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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社会工作伦理》课程教学资源(课堂互动)价值中立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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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中立问题 1什么是价值中立?社工能做到完全价值中立吗?(操作性) 答:什么是价值中立:①价值中立最早是马克思·韦伯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 为在经验科学和价值判断之间应划分明确界线,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既存 知识”,它是关于“实然”的知识另一类是规范知识即关于“应然”的知识。 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他人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他们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 的情况下,他希望去做什么。他认为社会科学是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它 只能以研究“实然”为任务,而不应涉入“应然”领域。一般认为,韦伯的价值 中立观有两层基本含义,第一它要求社会科学家一旦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 了研究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停止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价值观念,不能把自己 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相反地,应当根据资料的指引,从事实资料中概括出结论 而不管研究的结果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客观 性和普遍有效性。第二,强调“事实”’和“价值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 “存在”与“应然”应该区分,“认识”与评价应该区分。科学只能认识“存在 不能评价“应然”。虽然社会科学有时能帮助人们搞清自己能够或希望做 但是决不能劝导任何人应该做什么。与社会工作更加相关的“价值中立”概念是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1938年在其“来访者中心疗法”中首先倡导的咨 询原则。所谓的价值中立,就是指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一种客观中立 的态度,充分尊重、无条件认同和接纳来访者的价值观,对其思想和行为不做是非 好坏的价值评判不给来访者提供问题的答案不把外在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强加 给来访者而由来访者自己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并进而最终自己解决问题。 概括地说价值中立原则就是要求咨询师对来访者的思想和行为不评价、不指导 不干涉。我认为,社会工作中对于价值中立的定义与心理学中的定义在含义上基 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工作吸收了心理学中的这一定义。但是社会工作和心理咨询 在专业使命、工作对象、收费模式、采用的方法等方面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的,所 以在价值中立的实现上会比心理学面临更多的问题 ②但是在社会工作中的最初阶段,社会工作也倡导要将价值评判搁置一边。那时 候的意思是,社会工作者应该全面看待一个人,要看到案主的长处和引发案主问 题的经历、环境、文化各方面的原因,而不是一味地指责他的缺点或问题。如果 社工认为案主的行为有问题,我们的态度也是“我接受你个人,但是我不接受你 的行为。”但是今天似乎我们对于价值中立的理解就是接受案主的一切,包括他 这个人,他的想法,他的行为,这些我们都不予干涉。 ③与价值中立相反的概念是“价值干预”(或“价值参与”),价值干预按照程度, 可以由浅入深地分为“价值澄清”、“价值导向”和“价值灌输”三种。价值澄清 是指社工在咨询过程中帮助案主澄清他们的价值追求,了解和体察自身价值观之 间存在的矛盾及其行为的代价与后果。目的是帮助来访者澄清个人的各种需要, 并自己去选择一个恰当的价值导向下的适宜行为,以获得心理平衡,避免来访者 的价值模糊。价值导向是指社工在必要的时候“引导”案主做出选择,有时甚至 引导(非代替)案主做出相应的改变选择。价值引导可以帮助案主寻找解决问题 的方法。“价值灌输”则是社工对案主的价值观作好坏、正误判断通过灌输或操 纵的方式作价值的裁判甚至替案主做出决定。“价值灌输”不符合社会工作的宗 旨,它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手段。社会工作中的价值干预的主要表现形 式是“价值澄清”和“价值引导”。 ④由此来看,对案主价值观的干预从程度上来看依次是价值中立→价值澄清→价

