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主自决中的价值取向及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思考 Value orientation in Self-determination of client and the Localization on self-determination in China 教学单位_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_ 姓名刘潇雨 年级_2012级
案主自决中的价值取向及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思考 Value orientation in Self-determination of Client and the Localization on Self-determination in China 教学单位 __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姓 名 _______刘潇雨________ 年 级 _______2012 级_______
案主自决中的价值取向及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思考 摘要: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价值的体现,又是 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我们在探讨案主自决的问题 时,不仅要关注自决中涉及的价值冲突和价值介入,社工还要有保持价值中立的 职业操守,更要注意两种取向(过程取向、结果取向)。本文对于案主自决的含 义、分类及前提和意义进行了梳理,并对中西方视角下的案主自决做出了对比和 比较,探究了案主自决中涉及的价值中立和价值介入,最后基于两种取向,探讨 案主自决在中国的本土化思考。 Abstract: Self-determination of client in social work is the core value of the values in social work. It not only the basic values of social work but also a important measurement in solving the conflict and options in practical social work. When we face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self-determination, we should consider about the value conflict and intense involvement value between the client and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 must have the sense of value neutrality and put the process-oriented approach and outcome approach. This article definite the meaning, classification and premise of self-determination, we contrast the different view angle based on western and eastern philosophy. At last, we give the suggestion about the localization of self-determination in China, based on two value approaches. 关键词:案主自决,价值取向,哲学基础,本土化 Key word: Clients Self-determination, Value orientation,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localization
案主自决中的价值取向及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思考 摘要: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价值的体现,又是 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我们在探讨案主自决的问题 时,不仅要关注自决中涉及的价值冲突和价值介入,社工还要有保持价值中立的 职业操守,更要注意两种取向(过程取向、结果取向)。本文对于案主自决的含 义、分类及前提和意义进行了梳理,并对中西方视角下的案主自决做出了对比和 比较,探究了案主自决中涉及的价值中立和价值介入,最后基于两种取向,探讨 案主自决在中国的本土化思考。 Abstract: Self-determination of client in social work is the core value of the values in social work. It not only the basic values of social work but also a important measurement in solving the conflict and options in practical social work. When we face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self-determination, we should consider about the value conflict and intense involvement value between the client and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 must have the sense of value neutrality and put the process-oriented approach and outcome approach. This article definite the meaning, classification and premise of self-determination, we contrast the different view angle based on western and eastern philosophy. At last, we give the suggestion about the localization of self-determination in China, based on two value approaches. 关键词:案主自决,价值取向,哲学基础,本土化 Key word: Client’s Self-determination, Value orientation,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Localization
