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伦理期中作业 我所要解读的这一部分,我将它定义为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关系中的专业行为 准则。这一部分的出现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的,它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并不是 个形象“高大全”的救世主形象,他作为个体存在时,依然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也被允许出现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但是,当进入到社会工作者这个专业角色时, 就需要一个准则来引导工作者完成私人和专业角色的转换。这不仅是对社工的行 为规范,同时也能对其起到保护作用。 首先,我会对这三条守则进行一个简要的文本解读和价值澄清。 403是个人行为( Private Conduct)社会工作者不得让他们个人的行为干 扰到他们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从文本上,可以很明确地理解其文本意思,即 要区分好私人行为与专业职责。因此,在该条款中的两个关键词是:“个人行为 与“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个人行为在这里可以理解为,社会工作者私人的区 别于专业的行为。非专业行为即为个人行为。根据公共服务组织工作人员所需的 素质簇,我认为能够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理论基础、文化能力、技术能力、 心理素质和社会资源。理论基础自然是围绕社会工作的基础知识,包括社会学、 心理学、政治学等,同时我们需要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与资源。文化能力是指社 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对案主背后的文化根源所具有的敏感程度和洞察能力。文化能 力在社会工作者进行个案工作时发挥着显著的功能。文化能力主要有二:尊重文 化差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沟通更加有效、准确地获得案主的背景资料和需 求信息。而技术能力指的是社工在临床实践中运用具体技术知识的灵活程度,包 括人际沟通能力、语言驾驭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模式的选择及操作等。五大 能力中,个人行为较为容易影响的是文化能力、技术能力和心理素质。我们允许 个人行为的独特性,但是这样的行为如果妨碍到了专业职责的履行,那么它是被 禁止的。例如,一名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见面的前一小时与朋友喝酒,而后带着 被酒精充斥的头脑去面见案主,不仅无法对案主和案情一个清醒客观的分析,甚 至连最基本的沟通都难以进行。而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应该更注重专业规 范下的行为。当然,由于我们所要面向的当事人多半在自身能力和资源上有所缺 乏,寻求帮助过程中,心理亦是比较敏感的。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就更需 要注意自己的态度以及表现出来的行为,不要让当事人受到抵触或产生刺激等负 面反应。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这个条款中体现的价值。与之相符的伦理守则价值观是 服务”与“能力”。“服务”是我们的专业使命,它要求社会工作者视服务他 人高于个人利益。社工运用自身的知识、价值观和技能帮助处境困难的人解决问 题的前提则是,社工需要掌握不受个人行为影响的能够履行专业职责的能力。“能 力”这个伦理原则则是其前提 然后我们来看4.05。之所以把4.05提到前面来解读,是因为4.03与4.05 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前者主要说明个人行为,而后者则侧重于社工的个人损伤。 第一,我认为4.05是对4.03的延伸与发展,而区别就在于4.05中提到的“损 伤”是比日常行为更为严重的。在小组讨论时,我们想到了“喝酒与酗酒”的区 别。在刚才的论述中,我已经提过喝酒对执行专业职责的干扰,在这里就不再赘 述。而“酗酒”则指的是饮酒超出了一定的日饮酒量,同时涵盖了“酒精滥用 及“酒精依赖”。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过度使用酒精而无法自我节制,导致认
