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价值介入视角下的案主自决 王一帆 摘要: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重要的规定,要求工作者在干预过程中保 持价值中立,这是为以实证论为代表的主流社会工作观所支持的。但是,在事实 的社会工作实践中,工作者的价值中立并非最优的对策,也是很难实现的,在这 种情况下,强价值介入的视角或许能够为案主自决赋予新的内涵。 关键词:案主自决价值中立强价值介入 社会工作研究与实践作为社会研究范畴中相对非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最 初的发展仍旧遵循着传统社会研究不断积累的经验,其中实证主义对社会工作发 展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实证论视角下的在社会研究中遵循价值中立的观点,催 生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案主自决”这一重要,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又颇具 争议的价值理念。根据1996年通过的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中的阐 述,“自决”作为社会工作者对当事人的伦理守则,是指“社会工作者尊重和推 动当事人的自决权,协助当事人努力识别和澄清自己的目标”,但同时也规定, “社会工作者按照专业判断,认为当事人的行动或者可能采取的行动对自己或他 人构成了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危险,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自决权。” 文字表述看似客观,实则是难以把握的。在实践过程中,何谓“严重的、可预见 的、尽在咫尺的危险”,本身就是社会工作者在做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 那么,这是符合“案主自决”这一理念的行为吗? 案主自决的哲学与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最早的含义是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自由天 然等同于权利。苏格拉底对自由的探讨,实际上也表达了对政治自由的追求,他 最后为捍卫哲学的尊严而死,实际上也是为了捍卫思想的自由而死,其中也包含 了人对自由权利的维护。后人把苏格拉底当做“公民不服从”传统的开创者,而 公民不服从,也是一种维护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传统。在晚期希腊哲学中,自 由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更加注重人的自由,认为自由在于自我的选择,自 由的意志是掌握自由的前提,人的自由观念决定人的自由的范围和广度。古希腊
强价值介入视角下的案主自决 王一帆 摘要: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重要的规定,要求工作者在干预过程中保 持价值中立,这是为以实证论为代表的主流社会工作观所支持的。但是,在事实 的社会工作实践中,工作者的价值中立并非最优的对策,也是很难实现的,在这 种情况下,强价值介入的视角或许能够为案主自决赋予新的内涵。 关键词:案主自决 价值中立 强价值介入 社会工作研究与实践作为社会研究范畴中相对非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最 初的发展仍旧遵循着传统社会研究不断积累的经验,其中实证主义对社会工作发 展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实证论视角下的在社会研究中遵循价值中立的观点,催 生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案主自决”这一重要,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又颇具 争议的价值理念。根据 1996 年通过的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中的阐 述,“自决”作为社会工作者对当事人的伦理守则,是指“社会工作者尊重和推 动当事人的自决权,协助当事人努力识别和澄清自己的目标”,但同时也规定, “社会工作者按照专业判断,认为当事人的行动或者可能采取的行动对自己或他 人构成了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危险,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自决权。” 文字表述看似客观,实则是难以把握的。在实践过程中,何谓“严重的、可预见 的、尽在咫尺的危险”,本身就是社会工作者在做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 那么,这是符合“案主自决”这一理念的行为吗? 一、案主自决的哲学与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最早的含义是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自由天 然等同于权利。苏格拉底对自由的探讨,实际上也表达了对政治自由的追求,他 最后为捍卫哲学的尊严而死,实际上也是为了捍卫思想的自由而死,其中也包含 了人对自由权利的维护。后人把苏格拉底当做“公民不服从”传统的开创者,而 公民不服从,也是一种维护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传统。[1]在晚期希腊哲学中,自 由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更加注重人的自由,认为自由在于自我的选择,自 由的意志是掌握自由的前提,人的自由观念决定人的自由的范围和广度。古希腊