、导言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价值的体 现,又是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在案主自决中涉及许 多价值冲突和价值困境,需要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共同对决定负有道德责任。此外, 在案主自决的本土化过程中,会存在对案主自决中涉及西方个人观及其他价值观 有扬弃的过程,同时应当结合中国本土化特色,在案主自决过程中重视过程与结 果的融合。本文探讨了于案主自决中价值取向和本土化的实践思考,案主自决不 仅需要西方哲学视角对于案主自决的支撑,还要从中国传统儒学的视角下,探寻 中国的人本主义对于案主自决的影响,为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提供较为综合的视 角 二、案主自决的相关概念的文献综述 (一)案主自觉的含义 (李增禄,1992)认为案主自决原则与西方社会中尊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有关 系,其精神核心在于提醒专业人员能尊重案主、避免过渡影响案主、保障案主应 有权益。 ( Michael horne,2001)认为:“社会工作者应当鼓励和进案主做出自己的 决定并按照自己的标准去生活的能力。社会工作者不应当欺骗或驱使案主进入 个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活动过程。”可见,这里所说的“自决”不仅仅指体现在 个体意志自由方面的自决,更体现在实际行为方面的自决,在实际生活中,不受 他人限制、干涉,而真正有权力自己做出决定。这其实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 了基本的行为的约束 因此,综上所述,所谓案主自决,即指在社会工作实务活动的过程中,案主 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需要和权利;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充分地尊重案主的权利与 选择,而不能将工作者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案主。 (皮湘林,2008;库少雄,2010,)对于案主自决的意义有所探讨,案主自 决体现的意义在于,首先,案主自决体现了对案主的尊重;其次,案主自决是对 案主具有自我改善的潜能以及自我实现的愿望的确信。再次,案主自决是实现社 会工作助人自助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最后,案主自决可以避免社工权力的滥用 笔者认为,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
一、导言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价值的体 现,又是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在案主自决中涉及许 多价值冲突和价值困境,需要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共同对决定负有道德责任。此外, 在案主自决的本土化过程中,会存在对案主自决中涉及西方个人观及其他价值观 有扬弃的过程,同时应当结合中国本土化特色,在案主自决过程中重视过程与结 果的融合。本文探讨了于案主自决中价值取向和本土化的实践思考,案主自决不 仅需要西方哲学视角对于案主自决的支撑,还要从中国传统儒学的视角下,探寻 中国的人本主义对于案主自决的影响,为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提供较为综合的视 角。 二、案主自决的相关概念的文献综述 (一)案主自觉的含义 (李增禄,1992)认为案主自决原则与西方社会中尊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有关 系,其精神核心在于提醒专业人员能尊重案主、避免过渡影响案主、保障案主应 有权益。 (Michael Horne,2001)认为:“社会工作者应当鼓励和进案主做出自己的 决定并按照自己的标准去生活的能力。社会工作者不应当欺骗或驱使案主进入一 个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活动过程。”可见,这里所说的“自决”不仅仅指体现在 个体意志自由方面的自决,更体现在实际行为方面的自决,在实际生活中,不受 他人限制、干涉,而真正有权力自己做出决定。这其实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 了基本的行为的约束。 因此,综上所述,所谓案主自决,即指在社会工作实务活动的过程中,案主 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需要和权利;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充分地尊重案主的权利与 选择,而不能将工作者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案主。 (皮湘林,2008;库少雄,2010,)对于案主自决的意义有所探讨,案主自 决体现的意义在于,首先,案主自决体现了对案主的尊重;其次,案主自决是对 案主具有自我改善的潜能以及自我实现的愿望的确信。再次,案主自决是实现社 会工作助人自助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最后,案主自决可以避免社工权力的滥用。 笔者认为,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
价值的体现,又是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 (二)案主自决的分类 ( Isaiah berlin,1969)将自由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消 极的自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 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①消极自由是 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 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过多的制度干预常被认为是削弱了个人的 积极性并侵犯了基本自由;积极的自由,是指“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 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 成为另一种人。”