社会工作伦理期中作业 我所要解读的这一部分,我将它定义为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关系中的专业行为 准则。这一部分的出现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的,它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并不是一 个形象“高大全”的救世主形象,他作为个体存在时,依然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也被允许出现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但是,当进入到社会工作者这个专业角色时, 就需要一个准则来引导工作者完成私人和专业角色的转换。这不仅是对社工的行 为规范,同时也能对其起到保护作用。 首先,我会对这三条守则进行一个简要的文本解读和价值澄清。 4.03 是个人行为(Private Conduct)社会工作者不得让他们个人的行为干 扰到他们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 从文本上,可以很明确地理解其文本意思,即 要区分好私人行为与专业职责。因此,在该条款中的两个关键词是:“个人行为” 与“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个人行为在这里可以理解为,社会工作者私人的区 别于专业的行为。非专业行为即为个人行为。根据公共服务组织工作人员所需的 素质簇,我认为能够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理论基础、文化能力、技术能力、 心理素质和社会资源。理论基础自然是围绕社会工作的基础知识,包括社会学、 心理学、政治学等,同时我们需要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与资源。文化能力是指社 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对案主背后的文化根源所具有的敏感程度和洞察能力。文化能 力在社会工作者进行个案工作时发挥着显著的功能。文化能力主要有二:尊重文 化差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沟通更加有效、准确地获得案主的背景资料和需 求信息。而技术能力指的是社工在临床实践中运用具体技术知识的灵活程度,包 括人际沟通能力、语言驾驭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模式的选择及操作等。五大 能力中,个人行为较为容易影响的是文化能力、技术能力和心理素质。我们允许 个人行为的独特性,但是这样的行为如果妨碍到了专业职责的履行,那么它是被 禁止的。例如,一名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见面的前一小时与朋友喝酒,而后带着 被酒精充斥的头脑去面见案主,不仅无法对案主和案情一个清醒客观的分析,甚 至连最基本的沟通都难以进行。而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应该更注重专业规 范下的行为。当然,由于我们所要面向的当事人多半在自身能力和资源上有所缺 乏,寻求帮助过程中,心理亦是比较敏感的。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就更需 要注意自己的态度以及表现出来的行为,不要让当事人受到抵触或产生刺激等负 面反应。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这个条款中体现的价值。与之相符的伦理守则价值观是 “服务”与“能力”。 “服务”是我们的专业使命,它要求社会工作者视服务他 人高于个人利益。社工运用自身的知识、价值观和技能帮助处境困难的人解决问 题的前提则是,社工需要掌握不受个人行为影响的能够履行专业职责的能力。“能 力”这个伦理原则则是其前提。 然后我们来看 4.05。之所以把 4.05 提到前面来解读,是因为 4.03 与 4.05 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前者主要说明个人行为,而后者则侧重于社工的个人损伤。 第一,我认为 4.05 是对 4.03 的延伸与发展,而区别就在于 4.05 中提到的“损 伤”是比日常行为更为严重的。在小组讨论时,我们想到了“喝酒与酗酒”的区 别。在刚才的论述中,我已经提过喝酒对执行专业职责的干扰,在这里就不再赘 述。而“酗酒”则指的是饮酒超出了一定的日饮酒量,同时涵盖了“酒精滥用” 及“酒精依赖”。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过度使用酒精而无法自我节制,导致认
知、行为、身体、社会功能或人际关系上的障碍或损伤。“酗酒”已经上升为 个病态行为。第二,从加拿大的社工守则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社工员应 该维持其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给案主的能力”,3.4为了对案主提供有效的服务, 社会工作者本身也应保持自身的健康与福利。3.5当社工员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 问题或疾病,而且会影响其服务品质,或可能会威胁到案主的健康或福利时,社 工员应该终止服务并(1)向案主说明希望他能了解(2)如果案主同意,确定案 主将会被转介另一个专业人员,这两条守则亦是在说明个人行为和损伤不能影响 到工作能力。自然,社会工作的工作性质是不允许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有 认知等方面障碍的。在这个时候,不仅需要能力受损的社工暂停工作,同时也应 该为其提供相关的治疗帮助。 405是损伤( Impairment)(a)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自身的个人问题、心 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 或是危害到社会工作者对其负有专业职责的人之最佳利益。