价值中立问题 1.什么是价值中立?社工能做到完全价值中立吗?(操作性) 答: 什么是价值中立:①价值中立最早是马克思·韦伯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 为在经验科学和价值判断之间应划分明确界线,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既存 知识”,它是关于“实然”的知识,另一类是规范知识,即关于“应然”的知识。一 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他人应该做什么,而只能告诉他们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 的情况下,他希望去做什么。他认为社会科学是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它 只能以研究“实然”为任务,而不应涉入“应然”领域。一般认为,韦伯的价值 中立观有两层基本含义,第一,它要求社会科学家一旦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 了研究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停止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价值观念,不能把自己 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相反地,应当根据资料的指引,从事实资料中概括出结论, 而不管研究的结果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客观 性和普遍有效性。第二,强调“事实”’和“价值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 “存在”与“应然”应该区分,“认识”与评价应该区分。科学只能认识“存在”, 不能评价“应然”。虽然社会科学有时能帮助人们搞清自己能够或希望做什么, 但是决不能劝导任何人应该做什么。与社会工作更加相关的“价值中立”概念是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1938 年在其“来访者中心疗法”中首先倡导的咨 询原则。所谓的价值中立,就是指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一种客观中立 的态度,充分尊重、无条件认同和接纳来访者的价值观,对其思想和行为不做是非 好坏的价值评判,不给来访者提供问题的答案,不把外在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强加 给来访者,而由来访者自己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并进而最终自己解决问题。 概括地说,价值中立原则就是要求咨询师对来访者的思想和行为不评价、不指导、 不干涉。我认为,社会工作中对于价值中立的定义与心理学中的定义在含义上基 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工作吸收了心理学中的这一定义。但是社会工作和心理咨询 在专业使命、工作对象、收费模式、采用的方法等方面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的,所 以在价值中立的实现上会比心理学面临更多的问题。 ②但是在社会工作中的最初阶段,社会工作也倡导要将价值评判搁置一边。那时 候的意思是,社会工作者应该全面看待一个人,要看到案主的长处和引发案主问 题的经历、环境、文化各方面的原因,而不是一味地指责他的缺点或问题。如果 社工认为案主的行为有问题,我们的态度也是“我接受你个人,但是我不接受你 的行为。”但是今天似乎我们对于价值中立的理解就是接受案主的一切,包括他 这个人,他的想法,他的行为,这些我们都不予干涉。 ③与价值中立相反的概念是“价值干预”(或“价值参与”),价值干预按照程度, 可以由浅入深地分为“价值澄清”、“价值导向”和“价值灌输”三种。价值澄清 是指社工在咨询过程中帮助案主澄清他们的价值追求,了解和体察自身价值观之 间存在的矛盾及其行为的代价与后果。目的是帮助来访者澄清个人的各种需要, 并自己去选择一个恰当的价值导向下的适宜行为,以获得心理平衡,避免来访者 的价值模糊。价值导向是指社工在必要的时候“引导”案主做出选择,有时甚至 引导(非代替) 案主做出相应的改变选择。价值引导可以帮助案主寻找解决问题 的方法。“价值灌输”则是社工对案主的价值观作好坏、正误判断,通过灌输或操 纵的方式作价值的裁判,甚至替案主做出决定。“价值灌输”不符合社会工作的宗 旨,它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手段。社会工作中的价值干预的主要表现形 式是“价值澄清”和“价值引导”。 ④由此来看,对案主价值观的干预从程度上来看依次是价值中立→价值澄清→价

