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伦理课堂讨论 社会工作伦理课堂讨论作业 专业关系中的限制、困境及问题 1、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答: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专业关系,案主在这一关系中有特定的需 求,前来向社会工作者寻求帮助,而社会工作者有满足这些需求的各种各样的能 力与资源,在关系中双方都兼有权利和义务。同时,由于其专业性,这样的关系 是相对单一的,非私人的,即要尽可能避免出现双重关系以剥削或伤害到当事人, 或者是另外的角色介入到专业关系中形成干扰。 专业关系具有几方面的属性:第一,目的为专业关系中最显著的特征,目的 决定关系的内涵与特性,工作者与当事人产生关系与专业性服务有关,是一种有 目的的互动。这种有目的的互动关系包括三个方面(黄维宪,曾华源,2000 规范规范性目的、操作性目的、个人性目的。第二,专业关系中包含权威和权力。 “权威”是一种影响力,而“权力”是一种责任与职责。当事人遇到问题时,需 要寻求帮助,社工师本身则具有这种让其感受到的安全感,能够引导案主自助或 为案主提供发展的资源。在专业关系中会出现权力不平衡的现象,合格的社工应 该避免滥用权力。第三,利他主义是社会工作者的基石,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增 进当事人的福祉。在专业关系中,工作者不能把自身利益凌驾于当事人的利益之 上,甚至说,专业关系是不具有互惠性的,工作者不能为了自我的满足而做出剥 夺当事人的行为。第四,专业性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来促成 当事人发展。第五,具有时间性。传统上,一旦实现了这些目标,关系就会中止 第六,索科洛斯基认为“当事人信任专业人员,把自己,而不仅仅是自己所拥有 的东西交托给专业人员”。由此可以看出,信任在专业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当 事人信任社会工作者不仅基于对其本身的信任,还来源于对机构和职业的信任。 因此伦理守则原则之一是要求社会工作者的所作所为应当诚实可信。 2、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关系的限制性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接触到很多专业关系,从普通餐馆服务员到医 生,无一不体现了专业关系的单一性和非私人性。然而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 系中,有时候为了能得到较好的服务,当事人常常要除去保护性外衣并披露自己 的隐私和与之相连的社会系统。足见,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甚至会让双 方产生两者关系不仅仅局限于专业关系的错觉。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地界定专业 界限,以保护双方正当权益。 笔者的思路是以时间为轴,梳理专业关系的建立、进行以及结束中的限制 (一)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担任不同的角色,因此与当事人建立关系时,工作者可 能会面临双重关系的困境,例如工作者发现小组中有一个人是督导的妻子, 在专业关系中可能会涉及到督导的隐私,或者由于督导的权威而形成对当 事人的剥削或偏袒。在一般情况下,工作者应该避免双重关系的发生,即 在专业关系建立时就中断或将其转介。 (二)从专业关系的目的性来看,专业关系的行成是以解决案主的问题为目的, 以增加其社会适应力,因此专业关系的形成不是无来由的,无限制的。专 业关系的性质是具有工具性,关系的形成是解决问题的必经程序。 (三)专业关系中,工作者需要遵循以案主利益优先的原则。相对而言,工作者 有较多的权威,两者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不平等和非互助关系。一旦
社会工作伦理课堂讨论 社会工作伦理课堂讨论作业 专业关系中的限制、困境及问题 1、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答:工作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专业关系,案主在这一关系中有特定的需 求,前来向社会工作者寻求帮助,而社会工作者有满足这些需求的各种各样的能 力与资源,在关系中双方都兼有权利和义务。同时,由于其专业性,这样的关系 是相对单一的,非私人的,即要尽可能避免出现双重关系以剥削或伤害到当事人, 或者是另外的角色介入到专业关系中形成干扰。 专业关系具有几方面的属性:第一,目的为专业关系中最显著的特征,目的 决定关系的内涵与特性,工作者与当事人产生关系与专业性服务有关,是一种有 目的的互动。这种有目的的互动关系包括三个方面(黄维宪,曾华源,2000): 规范规范性目的、操作性目的、个人性目的。第二,专业关系中包含权威和权力。 “权威”是一种影响力,而“权力”是一种责任与职责。当事人遇到问题时,需 要寻求帮助,社工师本身则具有这种让其感受到的安全感,能够引导案主自助或 为案主提供发展的资源。在专业关系中会出现权力不平衡的现象,合格的社工应 该避免滥用权力。第三,利他主义是社会工作者的基石,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增 进当事人的福祉。在专业关系中,工作者不能把自身利益凌驾于当事人的利益之 上,甚至说,专业关系是不具有互惠性的,工作者不能为了自我的满足而做出剥 夺当事人的行为。第四,专业性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来促成 当事人发展。第五,具有时间性。传统上,一旦实现了这些目标,关系就会中止。 第六,索科洛斯基认为“当事人信任专业人员,把自己,而不仅仅是自己所拥有 的东西交托给专业人员”。由此可以看出,信任在专业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当 事人信任社会工作者不仅基于对其本身的信任,还来源于对机构和职业的信任。 因此伦理守则原则之一是要求社会工作者的所作所为应当诚实可信。 2、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关系的限制性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接触到很多专业关系,从普通餐馆服务员到医 生,无一不体现了专业关系的单一性和非私人性。然而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 系中,有时候为了能得到较好的服务,当事人常常要除去保护性外衣并披露自己 的隐私和与之相连的社会系统。足见,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甚至会让双 方产生两者关系不仅仅局限于专业关系的错觉。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地界定专业 界限,以保护双方正当权益。 笔者的思路是以时间为轴,梳理专业关系的建立、进行以及结束中的限制。 (一)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担任不同的角色,因此与当事人建立关系时,工作者可 能会面临双重关系的困境,例如工作者发现小组中有一个人是督导的妻子, 在专业关系中可能会涉及到督导的隐私,或者由于督导的权威而形成对当 事人的剥削或偏袒。在一般情况下,工作者应该避免双重关系的发生,即 在专业关系建立时就中断或将其转介。 (二)从专业关系的目的性来看,专业关系的行成是以解决案主的问题为目的, 以增加其社会适应力,因此专业关系的形成不是无来由的,无限制的。专 业关系的性质是具有工具性,关系的形成是解决问题的必经程序。 (三)专业关系中,工作者需要遵循以案主利益优先的原则。相对而言,工作者 有较多的权威,两者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不平等和非互助关系。一旦
社会工作伦理课堂讨论 失去了专业界限,很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的剥削和伤害。首先,由于专业关 系的特殊性和相对人情性,双方很容易发生亲密关系,甚至性关系。《美 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原则》相当清楚地表明“社会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得与现当事人发生性行为或性行为,不论双方是出自自愿还是受胁 迫”。同时,和与当事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方也不能如此。第二,工作者 应该尽量杜绝出现影响问题解决的非正式场合的交往。第三,工作者需要 注意专业关系的“非互惠性”,不应通过专业关系谋取非正当的利益,无 论是物质上还是无形的声誉 (四)专业关系的主要目的在于协助案主解决问题,故问题解决后,关系就必须 结東,专业关系在时间上是属于暂时性的。工作者不能无故延长服务期限, 以增加收入或满足个人的成就感。 3、是否有案主利益优先的原则?这种利益优先是否是唯一不变的原则?在什么 情况下它会发生改变? 答:把当事人的利益置于优先地位是每个专业伦理守则的基石。社会工作者服务 他人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在社会工作中确实存在案主利益优先的原则。然而《美 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表述了这一专业义务:“……一般情况下,应当把 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应该告知当事人,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责任 和特殊的法律义务有时会高于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这种 利益优先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通用不变的,有时候案主的利益会与工作者的利 益发生冲突,例如工作者要赶赴一个非常重要的约会,同时她接到了通知,她负 责的一个寄养孩子离家出走了;有时候案主的利益与第三方,乃至全社会的利益 发生冲突,例如案主想要杀害背叛他的女友。 