(b)当社会工作者 自身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 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时,应立即寻求咨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包括:寻 求专业协助、调整工作量、结東实务工作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案主及 其他相关人员。这一条从文字上来看比较长,主要讲述的是社会工作者自身存 在的生理心理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系统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应该被投射到案 主身上,以致于影响案主利益。同时,如果社工的能力受损已经造成了影响或伤 害,那么我们应该做好补救措施,结束实务工作,并且主动咨询、接受治疗以恢 复专业能力。在后面,我又加上了一条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因为我认为 这一条能为4.05补充一个新的角度。在损伤造成之前,就需要让案主知情。这 点也体现了对案主的尊重。 首先,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几种社工损伤的判定吧。“个人问题”,我认为 翻译为“私人问题”更能表现其区别于专业。私人问题作为下列几项问题的概括, 意为发生在工作环境以外的造成工作者工作受到影响的私人生活中的一些事情。 这些问题可能是家庭纠纷、离婚、孩子生病、法律诉讼等。第二是“社会心理压 力”指的是外部因素推动的心理压力,而非“内生性”的,人们更容易不适应, 承受能力更差。例如贫困、社会竞争以及人际关系等方面造成的使人感到紧张的 事件或环境刺激。这样的心理压力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民众来说,是普遍存在 的,自然也包括社会工作者。物质滥用问题在社会工作界并不少见。美国社会工 作者协会纽约市分会报告说,在一项研究中,43%的回应者至少知道一个社会工 作者有吸毒或酗酒问题。而后面两个问题都可以包括进“私人问题”中,主要强 调的还是发生在专业关系之外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不能阻止私人 题的出现,但是作为一名专业人员,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专业形象,私人问题 要放在日常生活中解决,尽力克服损伤给工作带来的不便 这一条例的出现具有三大意义。第一体现了以主利益为重的服务的价值观。 作为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的首要目标是帮助处理处境困难的人并解决社会问题。 如果社工的能力受损至不能帮助案主解决问题的程度,还继续为案主服务,则很 有可能影响到案主的最佳利益。第二,4.05是维持社工专业形象的重要条例。 社工的专业伦理问题,就是要保证所有专业社会工作者都能提供合格的专业服务 能力受损的社会工作者其行为可能无组织无纪律、有失专业水准。有时他们会对 当事人使用不恰当的语言,有不合适的行为举止,对工作上的要求随意应付,工 作任务半途而废或是常常旷工。无法为案主服务的同时,甚至会出现有悖伦理的
知、行为、身体、社会功能或人际关系上的障碍或损伤。“酗酒”已经上升为一 个病态行为。第二,从加拿大的社工守则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社工员应 该维持其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给案主的能力”,3.4 为了对案主提供有效的服务, 社会工作者本身也应保持自身的健康与福利。3.5 当社工员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 问题或疾病,而且会影响其服务品质,或可能会威胁到案主的健康或福利时,社 工员应该终止服务并 (1) 向案主说明希望他能了解(2) 如果案主同意,确定案 主将会被转介另一个专业人员,这两条守则亦是在说明个人行为和损伤不能影响 到工作能力。自然,社会工作的工作性质是不允许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有 认知等方面障碍的。在这个时候,不仅需要能力受损的社工暂停工作,同时也应 该为其提供相关的治疗帮助。 4.05 是损伤(Impairment)(a)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自身的个人问题、心 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 或是危害到社会工作者对其负有专业职责的人之最佳利益。(b)当社会工作者 自身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 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时,应立即寻求咨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包括:寻 求专业协助、调整工作量、结束实务工作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案主及 其他相关人员。 这一条从文字上来看比较长,主要讲述的是社会工作者自身存 在的生理心理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系统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应该被投射到案 主身上,以致于影响案主利益。