条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 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 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 2.0.4 条 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 2.0.5 条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 2.0.6 条 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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