其意义是,在已经规定的生活范式下、制度规定下所实现的自 由,它属于一种社群认同和道德共识下的自由。 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案主自决分为积极的自决和消极的自决。(费梅苹,2002 易钢,吴斌,2007:戴香智,侯国凤,2009)认为,积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个人 可依其愿望自由地采取行动,运用必需的能力及资源去完成目标。“自决”是相 对于特定道德和法律约束下而做出的自由抉择,需要且允许适当的干预,而非无 条件的自我决定或选择。(戴香智,侯国凤,2009)消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除去 任何会阻碍个人朝向自我愿望或目标发展的负向行动。 笔者认为“案主自决”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案主的意志是任何 情况下都不能违背的。消极的案主自决充满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是确是社会 工作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自决形态。社工的工作就是为案主提供多种选择 性和可能性,引导案主,使案主自主转换观念,合理运用周边资源,在道德和法 律的约束范围内,理性的使用自决权,变“消极自决”为“积极自决”。 (三)案主自决的前提 (费梅苹,202易钢,吴斌,2007;顾东辉,2008:戴香智,侯国凤,2009:) 以及( Biestek,2006; Guttmann,2008;)都有论述,经笔者总结分为以下四点 第一,案主的行为是否具有威胁性。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中明确规定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 ①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年12月版,译林出版社P186-P214 ②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年12月版,译林出版社P186-P214
价值的体现,又是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 (二)案主自决的分类 (Isaiah Berlin,1969)将自由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消 极的自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 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①消极自由是 一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 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过多的制度干预常被认为是削弱了个人的 积极性并侵犯了基本自由;积极的自由,是指“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 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 成为另一种人。”②其意义是,在已经规定的生活范式下、制度规定下所实现的自 由,它属于一种社群认同和道德共识下的自由。 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案主自决分为积极的自决和消极的自决。(费梅苹,2002 易钢,吴斌,2007;戴香智,侯国凤,2009)认为,积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个人 可依其愿望自由地采取行动,运用必需的能力及资源去完成目标。“自决”是相 对于特定道德和法律约束下而做出的自由抉择,需要且允许适当的干预,而非无 条件的自我决定或选择。(戴香智,侯国凤,2009)消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除去 任何会阻碍个人朝向自我愿望或目标发展的负向行动。 笔者认为“案主自决”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案主的意志是任何 情况下都不能违背的。消极的案主自决充满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是确是社会 工作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自决形态。社工的工作就是为案主提供多种选择 性和可能性,引导案主,使案主自主转换观念,合理运用周边资源,在道德和法 律的约束范围内,理性的使用自决权,变“消极自决”为“积极自决”。 (三) 案主自决的前提 (费梅苹,2002 易钢,吴斌,2007;顾东辉,2008;戴香智,侯国凤,2009;) 以及(Biestek,2006;Guttmann, 2008;)都有论述,经笔者总结分为以下四点: 第一,案主的行为是否具有威胁性。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中明确规定,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 ① 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 年 12 月版,译林出版社 P186-P214 ②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 年 12 月版,译林出版社 P186-P214
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第二,案主自身是否具有理性判断能力。案主自决要求案主有理性判断能力 有些案主如儿童、老人、智力障碍者、重病者等,常常出于无法控制自己的理智, 很难自我决定。另外,即使案主有能力作决定,但他们的决定有时是善变的,相互 矛盾的。 例如李爷爷是养老院中的一名老人,他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不吃药时便 会有严重的攻击性。但是每当工作人员喂其吃药时,他总会拒绝吃药。在此情况 下,该案例的案主属于无法做出理性判断的人,需要其监护人和社工共同商榷, 决定什么解决模式是对案主最好的 第三,案主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如果案主的行为存在违法现象,那么此时 应当对案主的自决权进行干预和限制。 第四,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许 多涉及案主自身、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复杂问题始终限制着案主自决权利的运用, 社会工作者自身出于对案主长远利益的考虑、出于对他要承担责任的机构、社会 和相关他人的利益的考虑,可能违背“案主自决”的价值要求而强迫案主放弃自 决权 、案主自决的哲学基础 (一)西方哲学视角下对案主自决的哲学论述 1.