的自由观大多为朴素的个人自由观,在对自由的表达上度采用了主观感受的表达 方法。而哲学家康德认为,尊重个人自主性就是相信每个人具有无条件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每个人都具备为自己做出选择的能力以及为了追求自己选择的目标 而行动的能力。因此,各种以理性的理由试图使一个人改变他的思想特别是试图 使用权利、法制或操纵的方式去实现,在道德上都是不能接受的 除去哲学层面的自由含义,以赛亚柏林的自由理论,则更加具象地把自由分 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概念。积极自由要求自我导向和自我管理,积极自由 的概念内涵是“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任的愿望。我希 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 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意志的活动工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题,而不是一个课 题:希望被理性目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硬性的原因推动。”而关于消极 自由,柏林是这样表述的“就没有人或全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就 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 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 我便可以说我是不自由的。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干涉。”由此可以看出,柏林的积 极自由强调的是自我自由的愿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外 在的干预:消极自由强调的则是自我行动的范围和行动的目标不受别的力量的干 涉和挤压,自由即不被干涉。而这两种自由的概念也对应了柏林提出的正负两个 向度的案主自决:正向的案主自决,指的是个人可一起愿望自由地采取行动,运 用必须的能力及资源去完成目标,负向的案主自决,则是指除去任何会阻碍个人 朝向自我愿望或目标发展的负向行动。 个人主义是西方整个近现代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理念,它特别强调个人有 决定自己生活和前途的自由和权利。个人主义的核心原则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个人的中心地位,个人是目的,社会是手段;第二,强调个人尊严, 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第三,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至上。个人主义原则是与私 人产权制度相适应的道德理论,在经济领域就是要求保障个人财产,肯定个人追 求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在政治关系中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反对社会和国 家对个人的过多干预;在生活中主张个人奋斗,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自己的行 为选择应由自己负责。在这三个方面中,案主自决在实践中对个人主义的顺应
的自由观大多为朴素的个人自由观,在对自由的表达上度采用了主观感受的表达 方法。而哲学家康德认为,尊重个人自主性就是相信每个人具有无条件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每个人都具备为自己做出选择的能力以及为了追求自己选择的目标 而行动的能力。因此,各种以理性的理由试图使一个人改变他的思想特别是试图 使用权利、法制或操纵的方式去实现,在道德上都是不能接受的。 除去哲学层面的自由含义,以赛亚柏林的自由理论,则更加具象地把自由分 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概念。积极自由要求自我导向和自我管理,积极自由 的概念内涵是“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任的愿望。我希 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 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意志的活动工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题,而不是一个课 题:希望被理性目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硬性的原因推动。”[2]而关于消极 自由,柏林是这样表述的“就没有人或全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就 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 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 我便可以说我是不自由的。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干涉。”由此可以看出,柏林的积 极自由强调的是自我自由的愿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外 在的干预;消极自由强调的则是自我行动的范围和行动的目标不受别的力量的干 涉和挤压,自由即不被干涉。而这两种自由的概念也对应了柏林提出的正负两个 向度的案主自决:正向的案主自决,指的是个人可一起愿望自由地采取行动,运 用必须的能力及资源去完成目标,负向的案主自决,则是指除去任何会阻碍个人 朝向自我愿望或目标发展的负向行动。[3] 个人主义是西方整个近现代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理念,它特别强调个人有 决定自己生活和前途的自由和权利。个人主义的核心原则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个人的中心地位,个人是目的,社会是手段;第二,强调个人尊严, 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第三,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至上。个人主义原则是与私 人产权制度相适应的道德理论,在经济领域就是要求保障个人财产,肯定个人追 求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在政治关系中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反对社会和国 家对个人的过多干预;在生活中主张个人奋斗,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自己的行 为选择应由自己负责。[4]在这三个方面中,案主自决在实践中对个人主义的顺应