社会工作专业的首要使命是增进人的福祉并帮助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因 此在专业关系中,不仅以案主利益优先,当案主对第三方和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时 社会工作者可以考虑改变这一原则。在出现伦理困境时,笔者依然觉得需要运用 以生命为第一位的伦理筛查原则进行判断,在保证社工专业性的同时,维护社会 的公平与正义。 4、粲主的利益和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 答:格维尔斯提出,即使与当事人接受专业服务的权利发生冲突,工作者也没必 要放弃自身福祉的权利。这一观点显然从人本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出发,强调 了每一个人的福祉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身为专业人员,首要使命还是需要服务 于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工作者需要无条件地忠于服务的原则 然而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工作者需要进行专业评估,社工自身的利益受损后 所造成的危害到了怎样的程度。如果不顾后果,在任何时候必须服务于当事人的 利益,最终造成了工作者自身利益和能力受损,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影响到 工作者自身或社会系统的严重受损,那我们需要斟酌一下利益的权衡。因此,如 果工作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伤,例如生命受到威胁,可以酌情考虑是否遵循案主 利益优先的原则。 笔者尝试提出协调的过程,首先在专业关系初期应该向案主说明“当事人利 益优先”原则,并提出特殊情况酌情遵循该原则的可能。当案主利益与工作者出 现冲突时,工作者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伦理原则对利益权衡进行评估,一般情况 下,以案主利益为上,适度抛却私人利益。但当自身利益遭到严重损害时,不能
社会工作伦理课堂讨论 失去了专业界限,很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的剥削和伤害。首先,由于专业关 系的特殊性和相对人情性,双方很容易发生亲密关系,甚至性关系。《美 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原则》相当清楚地表明“社会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得与现当事人发生性行为或性行为,不论双方是出自自愿还是受胁 迫”。同时,和与当事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方也不能如此。第二,工作者 应该尽量杜绝出现影响问题解决的非正式场合的交往。第三,工作者需要 注意专业关系的“非互惠性”,不应通过专业关系谋取非正当的利益,无 论是物质上还是无形的声誉。 (四)专业关系的主要目的在于协助案主解决问题,故问题解决后,关系就必须 结束,专业关系在时间上是属于暂时性的。工作者不能无故延长服务期限, 以增加收入或满足个人的成就感。 3、是否有案主利益优先的原则?这种利益优先是否是唯一不变的原则?在什么 情况下它会发生改变? 答:把当事人的利益置于优先地位是每个专业伦理守则的基石。社会工作者服务 他人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在社会工作中确实存在案主利益优先的原则。然而《美 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表述了这一专业义务:“……一般情况下,应当把 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应该告知当事人,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责任 和特殊的法律义务有时会高于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这种 利益优先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通用不变的,有时候案主的利益会与工作者的利 益发生冲突,例如工作者要赶赴一个非常重要的约会,同时她接到了通知,她负 责的一个寄养孩子离家出走了;有时候案主的利益与第三方,乃至全社会的利益 发生冲突,例如案主想要杀害背叛他的女友。 