值导向→价值灌输,从这个层面来看,无论是价值中立还是价值灌输,都是一种 在价值上处理问题的极端方式,都是不可取的 社工不能做到完全价值中立,价值中立本身就具有不可操作性。①价值中 立的观点是建立在相信人的价值和潜能,尊重人的人性观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它 忽视了人性在客观上存在的差异,有理想化的色彩。如果案主是一个知识贫乏 缺乏基本的价值判断和表达能力的人的话,社工一言不发只是一味表示理解和接 受很明显是不现实的。②价值中立从人性上将社工推向了一个无法达到的高度, 忽略了社工作为人的基本需要与人性尊重。在社工与案主的价值观发生强烈冲突 的情况下,如果还坚持价值中立,那么社工可能会抛弃真诚的原则,对于案主的 价值观虚假地接受,造成治疗低效或无效。也可能造成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价值混 乱,价值困惑,自我矛盾甚至职业倦怠。③社会工作是一个人际互动的过程,是 不断与人建立关系的过程,而没有哪种关系是价值无涉的。社工与案主双方必然 会发生价值的交互影响,这个过程中价值中立是不可行的。④案主往往从社工那 里得到一些意见或指导,有些自主性不强的案主甚至希望社工能有“家长作风”, 社工的“价值中立”会给案主无助感,也会使社工产生无用感和无力感。⑤从文 化差异的角度讲,“价值中立”产生于西方,而西方个人主义,独立、自由的思 想占主导地位,案主倾向于独立自主,不受权威支配。而中国人习惯于服从、依 赖、敬畏权威,案主往往更希望从社工这里获得切实有效的指导。而价值中立倡 导的不干涉案主的价值观留给社工指导的空间是非常小的 2社工有社会道德的义务吗?(应然性) 答:①社工有社会道德的义务。社会工作是一个有高度社会理想的专业,它的 专业使命就根植于一套核心价值观之中,它基于人权与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而开 展,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变迁与人类关系的融洽,加强和解放人类对于福祉的追寻 要做到这些,没有价值观,对任何事情都没有道德评价是不可能的。社会工作者 不应该没有一个道德取向,而只关心什么有效。社工有道德上的义务充当道德工 作者,而不是对什么是好的,什么在伦理上是正确的,以及对“对”与“错”视 而不见。况且社会工作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有不可逃避的道德和伦理问题。 ②同时,价值中立也是十分危险的。价值中立在一些情况下会带损害。包括对于 案主有可能自毁或是其他的破坏性行为不与关注;社工区分不出什么是发挥功 能,什么是功能失调,什么是正常行为,什么是病态行为;当事人以为社工默认 自己的行为,赞成自己的行为。 ③价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在有些时候社会工作者并不清楚地知道或者能 够想清楚自己的道德判断,所以让当事人自决就成了一种回避道德上的难题的手 段 3在社会工作中自我袒露和价值中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①自我表露在很多情况下,或者说是在大部分的情况下,与价值中立都是有 矛盾的。因为社工自我表露的过程就是有意或无意对于案主进行价值干预的过 程 ②但是也有一些人提出,社会工作者可以借助自我表露,诚恳地向案主表达 社工自己的价值观,与案主共同探讨彼此之间价值观的冲突,这甚至有可能促进 社工的价值中立。很多人指出,清楚说明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会有助于捍卫当事

值导向→价值灌输,从这个层面来看,无论是价值中立还是价值灌输,都是一种 在价值上处理问题的极端方式,都是不可取的。 社工不能做到完全价值中立,价值中立本身就具有不可操作性。①价值中 立的观点是建立在相信人的价值和潜能,尊重人的人性观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它 忽视了人性在客观上存在的差异,有理想化的色彩。如果案主是一个知识贫乏、 缺乏基本的价值判断和表达能力的人的话,社工一言不发只是一味表示理解和接 受很明显是不现实的。②价值中立从人性上将社工推向了一个无法达到的高度, 忽略了社工作为人的基本需要与人性尊重。在社工与案主的价值观发生强烈冲突 的情况下,如果还坚持价值中立,那么社工可能会抛弃真诚的原则,对于案主的 价值观虚假地接受,造成治疗低效或无效。也可能造成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价值混 乱,价值困惑,自我矛盾甚至职业倦怠。③社会工作是一个人际互动的过程,是 不断与人建立关系的过程,而没有哪种关系是价值无涉的。社工与案主双方必然 会发生价值的交互影响,这个过程中价值中立是不可行的。④案主往往从社工那 里得到一些意见或指导,有些自主性不强的案主甚至希望社工能有“家长作风”, 社工的“价值中立”会给案主无助感,也会使社工产生无用感和无力感。⑤从文 化差异的角度讲,“价值中立”产生于西方,而西方个人主义,独立、自由的思 想占主导地位,案主倾向于独立自主,不受权威支配。而中国人习惯于服从、依 赖、敬畏权威,案主往往更希望从社工这里获得切实有效的指导。而价值中立倡 导的不干涉案主的价值观留给社工指导的空间是非常小的。 2.社工有社会道德的义务吗?(应然性) 1.答:①社工有社会道德的义务。社会工作是一个有高度社会理想的专业,它的 专业使命就根植于一套核心价值观之中,它基于人权与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而开 展,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变迁与人类关系的融洽,加强和解放人类对于福祉的追寻。 要做到这些,没有价值观,对任何事情都没有道德评价是不可能的。社会工作者 不应该没有一个道德取向,而只关心什么有效。社工有道德上的义务充当道德工 作者,而不是对什么是好的,什么在伦理上是正确的,以及对“对”与“错”视 而不见。况且社会工作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有不可逃避的道德和伦理问题。 ②同时,价值中立也是十分危险的。价值中立在一些情况下会带损害。包括对于 案主有可能自毁或是其他的破坏性行为不与关注;社工区分不出什么是发挥功 能,什么是功能失调,什么是正常行为,什么是病态行为;当事人以为社工默认 自己的行为,赞成自己的行为。 ③价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在有些时候社会工作者并不清楚地知道或者能 够想清楚自己的道德判断,所以让当事人自决就成了一种回避道德上的难题的手 段。 3.在社会工作中自我袒露和价值中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①自我表露在很多情况下,或者说是在大部分的情况下,与价值中立都是有 矛盾的。因为社工自我表露的过程就是有意或无意对于案主进行价值干预的过 程。 ②但是也有一些人提出,社会工作者可以借助自我表露,诚恳地向案主表达 社工自己的价值观,与案主共同探讨彼此之间价值观的冲突,这甚至有可能促进 社工的价值中立。很多人指出,清楚说明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会有助于捍卫当事

人的权利,阻止有可能出现的工作者滥用权力,索菲·弗洛伊德甚至提出“向我 们的当事人承认我们的偏见,并诚恳地与他们辩论可能是最好的方式。”社会工 作者以这种自我表露的方式敞开自己的价值观,可能会让当事人在跟工作者相处 时感到更加舒服自在,增强当事人对工作者的信任感。但是自我披露价值观若运 用的不恰当,或是时机不对,特别是在建立专业关系的初期,可能也会造成损害, 这样做可能会让当事人觉得他此后有权知道工作者的个人信息,会用向工作者询 问个人问题的手段避免谈到自己的问题 4问题中的道德涵义是我们所关注的吗?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与案主一起查看他 们带来的问题有什么道德的涵义吗?这是社工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吗? 答:问题中的道德涵义是我们所关注的。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与案主一起查看他们 带来的问题有哪些道德上的含义,这本身就是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决定的社工社 会责任的一部分。戈尔茨坦说社工要“对道德选择问题、社会公正、流行的道德 操守能保持警觉并给予回应,并且在任何对他人的生活幸福有影响的专业活动 中,不管是做研究、应用理论、做计划还是从市实际工作,都不会把个人应负的 责任降到最低限度。” 第2题和第4题谈到的都是社会工作者在社会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总的来说 我的观点是 承担社会道德的责任与尊重与接纳案主,保证案主自决并不矛盾。社会工作者 不应该进行“价值灌输”,但是可以适度地进行“价值澄清”和“价值引导”。与 案主一同査看他们问题的道德含义就是“道德澄清”的一部分。 世界上确实没有绝对的价值标准,但是我们不否认相对的价值标准的存在。在 定的社会历史时期,总还存在着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标准被人们所认可和 奉行。价值中立还是价值干预都应该以靠近或背离普遍遵守的价值标准为判断依 据。在某些案主的价值观严重背离社会一致认可的价值观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 价值干预就是社工责任的一部分。 总之,我认为,价值中立并不是社会工作一定要遵守的一项原则,它既没有应 然性,也不具有可行性。在实际工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好尺度,将价值中立和价 值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于案主进行一定的价值澄清和价值引 导。社工本身应该对自己和案主的价值观有高度的警觉和敏锐性对待案主应坚 持尊重、信任、支持、接纳、平等、不指责的态度,鼓励案主坦陈自己的观点在 案主充分“暴露”自己“问题”的基础上,平等地与案主讨论、分析、澄清问题 的本质与基本的价值观念,并在此案主可以接受的基础上给予恰当的价值引导, 引导来访者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最终达成“助人自助”的目标。 5如果吸毒者告诉你他真的从吸毒中感觉到很快乐,他家里有钱,他并没有妨碍 到其他人,他暂时不想戒毒,该如何对待?如果乱伦关系发生在两厢情愿的情人 间,又该如何? 答:第一个问题,首先,从价值观上来说,这个吸毒的案主的价值观一定是有偏 差的,作为社工应该在价值观上有所干预,鼓励他远离毒品,但是如果没有法律 的强制约束他戒毒,是否戒毒还是要靠案主自决 其次,他表面上既快乐,又对他人无害。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吸毒不仅 危害身体健康,在毒品的刺激下吸毒者还有可能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进而危