都是有所体现的,其与个人主义的渊源也会顺理成章的。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西方的个人主义传统与当今中国社会背景与语境含义中的个人主义已经是无法 等同的,后者所说的个人主义更多意指与集体主义想背离的“利己主义”,这是 不符合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的。同时,个人主义必然彰显着权利主义的重要性,个 人主义在实践中也必然强化着权利的意识。“自然权利”的概念被西方社会广为 流行,它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生命权、生存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等与生俱 来的权利。当涉及到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自决权时,这些“自然权利”便成为捍 卫案主做出自决的基本的、强大而不容被忽视的支撑。 实证主义视角下的案主自决 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例如社会学、社会工作的诞生。都受到自然科学研究 方法的巨大影响。早期的很多研究者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科学领 域,形成了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而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信念就是认为 社会同生物机体视为同一以及把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相类比。实证主义依托完 全理性与遵循经验观察的客观硏宄范式,首先在自然科学中取得成功,而当自然 科学在各个领域中获得重大突破的时候,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心理学和政治 学等学科,却处在异常尴尬而自卑的位置上,它们不得不为获得自己的科学合法 性而努力。实证主义把其原则、方法及模型应用于社会科学中,以自然科学作为 典范来规制社会科学的发展,扭转了社会科学研究的路向,使社会科学开始步入 规范化的发展。 实证主义提供了社会科学的基本原则理念,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1)统 科学。实证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有因果秩序的、同质的和一阶的世界,人类经 验具有基本的统一性,我们因而可以获得实在的知识,并且确实可以构建一个关 于它的知识体系。因此,有可能为所有的科学学科创造出一个统一的科学语言 这就是,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科学学科,都可以被还原为物理学。(2)经验 主义。作为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它强调所有知识都必须有经验基础无论是现象 主义还是物理主义,都是以经验为基础的。(3)客观主义。实证主义把认知建立 在主题和知识客体分离的基础上,并不关心观察者本身的态度,而只关注于客体, 因此认为并不存在诸如主题或真实的自我之类的东西。(4)价值自由。市政之 赞同事实和价值、或描述的和规范的陈述之间的逻辑分离,认为科学应当以一种
都是有所体现的,其与个人主义的渊源也会顺理成章的。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西方的个人主义传统与当今中国社会背景与语境含义中的个人主义已经是无法 等同的,后者所说的个人主义更多意指与集体主义想背离的“利己主义”,这是 不符合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的。同时,个人主义必然彰显着权利主义的重要性,个 人主义在实践中也必然强化着权利的意识。“自然权利”的概念被西方社会广为 流行,它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生命权、生存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等与生俱 来的权利。当涉及到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自决权时,这些“自然权利”便成为捍 卫案主做出自决的基本的、强大而不容被忽视的支撑。 二、实证主义视角下的案主自决 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例如社会学、社会工作的诞生。都受到自然科学研究 方法的巨大影响。早期的很多研究者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科学领 域,形成了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而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信念就是认为 社会同生物机体视为同一以及把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相类比。[5]实证主义依托完 全理性与遵循经验观察的客观研究范式,首先在自然科学中取得成功,而当自然 科学在各个领域中获得重大突破的时候,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心理学和政治 学等学科,却处在异常尴尬而自卑的位置上,它们不得不为获得自己的科学合法 性而努力。实证主义把其原则、方法及模型应用于社会科学中,以自然科学作为 典范来规制社会科学的发展,扭转了社会科学研究的路向,使社会科学开始步入 规范化的发展。[6] 实证主义提供了社会科学的基本原则理念,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1)统一 科学。实证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有因果秩序的、同质的和一阶的世界,人类经 验具有基本的统一性,我们因而可以获得实在的知识,并且确实可以构建一个关 于它的知识体系。因此,有可能为所有的科学学科创造出一个统一的科学语言, 这就是,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科学学科,都可以被还原为物理学。(2)经验 主义。作为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它强调所有知识都必须有经验基础无论是现象 主义还是物理主义,都是以经验为基础的。(3)客观主义。实证主义把认知建立 在主题和知识客体分离的基础上,并不关心观察者本身的态度,而只关注于客体, 因此认为并不存在诸如主题或真实的自我之类的东西。(4)价值自由。市政之一 赞同事实和价值、或描述的和规范的陈述之间的逻辑分离,认为科学应当以一种