人道主义的哲学基础 人道主义价值观念是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产生与发展的最直接的思想根源。人 道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和理论发源于古希腊时期,在14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和 启蒙运动中得到发展。人道主义价值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人道主义 承认人的价值与尊严,并把它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第二,人道主义对人的 本性持乐观态度,认为人是有尊严、有理性的,人拥有追求真理的内在动力;第 人道主义认为天赋和社会的个人自由有极高的价值,人道主义相信只要为人 们提供机会和自由,人的潜能就能释放出来;第四,人道主义宣传通过社会改革 减轻人们的困苦,主张给人们发展的机会及促进个人的权利。由此可见,人道主 义提出以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对人的潜能有巨大信心,认为人具有至高无尚的 ③《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7,P5
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③ 第二,案主自身是否具有理性判断能力。案主自决要求案主有理性判断能力。 有些案主如儿童、老人、智力障碍者、重病者等,常常出于无法控制自己的理智, 很难自我决定。另外,即使案主有能力作决定,但他们的决定有时是善变的,相互 矛盾的。 例如李爷爷是养老院中的一名老人,他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不吃药时便 会有严重的攻击性。但是每当工作人员喂其吃药时,他总会拒绝吃药。在此情况 下,该案例的案主属于无法做出理性判断的人,需要其监护人和社工共同商榷, 决定什么解决模式是对案主最好的。 第三,案主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如果案主的行为存在违法现象,那么此时 应当对案主的自决权进行干预和限制。 第四,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许 多涉及案主自身、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复杂问题始终限制着案主自决权利的运用, 社会工作者自身出于对案主长远利益的考虑、出于对他要承担责任的机构、社会 和相关他人的利益的考虑,可能违背“案主自决”的价值要求而强迫案主放弃自 决权。 三、案主自决的哲学基础 (一)西方哲学视角下对案主自决的哲学论述 1. 人道主义的哲学基础 人道主义价值观念是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产生与发展的最直接的思想根源。人 道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和理论发源于古希腊时期,在 14 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和 启蒙运动中得到发展。人道主义价值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人道主义 承认人的价值与尊严,并把它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第二,人道主义对人的 本性持乐观态度,认为人是有尊严、有理性的,人拥有追求真理的内在动力;第 三,人道主义认为天赋和社会的个人自由有极高的价值,人道主义相信只要为人 们提供机会和自由,人的潜能就能释放出来;第四,人道主义宣传通过社会改革 减轻人们的困苦,主张给人们发展的机会及促进个人的权利。由此可见,人道主 义提出以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对人的潜能有巨大信心,认为人具有至高无尚的 ③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7,P5
价值和尊严,确保人性的重要性。这些都为专业社会工作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最 直接最有利的帮助。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个人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 也就有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任何个人、社群和社会都应当尊重这种权 利,而不能凌驾于个人权利和尊严之上。 2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 在康德和罗尔斯看来,自由是一种强有力的,不收任何束缚的力量,道德的 力量一部分在于人是自由和独立的自我,能够选择自己的目标作为自由的道德主 体。我们在选择之前,不受任何道德纽带的束缚,这意味着我们是自由独立的、 自主的主体。而我们做出选择之后那些约束我们的责任,是由我们自己制定的。 个人理性,而意欲摆脱宗教制度之束缚皆可视为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一种强调 个人个性、自由,权利等,反对国家对个人事务的干预,经济上强调私有财产权 和自由市场经济的一种哲学和思想。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紧密相连,互相渗透 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诉求是倡导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其代表人物是孟德斯基和康 德。要求限制政府以保护个人在自由主义的理念中蕴涵了这样的思想,那么结合 该逻辑产生的结论即为:他人或社会组织对个人采取的可能影响其正当利益的行 为,都必须让当事人知晓有关事实并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3西方哲学影响下的社会工作价值观 ( Hepworth, Rooney& Larsen,1999)认为,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基于四个前 提。