同时,如果社工的能力受损已经造成了影响或伤 害,那么我们应该做好补救措施,结束实务工作,并且主动咨询、接受治疗以恢 复专业能力。在后面,我又加上了一条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因为我认为 这一条能为 4.05 补充一个新的角度。在损伤造成之前,就需要让案主知情。这 一点也体现了对案主的尊重。 首先,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几种社工损伤的判定吧。“个人问题”,我认为 翻译为“私人问题”更能表现其区别于专业。私人问题作为下列几项问题的概括, 意为发生在工作环境以外的造成工作者工作受到影响的私人生活中的一些事情。 这些问题可能是家庭纠纷、离婚、孩子生病、法律诉讼等。第二是“社会心理压 力”指的是外部因素推动的心理压力,而非“内生性”的,人们更容易不适应, 承受能力更差。例如贫困、社会竞争以及人际关系等方面造成的使人感到紧张的 事件或环境刺激。这样的心理压力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民众来说,是普遍存在 的,自然也包括社会工作者。物质滥用问题在社会工作界并不少见。美国社会工 作者协会纽约市分会报告说,在一项研究中,43%的回应者至少知道一个社会工 作者有吸毒或酗酒问题。而后面两个问题都可以包括进“私人问题”中,主要强 调的还是发生在专业关系之外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不能阻止私人问 题的出现,但是作为一名专业人员,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专业形象,私人问题需 要放在日常生活中解决,尽力克服损伤给工作带来的不便。 这一条例的出现具有三大意义。第一体现了以案主利益为重的服务的价值观。 作为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的首要目标是帮助处理处境困难的人并解决社会问题。 如果社工的能力受损至不能帮助案主解决问题的程度,还继续为案主服务,则很 有可能影响到案主的最佳利益。第二,4.05 是维持社工专业形象的重要条例。 社工的专业伦理问题,就是要保证所有专业社会工作者都能提供合格的专业服务。 能力受损的社会工作者其行为可能无组织无纪律、有失专业水准。有时他们会对 当事人使用不恰当的语言,有不合适的行为举止,对工作上的要求随意应付,工 作任务半途而废或是常常旷工。无法为案主服务的同时,甚至会出现有悖伦理的
行为。对于社工行业处于成长期的中国来说,能力受损的社工会降低公众对本专 业的评价和信心,以影响专业的发展。第三,社会工作往往以团队的形式出现 个人能力受损,会影响团队整体的能力体现。同时,能力受损的社工有时会对同 事做出不适当的行为,影响到同事。当然如果实在无法克服其带来的身心影响, 同时也需要积极地采取治疗和补救的方式。这里也强调了团队的重要性,社工的 存在不是个体的独立,而应该是团队的协作与互助。1995年,美国社会工作者 协会出版了《同仁援助能力受损社会工作者分会指南》,提供了一些资料,用于 帮助社工识别能力受损的同事,以及如何对他们采取敢于措施 我们来看一个比较特殊的能力受损一一社工的职业倦怠。职业倦怠既是个人 疏离也是压力应对机制的反应,是人们为了防卫对个人生活和专业工作空间的侵 扰。社工由于职业倦怠,会开小差、做表面功夫,或是感到自己无能为力而疏远 工作。其形成机制有三。第一是来自社会的压力。当今世界几乎每个人都体会到 感知超负荷。我们生活在一个表意浓缩的时代,简短的留言要表达复杂的信息。 在这个高速运转的社会,社工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感受到巨大的压力;第二则 来自个人生活,在之前的私人问题中,我们也作了判定;第三则是来自工作的压 力。由于工作的独特性,我们可能接受到很多的负面信息,对生理和心理都会产 生影响。我记得在社工导论课上,顾老师曾经和我们说过,学社工的人心理素质 都特别好。这个可能是长期锻炼出来的结果吧。另外,对于中国社工,职业地位 也是造成社工压力的来源之一。 接下来我们来看 404是不诚实、蒙骗和欺诈( Dishonesty, Fraud, and Deception)社会 工作者不应参与、纵容或涉及有关于不诚实、蒙骗和欺诈等行为。我认为这 条守则可以分为两层意思,不诚实行为与欺诈行为。不诚实行为尚可从道德层面 进行理解,这种行为可能是被动的,即为了某些目的在特定情况下虚构事实或隐 瞒真相。而蒙骗和诈欺行为则很有可能为主动行为,诈欺行为甚至可能会上升到 法律层面来讨论。在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出了诈骗罪,无论是虚构事实或是 隐瞒真相都有可能触犯法律,而一旦牵扯上法律问题,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受到 惩罚,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形象也会受到冲击。在专业关系中,这样不仅能够保障 案主的利益,而且可以保护社会工作者自身。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一伦理原 则的意义。从最基本的伦理义务来看,讲真话实基本的伦理义务。每一个都拥有 知情的权利,欺瞒便是践踏了每个人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人际交往的前提就 是要保证双方的平等性,其中也包括信息平等。人际关系的建立基于行为期待, 如果行为期待得不到回应,那人际关系的建立就会出现困难,对于专业关系更是 如此。