社会工作专业的首要使命是增进人的福祉并帮助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因 此在专业关系中,不仅以案主利益优先,当案主对第三方和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时, 社会工作者可以考虑改变这一原则。在出现伦理困境时,笔者依然觉得需要运用 以生命为第一位的伦理筛查原则进行判断,在保证社工专业性的同时,维护社会 的公平与正义。 4、案主的利益和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 答:格维尔斯提出,即使与当事人接受专业服务的权利发生冲突,工作者也没必 要放弃自身福祉的权利。这一观点显然从人本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出发,强调 了每一个人的福祉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身为专业人员,首要使命还是需要服务 于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工作者需要无条件地忠于服务的原则。 然而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工作者需要进行专业评估,社工自身的利益受损后 所造成的危害到了怎样的程度。如果不顾后果,在任何时候必须服务于当事人的 利益,最终造成了工作者自身利益和能力受损,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影响到 工作者自身或社会系统的严重受损,那我们需要斟酌一下利益的权衡。因此,如 果工作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伤,例如生命受到威胁,可以酌情考虑是否遵循案主 利益优先的原则。 笔者尝试提出协调的过程,首先在专业关系初期应该向案主说明“当事人利 益优先”原则,并提出特殊情况酌情遵循该原则的可能。当案主利益与工作者出 现冲突时,工作者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伦理原则对利益权衡进行评估,一般情况 下,以案主利益为上,适度抛却私人利益。但当自身利益遭到严重损害时,不能
社会工作伦理课堂讨论 一味地以案主利益为重。在处理该问题之前,需要告知案主,保证案主知情权, 甚至适时转介。同时,还需要尽可能地协调好双方利益问题,以保证不要造成无 法弥补的重大伤害。 价值中立与强加价值观 6、一位精神科医生说:“我是精神科医生,所以我对动机而不是道德更感兴趣。” 那么社工是否也可以这样说:“我是社工,所以我对动机而不是道德更感兴趣“? 答:首先,笔者认为精神病医生的这句话体现了医生与病人间的专业关系和针对 性。精神病医生关注的是病本身,以治病为专业关系中的最终目的。对于精神病 人来说,影响其行为和思想的只是生理上的问题。因此,精神科医生关注的只是 什么原因引起了精神病,而不关注精神病人行为的失范。 然而从社工的角度来看,人的行为不仅是简单的生理问题,在很大程度,还来自 于心理。一个人是多维度因素所造就的。同时,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关系中解决问 题,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不同于简单的生理问题,可能还涉及到价值观。因 此,我认为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探究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所要解决问题 的本身,同时应该注重道德。这与“社会工作者应促进从本地直至全球社会整体 的福祉……”的伦理原则也是一致的。 7、如果社工和当事人之间有价值观的差异,他应如何处理这些差异? 答:首先,就社工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价值观的差异,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为当事人的价值并非社会主流价值观,或者说是存在严重的偏差和扭曲;另 则为当事人自身价值观与社工的专业价值观发生冲突,社会工作者较普通个人, 更重视平等、助人和包容。当然,在欧美等具有宗教信仰的国家,还需要注意宗 教信仰的冲突 因此,首先在结案、评估和诊断阶段,即专业关系中初期确定价值观上的不 同是否与现有的问题有关。第二,如果当事人能够参与确定是否他们与工作者之 间价值观上的这些不同会使解决问题的过程复杂化,那么社会工作者就应该告知 当事人。不应该事先假定当事人没有准备、做不到共同做决定。第三,共同决定 是否继续下去还是把当事人转介给另一个价值观更加吻合的同事。 当然,在处理差异问题时,社工应该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经过评估 存在价值观的差异并没有违背伦理和法律问题,那么社工不应该多加干涉,尊重 当事人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如果由于价值观问题,当事人作出违背伦理和法律 的行为,社工应该做出适当的正确引导,以促进当事人的自我价值观发展。