③第一,个人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无论案主过去或目前的行为、观念、 生活状态如何,社工应当相信并且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第二,人有获取资源 以解决问题的权利,因此社工应承诺向案主提供支持协助其获得资源,并开发案 主潜能实现自主获取资源和自助的能力。第三,个人的独特性和个别性都应当尊 重,社工在面对案主时,应保持价值中立,即非批判的态度,进入案主内心世界, 并相信案主的独特性能够加以利用促进案主潜能。第四,人在获得适当资源时有 改变的意愿和潜能,社工应当在任何情境下对案主的选择加以支持和引导,促进 其自我解决问题及提升生活质量的能力 因此,社工在专业价值观的引导下应当尊重案主自决的能力,采取增能视角 强调案主的优势,使其自尊得以培养,潜能得以开发,人格得以尊重。 Hepworth, Rooney& Larsen,张宏晢译:《社会工作直接服务:理论与技巧》,P95-P124,199,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价值和尊严,确保人性的重要性。这些都为专业社会工作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最 直接最有利的帮助。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个人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 也就有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任何个人、社群和社会都应当尊重这种权 利,而不能凌驾于个人权利和尊严之上。 2.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 在康德和罗尔斯看来,自由是一种强有力的,不收任何束缚的力量,道德的 力量一部分在于人是自由和独立的自我,能够选择自己的目标作为自由的道德主 体。我们在选择之前,不受任何道德纽带的束缚,这意味着我们是自由独立的、 自主的主体。而我们做出选择之后那些约束我们的责任,是由我们自己制定的。 个人理性,而意欲摆脱宗教制度之束缚皆可视为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一种强调 个人个性、自由,权利等,反对国家对个人事务的干预,经济上强调私有财产权 和自由市场经济的一种哲学和思想。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紧密相连 ,互相渗透。 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诉求是倡导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其代表人物是孟德斯基和康 德。要求限制政府以保护个人在自由主义的理念中蕴涵了这样的思想,那么结合 该逻辑产生的结论即为:他人或社会组织对个人采取的可能影响其正当利益的行 为,都必须让当事人知晓有关事实并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3.西方哲学影响下的社会工作价值观 (Hepworth, Rooney & Larsen,1999)认为,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基于四个前 提。④第一,个人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无论案主过去或目前的行为、观念、 生活状态如何,社工应当相信并且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第二,人有获取资源 以解决问题的权利,因此社工应承诺向案主提供支持协助其获得资源,并开发案 主潜能实现自主获取资源和自助的能力。第三,个人的独特性和个别性都应当尊 重,社工在面对案主时,应保持价值中立,即非批判的态度,进入案主内心世界, 并相信案主的独特性能够加以利用促进案主潜能。第四,人在获得适当资源时有 改变的意愿和潜能,社工应当在任何情境下对案主的选择加以支持和引导,促进 其自我解决问题及提升生活质量的能力。 因此,社工在专业价值观的引导下应当尊重案主自决的能力,采取增能视角, 强调案主的优势,使其自尊得以培养,潜能得以开发,人格得以尊重。 ④Hepworth, Rooney &Larsen,张宏哲译:《社会工作直接服务:理论与技巧》,P95-P124,1999,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二)中国传统儒学视角中涉及的个人观 1确立了个人的价值主体地位 首先,人的智慧特性、中心地位和决定作用,确立了人的价值地位的主体性, 中国传统的人本思想是在“天人合一”的前提下确立人的价值主体地位的,因此 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不是处于矛盾、对立的关系中,而是处于和谐统 息息相关的关系中。这一点与“人在环境中”的理论相一致。中国传统人本思想 既明确肯定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实然性,又着意强调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应然性。在 肯定“人者天地之心”的同时又要求人“为天地立心”;在承认“人贵”的同时 又主张“立人”。从而,在实然与应然的互动中,弘扬了人把自己修养成价值主 体、提升为价值主体的能动精神 其次,确立了人的道德理性,董仲舒云:“唯人独能为仁义”s因此中国传统 儒学代表下的哲学认为人是道德主体而非功利主体,这与西方哲学中“人是万物 的尺度”和“人存在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幸福的最大化”是不同的。人是有德性约 束的,需要道德层面的自律和他律。人接受天地养育,从而也对于社群乃至社会 有道德责任。中国传统儒学中强调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重要性,即为“仁者爱人”。 2人的主观能动性 人的标志在于无所不能的能动精神,荀子《天论》中阐述了“天行有常”但 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可以“制天命而用之”朱熹认为,人是万物之灵。天能覆而 不能载,地能载而不能覆,而人无所不能,兼两者之功。充分肯定了个人的能动 性和人的价值。也是“人环互动”的较好说明。那么笔者也可以得出结论,中国 本土文化也是强调个人的能动性和价值的,也就是说,人是可以根据外在环境调 节发展方向,作出决定的。人本主义精神对中国本土化的案主自决提供了土壤。 3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联性 孟子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由里及表,以小见大。 首先从个人做起,最后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哲学家们进而提出了“政 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的为政之道。总之,对人作为国家兴 盛、社会发展、政权巩固的决定因素的充分肯定。人既然是天地的中心,宇宙的 主体,那么对于治国、治世来说人就是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力量和因素。一个国家 ③董仲舒《春秋繁露.人副天数》