第三,从社工专业的伦理原则来看,社会工作者的所作所为应当诚实。第 四,如果处理不好诚实行为,则很有可能牵扯上法律问题。这一条例可以帮助专 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其中不仅保障了案主的利益,同时也保护社工自身。 在该原则中明确提出,社工应该禁止不诚实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的情景下, 我们又该怎么看待这一伦理守则呢?在我们的生活中,欺骗似乎并不罕见,人们 几乎都会出于种种原因说点谎话,并且认为其具有不可辩驳的正当性。纽伯格提 出,欺骗是我们生活中必要的组成部分:“……欺骗不仅仅是要忍受在一个讲真 话的世界里偶尔谨慎地偏离一下轨道,说说假话,它更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 部分,它让我们能够组织起这个世界,解决各有不同的人之间的协调问题,应对 不确定性和痛苦,做事通情达理,获得所需的隐私,作为物种得以生存,作为人 得以成功兴旺”自然,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会经常陷于案主最佳利益和伦理发
行为。对于社工行业处于成长期的中国来说,能力受损的社工会降低公众对本专 业的评价和信心,以影响专业的发展。第三,社会工作往往以团队的形式出现, 个人能力受损,会影响团队整体的能力体现。同时,能力受损的社工有时会对同 事做出不适当的行为,影响到同事。当然如果实在无法克服其带来的身心影响, 同时也需要积极地采取治疗和补救的方式。这里也强调了团队的重要性,社工的 存在不是个体的独立,而应该是团队的协作与互助。1995 年,美国社会工作者 协会出版了《同仁援助能力受损社会工作者分会指南》,提供了一些资料,用于 帮助社工识别能力受损的同事,以及如何对他们采取敢于措施。 我们来看一个比较特殊的能力受损——社工的职业倦怠。职业倦怠既是个人 疏离也是压力应对机制的反应,是人们为了防卫对个人生活和专业工作空间的侵 扰。社工由于职业倦怠,会开小差、做表面功夫,或是感到自己无能为力而疏远 工作。其形成机制有三。第一是来自社会的压力。当今世界几乎每个人都体会到 感知超负荷。我们生活在一个表意浓缩的时代,简短的留言要表达复杂的信息。 在这个高速运转的社会,社工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感受到巨大的压力;第二则 来自个人生活,在之前的私人问题中,我们也作了判定;第三则是来自工作的压 力。由于工作的独特性,我们可能接受到很多的负面信息,对生理和心理都会产 生影响。我记得在社工导论课上,顾老师曾经和我们说过,学社工的人心理素质 都特别好。这个可能是长期锻炼出来的结果吧。另外,对于中国社工,职业地位 也是造成社工压力的来源之一。 接下来我们来看: 4.04 是不诚实、蒙骗和欺诈(Dishonesty, Fraud, and Deception)社会 工作者不应参与、纵容或涉及有关于不诚实、蒙骗和欺诈等行为。我认为这一 条守则可以分为两层意思,不诚实行为与欺诈行为。不诚实行为尚可从道德层面 进行理解,这种行为可能是被动的,即为了某些目的在特定情况下虚构事实或隐 瞒真相。而蒙骗和诈欺行为则很有可能为主动行为,诈欺行为甚至可能会上升到 法律层面来讨论。在刑法第 266 条,明确规定出了诈骗罪,无论是虚构事实或是 隐瞒真相都有可能触犯法律,而一旦牵扯上法律问题,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受到 惩罚,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形象也会受到冲击。在专业关系中,这样不仅能够保障 案主的利益,而且可以保护社会工作者自身。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一伦理原 则的意义。从最基本的伦理义务来看,讲真话实基本的伦理义务。每一个都拥有 知情的权利,欺瞒便是践踏了每个人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人际交往的前提就 是要保证双方的平等性,其中也包括信息平等。人际关系的建立基于行为期待, 如果行为期待得不到回应,那人际关系的建立就会出现困难,对于专业关系更是 如此。第三,从社工专业的伦理原则来看,社会工作者的所作所为应当诚实。第 四,如果处理不好诚实行为,则很有可能牵扯上法律问题。这一条例可以帮助专 业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其中不仅保障了案主的利益,同时也保护社工自身。 在该原则中明确提出,社工应该禁止不诚实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的情景下, 我们又该怎么看待这一伦理守则呢?在我们的生活中,欺骗似乎并不罕见,人们 几乎都会出于种种原因说点谎话,并且认为其具有不可辩驳的正当性。纽伯格提 出,欺骗是我们生活中必要的组成部分:“……欺骗不仅仅是要忍受在一个讲真 话的世界里偶尔谨慎地偏离一下轨道,说说假话,它更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 部分,它让我们能够组织起这个世界,解决各有不同的人之间的协调问题,应对 不确定性和痛苦,做事通情达理,获得所需的隐私,作为物种得以生存,作为人 得以成功兴旺”自然,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会经常陷于案主最佳利益和伦理发
