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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伦理期中作业 我所要解读的这一部分,我将它定义为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关系中的专业行为 准则。这一部分的出现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的,它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并不是 个形象“高大全”的救世主形象,他作为个体存在时,依然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也被允许出现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但是,当进入到社会工作者这个专业角色时, 就需要一个准则来引导工作者完成私人和专业角色的转换。这不仅是对社工的行 为规范,同时也能对其起到保护作用。 首先,我会对这三条守则进行一个简要的文本解读和价值澄清。 403是个人行为( Private Conduct)社会工作者不得让他们个人的行为干 扰到他们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从文本上,可以很明确地理解其文本意思,即 要区分好私人行为与专业职责。因此,在该条款中的两个关键词是:“个人行为 与“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个人行为在这里可以理解为,社会工作者私人的区 别于专业的行为。非专业行为即为个人行为。根据公共服务组织工作人员所需的 素质簇,我认为能够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理论基础、文化能力、技术能力、 心理素质和社会资源。理论基础自然是围绕社会工作的基础知识,包括社会学、 心理学、政治学等,同时我们需要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与资源。文化能力是指社 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对案主背后的文化根源所具有的敏感程度和洞察能力。文化能 力在社会工作者进行个案工作时发挥着显著的功能。文化能力主要有二:尊重文 化差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沟通更加有效、准确地获得案主的背景资料和需 求信息。而技术能力指的是社工在临床实践中运用具体技术知识的灵活程度,包 括人际沟通能力、语言驾驭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模式的选择及操作等。五大 能力中,个人行为较为容易影响的是文化能力、技术能力和心理素质。我们允许 个人行为的独特性,但是这样的行为如果妨碍到了专业职责的履行,那么它是被 禁止的。例如,一名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见面的前一小时与朋友喝酒,而后带着 被酒精充斥的头脑去面见案主,不仅无法对案主和案情一个清醒客观的分析,甚 至连最基本的沟通都难以进行。而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应该更注重专业规 范下的行为。当然,由于我们所要面向的当事人多半在自身能力和资源上有所缺 乏,寻求帮助过程中,心理亦是比较敏感的。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就更需 要注意自己的态度以及表现出来的行为,不要让当事人受到抵触或产生刺激等负 面反应。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这个条款中体现的价值。与之相符的伦理守则价值观是 服务”与“能力”。“服务”是我们的专业使命,它要求社会工作者视服务他 人高于个人利益。社工运用自身的知识、价值观和技能帮助处境困难的人解决问 题的前提则是,社工需要掌握不受个人行为影响的能够履行专业职责的能力。“能 力”这个伦理原则则是其前提 然后我们来看4.05。之所以把4.05提到前面来解读,是因为4.03与4.05 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前者主要说明个人行为,而后者则侧重于社工的个人损伤。 第一,我认为4.05是对4.03的延伸与发展,而区别就在于4.05中提到的“损 伤”是比日常行为更为严重的。在小组讨论时,我们想到了“喝酒与酗酒”的区 别。在刚才的论述中,我已经提过喝酒对执行专业职责的干扰,在这里就不再赘 述。而“酗酒”则指的是饮酒超出了一定的日饮酒量,同时涵盖了“酒精滥用 及“酒精依赖”。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过度使用酒精而无法自我节制,导致认社会工作伦理期中作业 我所要解读的这一部分,我将它定义为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关系中的专业行为 准则。这一部分的出现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的,它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并不是一 个形象“高大全”的救世主形象,他作为个体存在时,依然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也被允许出现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但是,当进入到社会工作者这个专业角色时, 就需要一个准则来引导工作者完成私人和专业角色的转换。这不仅是对社工的行 为规范,同时也能对其起到保护作用。 首先,我会对这三条守则进行一个简要的文本解读和价值澄清。 4.03 是个人行为(Private Conduct)社会工作者不得让他们个人的行为干 扰到他们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 从文本上,可以很明确地理解其文本意思,即 要区分好私人行为与专业职责。因此,在该条款中的两个关键词是:“个人行为” 与“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个人行为在这里可以理解为,社会工作者私人的区 别于专业的行为。非专业行为即为个人行为。根据公共服务组织工作人员所需的 素质簇,我认为能够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理论基础、文化能力、技术能力、 心理素质和社会资源。理论基础自然是围绕社会工作的基础知识,包括社会学、 心理学、政治学等,同时我们需要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与资源。文化能力是指社 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对案主背后的文化根源所具有的敏感程度和洞察能力。文化能 力在社会工作者进行个案工作时发挥着显著的功能。文化能力主要有二:尊重文 化差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沟通更加有效、准确地获得案主的背景资料和需 求信息。而技术能力指的是社工在临床实践中运用具体技术知识的灵活程度,包 括人际沟通能力、语言驾驭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模式的选择及操作等。五大 能力中,个人行为较为容易影响的是文化能力、技术能力和心理素质。我们允许 个人行为的独特性,但是这样的行为如果妨碍到了专业职责的履行,那么它是被 禁止的。例如,一名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见面的前一小时与朋友喝酒,而后带着 被酒精充斥的头脑去面见案主,不仅无法对案主和案情一个清醒客观的分析,甚 至连最基本的沟通都难以进行。而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应该更注重专业规 范下的行为。当然,由于我们所要面向的当事人多半在自身能力和资源上有所缺 乏,寻求帮助过程中,心理亦是比较敏感的。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就更需 要注意自己的态度以及表现出来的行为,不要让当事人受到抵触或产生刺激等负 面反应。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这个条款中体现的价值。与之相符的伦理守则价值观是 “服务”与“能力”。 “服务”是我们的专业使命,它要求社会工作者视服务他 人高于个人利益。社工运用自身的知识、价值观和技能帮助处境困难的人解决问 题的前提则是,社工需要掌握不受个人行为影响的能够履行专业职责的能力。“能 力”这个伦理原则则是其前提。 然后我们来看 4.05。之所以把 4.05 提到前面来解读,是因为 4.03 与 4.05 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前者主要说明个人行为,而后者则侧重于社工的个人损伤。 第一,我认为 4.05 是对 4.03 的延伸与发展,而区别就在于 4.05 中提到的“损 伤”是比日常行为更为严重的。在小组讨论时,我们想到了“喝酒与酗酒”的区 别。在刚才的论述中,我已经提过喝酒对执行专业职责的干扰,在这里就不再赘 述。而“酗酒”则指的是饮酒超出了一定的日饮酒量,同时涵盖了“酒精滥用” 及“酒精依赖”。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过度使用酒精而无法自我节制,导致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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