(二)中国传统儒学视角中涉及的个人观 1.确立了个人的价值主体地位 首先,人的智慧特性、中心地位和决定作用,确立了人的价值地位的主体性, 中国传统的人本思想是在“天人合一”的前提下确立人的价值主体地位的,因此, 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不是处于矛盾、对立的关系中,而是处于和谐统一、 息息相关的关系中。这一点与“人在环境中”的理论相一致。中国传统人本思想 既明确肯定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实然性,又着意强调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应然性。在 肯定“人者天地之心”的同时又要求人“为天地立心”;在承认“人贵”的同时 又主张“立人”。从而,在实然与应然的互动中,弘扬了人把自己修养成价值主 体、提升为价值主体的能动精神。 其次,确立了人的道德理性,董仲舒云:“唯人独能为仁义”⑤因此中国传统 儒学代表下的哲学认为人是道德主体而非功利主体,这与西方哲学中“人是万物 的尺度”和“人存在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幸福的最大化”是不同的。人是有德性约 束的,需要道德层面的自律和他律。人接受天地养育,从而也对于社群乃至社会 有道德责任。中国传统儒学中强调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重要性,即为“仁者爱人”。 2.人的主观能动性 人的标志在于无所不能的能动精神,荀子《天论》中阐述了“天行有常”但 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可以“制天命而用之”朱熹认为,人是万物之灵。天能覆而 不能载,地能载而不能覆,而人无所不能,兼两者之功。充分肯定了个人的能动 性和人的价值。也是“人环互动”的较好说明。那么笔者也可以得出结论,中国 本土文化也是强调个人的能动性和价值的,也就是说,人是可以根据外在环境调 节发展方向,作出决定的。人本主义精神对中国本土化的案主自决提供了土壤。 3.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联性 孟子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由里及表,以小见大。 首先从个人做起,最后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哲学家们进而提出了“政 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的为政之道。总之,对人作为国家兴 盛、社会发展、政权巩固的决定因素的充分肯定。人既然是天地的中心,宇宙的 主体,那么对于治国、治世来说人就是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力量和因素。一个国家 ⑤ 董仲舒《春秋繁露. 人副天数》
的兴盛、一个社会的进步、一种事业的成功尽管需要诸多因素和条件,但是首要 的根本的是要依靠人的力量,发挥人的作用。但是在这种主导下,强调的是道德 精英的主导,并非普通个体的力量,普通人的价值在儒学的视角下仍是弱化的 是为了宗法伦常,政教、社会秩序服务的。那么此逻辑下,个人在做决定的过程 中,个人价值很可能服从道德精英的指导,个人和社会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失衡。 即,个人价值受制于社会价值。 四、案主自决过程中的两种取向 (一)过程取向 所谓过程取向,就是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涉及到案主自决的问题时,应 当严格按照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如果使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那 么必须对案主的自决过程进行干预。过程取向不注重结果,无论案主的选择结果 是否会对案主的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只要案主是在道德和理性亦或法律的规定下 作出的决定,不论结果如何,都是正当的 例如,一个慈善机构由于善款捐助减少,不能像之前服务同等数量的人群。 在过程取向的分析中,这个案例会认为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为所有有资格的服务对 象提供平等的服务机会。不管是否资源有限,机构都要尽量满足案主的需求,哪 怕牺牲该机构中社工的休息时间,也要尽量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提供服务。过程 取向所带来的后果是,虽然服务人群数量与之前保持一致,但是机构资源入不敷 出,也可能使服务质量下降。 过程取向所对应的哲学代表是道义论,他的代表人物是康德。他认为道德律 令具有绝对的和强制的特点,个体是无条件地要加以履行的。同时,他把“普遍 化原则”作为道德律令的最基本内涵,这实际上体现了道义论的群体本位思想 从康德把道德行为及其评价准则作为一种理想的行为和准则来说,他的道乂论排 斥个人主义而崇尚自由主义。康德的伦理学之所以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 道德,恰恰说明了道义论作为价值导向,是与个人主义的社会格格不入的。相反, 它不是以个人价值为出发点的,而是以观念形态的义务和应当为出发点,要求个 人应当按照某种主观上既定的原则或主观上认定属于某种现象本身固有的正当 性去行动,从而将人们的义务和责任理想化、普遍化和绝对化,并以此来限制和 规范个体
的兴盛、一个社会的进步、一种事业的成功尽管需要诸多因素和条件,但是首要 的根本的是要依靠人的力量,发挥人的作用。但是在这种主导下,强调的是道德 精英的主导,并非普通个体的力量,普通人的价值在儒学的视角下仍是弱化的, 是为了宗法伦常,政教、社会秩序服务的。那么此逻辑下,个人在做决定的过程 中,个人价值很可能服从道德精英的指导,个人和社会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失衡。 即,个人价值受制于社会价值。 四、案主自决过程中的两种取向 (一)过程取向 所谓过程取向,就是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涉及到案主自决的问题时,应 当严格按照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如果使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那 么必须对案主的自决过程进行干预。