生冲突的困境。我们为大家呈现了社会工作者蒙骗或不诚实行为的原因。接下来 有这两个例子告诉大家,第一个例子是“善意的谎言”,您的案主患有精神分裂 症,他在您的协助下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康复。然而,他的母亲在此时突然因故去 世了,很久没有来看望他。他问及此事,如果将实情告诉他,可能对他的病情不 利,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再看一个例子一—“虚假的实话”,一位社会工 作者想要劝说一位当事人别把弱智女儿送到集中收养机构,她安排孩子的父亲去 参观最差的收养机构,但闭口不提还有其他选择,然而社会工作者绝没有说谎话。 这两个例子都是社工出于保护案主的目的,去做了一个不诚实的选择。我们 可以看看以往的社会工作者选择不讲真话的理由。我挑选了几条比较有代表性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免受‘伤害性’真相的打击”、“为了保护现有干预策略的有效 性”(这两条恰好能对应刚才的例子),还有“为了保护从第三方得来的保密信息” 等。我个人的看法是,我们依旧需要遵循伦理抉择的筛查方法,以生命原则为第 位,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价值判断。 最后讨论一下本土化困境一一社会工作者的“包办思想”,即社会工作者自 以为是地为案主利益考虑,然而这样的考虑与案主的实际情况出现冲突。这样思 想的产生是具有两个条件的,第一是中国传统思想中就具有“家长包办思想”; 第二十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专业关系并不是完全对等的。社会工作助人情境时一 种不对等沟通。社会工作者占据优势沟通地位,占有更多的信息资源。社工作为 权威者,可能会选择告知或隐瞒。这样就导致了对案主权利的剥夺。对此,我想 到了一个简易的解决方案。1、订立明文契约—一完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将 哪些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正式写成契约,以利于社会工作者与其案主遵循;2、自 我了解一一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社会工作伦理的是社会工作者。有些社会工作 者热心过度,或个人价值偏好,容易自我主张。社会工作者应自我了解,进而戒 尊重案主自决权利一一评估案主的自决能力,鼓励案主自决,而不是社 工隐瞒案主而完成包办。我们期待好的社会工作者是一个引导者;4、提升专业 能力与素质一一专业地预估该欺瞒行为不会造成当事人伤害,或将伤害最小化, 同时证明该研究方法的利大于弊。如果在专业关系内牵涉刻意隐瞒时,在事后可 以考虑告知案主
生冲突的困境。我们为大家呈现了社会工作者蒙骗或不诚实行为的原因。接下来 有这两个例子告诉大家,第一个例子是“善意的谎言”,您的案主患有精神分裂 症,他在您的协助下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康复。然而,他的母亲在此时突然因故去 世了,很久没有来看望他。他问及此事,如果将实情告诉他,可能对他的病情不 利,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再看一个例子——“虚假的实话”,一位社会工 作者想要劝说一位当事人别把弱智女儿送到集中收养机构,她安排孩子的父亲去 参观最差的收养机构,但闭口不提还有其他选择,然而社会工作者绝没有说谎话。 这两个例子都是社工出于保护案主的目的,去做了一个不诚实的选择。我们 可以看看以往的社会工作者选择不讲真话的理由。我挑选了几条比较有代表性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免受‘伤害性’真相的打击”、“为了保护现有干预策略的有效 性”(这两条恰好能对应刚才的例子),还有“为了保护从第三方得来的保密信息” 等。我个人的看法是,我们依旧需要遵循伦理抉择的筛查方法,以生命原则为第 一位,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价值判断。 最后讨论一下本土化困境——社会工作者的“包办思想”,即社会工作者自 以为是地为案主利益考虑,然而这样的考虑与案主的实际情况出现冲突。这样思 想的产生是具有两个条件的,第一是中国传统思想中就具有“家长包办思想”; 第二十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专业关系并不是完全对等的。社会工作助人情境时一 种不对等沟通。社会工作者占据优势沟通地位,占有更多的信息资源。社工作为 权威者,可能会选择告知或隐瞒。这样就导致了对案主权利的剥夺。对此,我想 到了一个简易的解决方案。1、订立明文契约——完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将 哪些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正式写成契约,以利于社会工作者与其案主遵循;2、自 我了解——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社会工作伦理的是社会工作者。有些社会工作 者热心过度,或个人价值偏好,容易自我主张。社会工作者应自我了解,进而戒 之;3、尊重案主自决权利——评估案主的自决能力,鼓励案主自决,而不是社 工隐瞒案主而完成包办。我们期待好的社会工作者是一个引导者;4、提升专业 能力与素质——专业地预估该欺瞒行为不会造成当事人伤害,或将伤害最小化, 同时证明该研究方法的利大于弊。如果在专业关系内牵涉刻意隐瞒时,在事后可 以考虑告知案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