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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等量利润的规律进行分配。而工人的工资也“总是先要以资本形式同工人相对立,然后才 取得收入的形式。”3这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都存在的条件下,自己不劳动凭借 对生产资料私有权而无偿占有别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一一这样一种剥削关系就存在了。可 见,“剥削”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联系,或是私有产权派生的一种分配关系。 当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私人货币所有者的存在也不一定就存在剥削,判定 个私人经济主体有无剥削行为有一个量的界限。马克思曾作分析到:“假设这个工人自己占 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么只要有再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比 如每天8小时,对他来说就够了。因而他也只需要够8小时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资本家除了 这8小时外还要工人再进行比如说4小时剩余劳动,这样,他就需要一个追加的货币额,来 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按照我们假设,他必须使用两个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来 过工人那样的生活,即满足他的必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就只能维持生 活,不是增加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增加财富的前提。为了使他的生活比一个普通工 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 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8倍。”4可见,马克思认为,如果拥有资本或生产资料的个人 的生产目的只是维持生活,不增加财富就不会存在具有“剥削”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也不会 产生“剥削”,如果,个人拥有的私人资本或生产资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可以转化为 资本,这时,货币所有者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资本家,完全脱离了劳动,靠剥削雇佣工人生 活,剥削关系就产生了 再次,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非劳动收益。 根据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质与量的规定,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认识,就是判定一个人 的经济行为有无“剥削”的指标应有两个,一是他是否参与劳动,二是他是否拥有私人资产 或资金。如果一个人不拥有私人资本,他的收益都是劳动所得,他就不会有“剥削”行为; 如果一个利益主体并没有参与劳动,其收益完全是由于他拥有的私人资本而获得的(以马克 思上述量的规定为前提),其收益就是剥削收益:如果一个利益主体既参与劳动又拥私人资 本(即是劳动者又是资本家),这时划分“剥削”的量的界限是,他们的总收益超出他们的 总劳动所得(V+M量)那部分就是私人资本所得,即剥削收益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存在凭借私有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分 配的分配关系,因此,社会成员除了凭借劳动获得的收益外,还存在凭借对生产要素私有权 的占有获得的非劳动收益,如果,这个收益超出了个人对整个社会提供的劳动总量,其收益 就是非劳动收益。 劳动收益与非劳动收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还有些特殊性。在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劳动者不拥有私人资本或私人的生产资料,凭借劳动获得的收益 不是“剥削收入”是劳动收益外。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获取的利润,或者通过职工持股的方 法取得红利,参加储蓄获取利息,还有一些劳动者参与股票、债务券交易,从中获取的股息、 红息等等的这些收益如果没有超出他们为社会提供的总劳动收益的部分,虽然来源于剩余价5 得等量利润的规律进行分配。而工人的工资也“总是先要以资本形式同工人相对立,然后才 取得收入的形式。”3这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都存在的条件下,自己不劳动凭借 对生产资料私有权而无偿占有别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一种剥削关系就存在了。可 见,“剥削”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联系,或是私有产权派生的一种分配关系。 当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私人货币所有者的存在也不一定就存在剥削,判定一 个私人经济主体有无剥削行为有一个量的界限。马克思曾作分析到:“假设这个工人自己占 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么只要有再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比 如每天 8 小时,对他来说就够了。因而他也只需要够 8 小时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资本家除了 这 8 小时外还要工人再进行比如说 4 小时剩余劳动,这样,他就需要一个追加的货币额,来 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按照我们假设,他必须使用两个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来 过工人那样的生活,即满足他的必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就只能维持生 活,不是增加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增加财富的前提。为了使他的生活比一个普通工 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 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 8 倍。”4 可见,马克思认为,如果拥有资本或生产资料的个人 的生产目的只是维持生活,不增加财富就不会存在具有“剥削”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也不会 产生“剥削”,如果,个人拥有的私人资本或生产资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可以转化为 资本,这时,货币所有者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资本家,完全脱离了劳动,靠剥削雇佣工人生 活,剥削关系就产生了。 再次,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非劳动收益。 根据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质与量的规定,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认识,就是判定一个人 的经济行为有无“剥削”的指标应有两个,一是他是否参与劳动,二是他是否拥有私人资产 或资金。如果一个人不拥有私人资本,他的收益都是劳动所得,他就不会有“剥削”行为; 如果一个利益主体并没有参与劳动,其收益完全是由于他拥有的私人资本而获得的(以马克 思上述量的规定为前提),其收益就是剥削收益;如果一个利益主体既参与劳动又拥私人资 本(即是劳动者又是资本家),这时划分“剥削”的量的界限是,他们的总收益超出他们的 总劳动所得(V+M 量)那部分就是私人资本所得,即剥削收益。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存在凭借私有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分 配的分配关系,因此,社会成员除了凭借劳动获得的收益外,还存在凭借对生产要素私有权 的占有获得的非劳动收益,如果,这个收益超出了个人对整个社会提供的劳动总量,其收益 就是非劳动收益。 劳动收益与非劳动收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还有些特殊性。 在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劳动者不拥有私人资本或私人的生产资料,凭借劳动获得的收益 不是“剥削收入”是劳动收益外。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获取的利润,或者通过职工持股的方 法取得红利,参加储蓄获取利息,还有一些劳动者参与股票、债务券交易,从中获取的股息、 红息等等的这些收益如果没有超出他们为社会提供的总劳动收益的部分,虽然来源于剩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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