过程取向不注重结果,无论案主的选择结果 是否会对案主的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只要案主是在道德和理性亦或法律的规定下 作出的决定,不论结果如何,都是正当的。 例如,一个慈善机构由于善款捐助减少,不能像之前服务同等数量的人群。 在过程取向的分析中,这个案例会认为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为所有有资格的服务对 象提供平等的服务机会。不管是否资源有限,机构都要尽量满足案主的需求,哪 怕牺牲该机构中社工的休息时间,也要尽量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提供服务。过程 取向所带来的后果是,虽然服务人群数量与之前保持一致,但是机构资源入不敷 出,也可能使服务质量下降。 过程取向所对应的哲学代表是道义论,他的代表人物是康德。他认为道德律 令具有绝对的和强制的特点,个体是无条件地要加以履行的。同时,他把“普遍 化原则”作为道德律令的最基本内涵,这实际上体现了道义论的群体本位思想。 从康德把道德行为及其评价准则作为一种理想的行为和准则来说,他的道义论排 斥个人主义而崇尚自由主义。康德的伦理学之所以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 道德,恰恰说明了道义论作为价值导向,是与个人主义的社会格格不入的。相反, 它不是以个人价值为出发点的,而是以观念形态的义务和应当为出发点,要求个 人应当按照某种主观上既定的原则或主观上认定属于某种现象本身固有的正当 性去行动,从而将人们的义务和责任理想化、普遍化和绝对化,并以此来限制和 规范个体
(二)结果取向 结果取向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在案主自决的过程中,以案主个人利益 至上,只要结果能够使案主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无论该决定是否会危害他人或社 会利益,该决定都就具有正当性。例如一名患有末期癌症的案主无法忍受病痛想 要自杀,而且他的器官可以捐献给急需角膜、心脏、肾脏的三位重症患者。根据 结果取向,该病人自杀后不仅自身可脱离病痛,还可使三位病人受益。社工是否 就可以任由病人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样是否是使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满足? 结果取向的指导哲学是功利主义哲学,其代表人物是边沁,在功利主义者看 来,幸福就是免除痛苦,求得快乐,而利益则是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个人幸福就 是个人的利益。至于照顾他人的利益,甚至提出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 最高道德原则,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幸福。亚当斯密解释了人们关于动 机论与后果论之间的困惑。他指出:“人们都同意这个普通的格言:由于结果不 依行为者而定,所以它不应该影响我们对于行为者行为的优点和合宜性的情感 但是,任何行为愉快的和不幸的结果不仅会使我们对谨慎的行为给予一种或好或 坏的评价,而且几乎总是极其强烈地激起我们的感激或愤恨之情以及对动机的优 缺点的感觉。”画 五、案主自决中的价值中立及道德责任 (一)、价值中立 1价值中立的含义 价值中立的含义首先来源于休谟的“是”与“应当”的讨论,休谟认为,“是” 在于对于事实的判断,而“应当”则是对于价值的判断;事实与价值的判断在休 谟看来是二元的,也就是说,在进行理性判断的时候不能有情感左右我们的行为 然而这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可割裂性导致了我们在面临道德选择时的种种困 境。价值中立在韦伯的实证主义中被解释为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择 了研究课题,它应该遵从他所发现的资料的指引,而停止使用任何主观的价值观 念,严格以客观的、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 性。“研究者和教师应当无条件的将经验事实的确定同自己的实际评价及他对这 些事实的评价是满意还是不满意区别开来。这两件事情在逻辑上是完全不同的,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版,P130
(二)结果取向 结果取向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在案主自决的过程中,以案主个人利益 至上,只要结果能够使案主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无论该决定是否会危害他人或社 会利益,该决定都就具有正当性。例如一名患有末期癌症的案主无法忍受病痛想 要自杀,而且他的器官可以捐献给急需角膜、心脏、肾脏的三位重症患者。根据 结果取向,该病人自杀后不仅自身可脱离病痛,还可使三位病人受益。社工是否 就可以任由病人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样是否是使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满足? 结果取向的指导哲学是功利主义哲学,其代表人物是边沁,在功利主义者看 来,幸福就是免除痛苦,求得快乐,而利益则是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个人幸福就 是个人的利益。至于照顾他人的利益,甚至提出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 最高道德原则,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幸福。亚当斯密解释了人们关于动 机论与后果论之间的困惑。他指出:“人们都同意这个普通的格言:由于结果不 依行为者而定,所以它不应该影响我们对于行为者行为的优点和合宜性的情感。 但是,任何行为愉快的和不幸的结果不仅会使我们对谨慎的行为给予一种或好或 坏的评价,而且几乎总是极其强烈地激起我们的感激或愤恨之情以及对动机的优 缺点的感觉。”⑥ 五、案主自决中的价值中立及道德责任 (一)、价值中立 1.价值中立的含义 价值中立的含义首先来源于休谟的“是”与“应当”的讨论,休谟认为,“是” 在于对于事实的判断,而“应当”则是对于价值的判断;事实与价值的判断在休 谟看来是二元的,也就是说,在进行理性判断的时候不能有情感左右我们的行为。 然而这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可割裂性导致了我们在面临道德选择时的种种困 境。价值中立在韦伯的实证主义中被解释为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择 了研究课题,它应该遵从他所发现的资料的指引,而停止使用任何主观的价值观 念,严格以客观的、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 性。“研究者和教师应当无条件的将经验事实的确定同自己的实际评价及他对这 些事实的评价是满意还是不满意区别开来。这两件事情在逻辑上是完全不同的, ⑥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版,P130