如果 其对自身,他人造成重大伤害,社工应该加以强制劝阻 8、如果社工和当事人之间有价值观上的差异,你主张一开始就告诉当事人,还 是在建立起专业关系后再告知? 答:首先,必须明确价值观的差异是为何种,如果并未对解决问题本身造成问题 可以事后告知或者不告知当事人;如果价值观影响到解决问题,我选择在一开始 就告诉当事人。因为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的专业关系是一种有目的的互动,在互 动过程中必然会显示出价值观的差异,而保持良好的专业关系对于双方亦是很重 要的。因此在专业关系之前,如果能评估出价值观差异,应该事先告知,以尊重 案主的知情权,在知情情况下的授权不仅是保护案主权益,同时也能避免社工陷 入不必要的纷争。同时也利于案主自决,共同商讨继续专业关系还是中断转介
社会工作伦理课堂讨论 一味地以案主利益为重。在处理该问题之前,需要告知案主,保证案主知情权, 甚至适时转介。同时,还需要尽可能地协调好双方利益问题,以保证不要造成无 法弥补的重大伤害。 价值中立与强加价值观 6、一位精神科医生说:“我是精神科医生,所以我对动机而不是道德更感兴趣。” 那么社工是否也可以这样说:“我是社工,所以我对动机而不是道德更感兴趣“? 答:首先,笔者认为精神病医生的这句话体现了医生与病人间的专业关系和针对 性。精神病医生关注的是病本身,以治病为专业关系中的最终目的。对于精神病 人来说,影响其行为和思想的只是生理上的问题。因此,精神科医生关注的只是 什么原因引起了精神病,而不关注精神病人行为的失范。 然而从社工的角度来看,人的行为不仅是简单的生理问题,在很大程度,还来自 于心理。一个人是多维度因素所造就的。同时,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关系中解决问 题,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不同于简单的生理问题,可能还涉及到价值观。因 此,我认为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探究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所要解决问题 的本身,同时应该注重道德。这与“社会工作者应促进从本地直至全球社会整体 的福祉……”的伦理原则也是一致的。 7、如果社工和当事人之间有价值观的差异,他应如何处理这些差异? 答:首先,就社工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价值观的差异,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为当事人的价值并非社会主流价值观,或者说是存在严重的偏差和扭曲;另 一则为当事人自身价值观与社工的专业价值观发生冲突,社会工作者较普通个人, 更重视平等、助人和包容。当然,在欧美等具有宗教信仰的国家,还需要注意宗 教信仰的冲突。 因此,首先在结案、评估和诊断阶段,即专业关系中初期确定价值观上的不 同是否与现有的问题有关。第二,如果当事人能够参与确定是否他们与工作者之 间价值观上的这些不同会使解决问题的过程复杂化,那么社会工作者就应该告知 当事人。不应该事先假定当事人没有准备、做不到共同做决定。第三,共同决定 是否继续下去还是把当事人转介给另一个价值观更加吻合的同事。 当然,在处理差异问题时,社工应该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经过评估 存在价值观的差异并没有违背伦理和法律问题,那么社工不应该多加干涉,尊重 当事人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如果由于价值观问题,当事人作出违背伦理和法律 的行为,社工应该做出适当的正确引导,以促进当事人的自我价值观发展。如果 其对自身,他人造成重大伤害,社工应该加以强制劝阻。 8、如果社工和当事人之间有价值观上的差异,你主张一开始就告诉当事人,还 是在建立起专业关系后再告知? 答:首先,必须明确价值观的差异是为何种,如果并未对解决问题本身造成问题, 可以事后告知或者不告知当事人;如果价值观影响到解决问题,我选择在一开始 就告诉当事人。因为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的专业关系是一种有目的的互动,在互 动过程中必然会显示出价值观的差异,而保持良好的专业关系对于双方亦是很重 要的。因此在专业关系之前,如果能评估出价值观差异,应该事先告知,以尊重 案主的知情权,在知情情况下的授权不仅是保护案主权益,同时也能避免社工陷 入不必要的纷争。同时也利于案主自决,共同商讨继续专业关系还是中断转介
社会工作伦理课堂讨论 笔者还有一点自己的看法,即社会工作者的恰当的自我表露有利于坦诚的专业关 系的建立,同时对于当事人可能也会是较良好的引导
社会工作伦理课堂讨论 笔者还有一点自己的看法,即社会工作者的恰当的自我表露有利于坦诚的专业关 系的建立,同时对于当事人可能也会是较良好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