人的权利,阻止有可能出现的工作者滥用权力,索菲·弗洛伊德甚至提出“向我 们的当事人承认我们的偏见,并诚恳地与他们辩论可能是最好的方式。”社会工 作者以这种自我表露的方式敞开自己的价值观,可能会让当事人在跟工作者相处 时感到更加舒服自在,增强当事人对工作者的信任感。但是自我披露价值观若运 用的不恰当,或是时机不对,特别是在建立专业关系的初期,可能也会造成损害, 这样做可能会让当事人觉得他此后有权知道工作者的个人信息,会用向工作者询 问个人问题的手段避免谈到自己的问题。 4.问题中的道德涵义是我们所关注的吗?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与案主一起查看他 们带来的问题有什么道德的涵义吗?这是社工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吗? 答:问题中的道德涵义是我们所关注的。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与案主一起查看他们 带来的问题有哪些道德上的含义,这本身就是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决定的社工社 会责任的一部分。戈尔茨坦说社工要“对道德选择问题、社会公正、流行的道德 操守能保持警觉并给予回应,并且在任何对他人的生活幸福有影响的专业活动 中,不管是做研究、应用理论、做计划还是从市实际工作,都不会把个人应负的 责任降到最低限度。” 第 2 题和第 4 题谈到的都是社会工作者在社会道德方面的社会责任,总的来说, 我的观点是: 承担社会道德的责任与尊重与接纳案主,保证案主自决并不矛盾。社会工作者 不应该进行“价值灌输”,但是可以适度地进行“价值澄清”和“价值引导”。与 案主一同查看他们问题的道德含义就是“道德澄清”的一部分。 世界上确实没有绝对的价值标准,但是我们不否认相对的价值标准的存在。在 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总还存在着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标准被人们所认可和 奉行。价值中立还是价值干预都应该以靠近或背离普遍遵守的价值标准为判断依 据。在某些案主的价值观严重背离社会一致认可的价值观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 价值干预就是社工责任的一部分。 总之,我认为,价值中立并不是社会工作一定要遵守的一项原则,它既没有应 然性,也不具有可行性。在实际工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好尺度,将价值中立和价 值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于案主进行一定的价值澄清和价值引 导。社工本身应该对自己和案主的价值观有高度的警觉和敏锐性,对待案主应坚 持尊重、信任、支持、接纳、平等、不指责的态度,鼓励案主坦陈自己的观点,在 案主充分“暴露”自己“问题”的基础上,平等地与案主讨论、分析、澄清问题 的本质与基本的价值观念,并在此案主可以接受的基础上,给予恰当的价值引导, 引导来访者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最终达成“助人自助”的目标。 5.如果吸毒者告诉你他真的从吸毒中感觉到很快乐,他家里有钱,他并没有妨碍 到其他人,他暂时不想戒毒,该如何对待?如果乱伦关系发生在两厢情愿的情人 间,又该如何? 答:第一个问题,首先,从价值观上来说,这个吸毒的案主的价值观一定是有偏 差的,作为社工应该在价值观上有所干预,鼓励他远离毒品,但是如果没有法律 的强制约束他戒毒,是否戒毒还是要靠案主自决。 其次,他表面上既快乐,又对他人无害。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吸毒不仅 危害身体健康, 在毒品的刺激下吸毒者还有可能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进而危

害其他人。而且他一个人吸毒对于家人感情上的伤害也是很大的。他的家里虽然 现在有钱,但是如果他对于自己不加以控制,持续不断地购买毒品,家里也未必 就一直承受得了。社工有责任让他认识到这些问题,扭转出现偏差的价值观念, 做出正确的选择。 第二个问题,答案与上一个基本相同,我认为乱伦也不可以价值中立。社工 没有权利组织两厢情愿的人乱伦,但是社工一定要尽力对于他们进行价值澄清和 价值引导。我们的社会不赞同乱伦,并不是毫无根据的。乱伦是有很大的伤害的 对于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对于家人,对于后代都有潜在的难以弥补的伤害,我们 定要让案主认识到这些问题,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如果之后仍然坚持,那 社工也要无条件接受并为案主解决他们想要解决的问题

害其他人。而且他一个人吸毒对于家人感情上的伤害也是很大的。他的家里虽然 现在有钱,但是如果他对于自己不加以控制,持续不断地购买毒品,家里也未必 就一直承受得了。社工有责任让他认识到这些问题,扭转出现偏差的价值观念, 做出正确的选择。 第二个问题,答案与上一个基本相同,我认为乱伦也不可以价值中立。社工 没有权利组织两厢情愿的人乱伦,但是社工一定要尽力对于他们进行价值澄清和 价值引导。我们的社会不赞同乱伦,并不是毫无根据的。乱伦是有很大的伤害的, 对于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对于家人,对于后代都有潜在的难以弥补的伤害,我们 一定要让案主认识到这些问题,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如果之后仍然坚持,那 社工也要无条件接受并为案主解决他们想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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