把它们看作是统一的东西实际上是把异质的问题混淆起来。他认为“价值中立” 是研究主体在依据自身的主观愿望选择了所要研究的问题之后,应客观地描述关 于问题的全面资料和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无论这些资料和结论是 否与研究主体、社会或者他人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相对立,即他要求在科学研究 过程中,要严格划清确立经验事实与实践评价判断的界限,对经验事实要进行客 观的描述,而不能因为某种价值观念而歪曲、否认它 社会工作对于价值中立的解释是社会工作者要保持价值中立就是要把价值 判断暂时放到一边,即要全面地看待一个人,要看到其长处,而不仅仅是看到其 弱点和问题。⑧ 因此,综上所述,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中立是指: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社工不 将自身的情感、认知等主观判断强加于案主,包括其优点及弱点,恰当与不恰当 的行为、积极或消极的言语,社工不对案主的言语和行为等进行指导、判断。在 客观地认知基础上帮助案主解决问题,并增强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中国社会工 作的实务过程中,价值中立也包含了避免家长式作风、不为案主做决定等内容。 2价值中立的两重性 价值中立的确定性在于充分保障了案主的权益。( zastrow,1999)认为,在社 会工作实务过程中,存在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而保持价值中立可以避免这些矛 盾和选择,实现了社会工作基本价值“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不判断、不指 导、不主动,由案主主导,是赋权于案主的最有效方法,也是价值中立的确定性 所在 然而,价值中立在实践中有其不确定性。特纳指出“在与另一个人互动的时 候不可能对其没有一系列的评判和观感,因为那些构成了我们对他人的反馈”。 而更有较激进的观点。(乔世东,2008)“社会工作里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并非 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工作员在实务社会工作里的实践,其实是一种 道德上的实践。所以,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工作人员强 烈的价值介入。”以案主为中心可能会导致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过分认同,从而 在辅导中失去自我无法清楚和准确地看到案主的问题所以案主自决的价值对社 会工作者的要求是很高的他不仅在感性层面上要能给予案主同感在理性层面上, 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P10 D2] Frank M. Loewenberg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第七版)[M]2004
把它们看作是统一的东西实际上是把异质的问题混淆起来。” ⑦他认为“价值中立” 是研究主体在依据自身的主观愿望选择了所要研究的问题之后,应客观地描述关 于问题的全面资料和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无论这些资料和结论是 否与研究主体、社会或者他人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相对立,即他要求在科学研究 过程中,要严格划清确立经验事实与实践评价判断的界限,对经验事实要进行客 观的描述,而不能因为某种价值观念而歪曲、否认它。 社会工作对于价值中立的解释是社会工作者要保持价值中立就是要把价值 判断暂时放到一边,即要全面地看待一个人,要看到其长处,而不仅仅是看到其 弱点和问题。⑧ 因此,综上所述,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中立是指: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社工不 将自身的情感、认知等主观判断强加于案主,包括其优点及弱点,恰当与不恰当 的行为、积极或消极的言语,社工不对案主的言语和行为等进行指导、判断。在 客观地认知基础上帮助案主解决问题,并增强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中国社会工 作的实务过程中,价值中立也包含了避免家长式作风、不为案主做决定等内容。 2.价值中立的两重性 价值中立的确定性在于充分保障了案主的权益。(Zastrow,1999)认为,在社 会工作实务过程中,存在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而保持价值中立可以避免这些矛 盾和选择,实现了社会工作基本价值“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不判断、不指 导、不主动,由案主主导,是赋权于案主的最有效方法,也是价值中立的确定性 所在。 然而,价值中立在实践中有其不确定性。特纳指出“在与另一个人互动的时 候不可能对其没有一系列的评判和观感,因为那些构成了我们对他人的反馈”。 而更有较激进的观点。(乔世东,2008)“社会工作里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并非 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工作员在实务社会工作里的实践,其实是一种 道德上的实践。所以,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工作人员强 烈的价值介入。” 以案主为中心可能会导致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过分认同,从而 在辅导中失去自我,无法清楚和准确地看到案主的问题,所以案主自决的价值对社 会工作者的要求是很高的,他不仅在感性层面上要能给予案主同感;在理性层面上, ⑦ 马克思.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P10 ⑧ [2]Frank M. Loewenbeng. 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第七版)[M].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