中立方式来运行,不受所有私人的、伦理的、道德的、社会的或文化价值的影响。 (5)工具主义。实证主义对世界进行操作而非对他进行理解为基本定位,理论 就是工具。(6)技术主义。实证主义注重技术化路线,更看重评价技术或方法, 而不太关心知识的结果和发展。的 如果根据上述理论与原则来分析作为社会科学分支之一的社会工作,则便会 出现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模式:遵循社会科学的实证论观点,用价值 中立的客观态度去了解案主的困境,为案主分析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案及其后果, 然后通过知情同意来为案主提供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工作者是将案主及其困境 看做一个“客观事实”,尽量避免自己的价值判断,用不加辩论与倾向性的态度 贯穿始终,尊重案主在过程中做出的决定,这样在结案时所获得的改变便是最合 理的。在实证论者的观点中,存在着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的重要区别。事实陈述 是客观层面的概念,而价值判断是主观层面的概念,是不能像实证主义社会科学 中强调的那样被客观验证的。对社会现象所作的陈述或者对受助者问题的理解, 应当是属于事实层次的,即是可以通过评价其是否与相应的现象相吻合来进行验 证的。但是,如果社会工作者把属于个人的价值观介入其理解受助者的过程的话, 便会影响受助者问题事实上的客观性与正确性。这便成为了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 中的伦理困境,为了避免这些困境对专业实践的限制及效果的影响,理论上便产 生试图透过由受助者的“自决”意识,来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多牵涉到的伦理价值 问题。 实证论视角下的社会工作是延续了实证社会科学研究的传统范式的,这种传 统范式是伴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兴起的,它从解释人对自然世界知识的探索出发去 认识社会及社会发展规律,在当代知识探索的各个领域留下了深远的影响。然而, 对实证主义的批判也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发展中必须重新思考的问题。实证论社会 工作强调价值中立,即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绝对分离,这是实证论者信奉的客观主 义的具体体现,这显然是在实务中无法实现的。我们姑且把工作者与案主的互动 过程看做是一项实证的科学研究,在这样的研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实验、观察 和逻辑之外的很多东西。理解受助者问题,为了受助者的福祉而做出的各种干预, 这其中,都是无法把文化规范和价值从科学知识的主张中脱离出来的。事实上, 案主自决”这一伦理主张,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的价值承诺。社会科学,包括社
中立方式来运行,不受所有私人的、伦理的、道德的、社会的或文化价值的影响。 (5)工具主义。实证主义对世界进行操作而非对他进行理解为基本定位,理论 就是工具。(6)技术主义。实证主义注重技术化路线,更看重评价技术或方法, 而不太关心知识的结果和发展。[7] 如果根据上述理论与原则来分析作为社会科学分支之一的社会工作,则便会 出现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模式:遵循社会科学的实证论观点,用价值 中立的客观态度去了解案主的困境,为案主分析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案及其后果, 然后通过知情同意来为案主提供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工作者是将案主及其困境 看做一个“客观事实”,尽量避免自己的价值判断,用不加辩论与倾向性的态度 贯穿始终,尊重案主在过程中做出的决定,这样在结案时所获得的改变便是最合 理的。在实证论者的观点中,存在着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的重要区别。事实陈述 是客观层面的概念,而价值判断是主观层面的概念,是不能像实证主义社会科学 中强调的那样被客观验证的。对社会现象所作的陈述或者对受助者问题的理解, 应当是属于事实层次的,即是可以通过评价其是否与相应的现象相吻合来进行验 证的。但是,如果社会工作者把属于个人的价值观介入其理解受助者的过程的话, 便会影响受助者问题事实上的客观性与正确性。这便成为了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 中的伦理困境,为了避免这些困境对专业实践的限制及效果的影响,理论上便产 生试图透过由受助者的“自决”意识,来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多牵涉到的伦理价值 问题。 实证论视角下的社会工作是延续了实证社会科学研究的传统范式的,这种传 统范式是伴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兴起的,它从解释人对自然世界知识的探索出发去 认识社会及社会发展规律,在当代知识探索的各个领域留下了深远的影响。然而, 对实证主义的批判也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发展中必须重新思考的问题。实证论社会 工作强调价值中立,即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绝对分离,这是实证论者信奉的客观主 义的具体体现,这显然是在实务中无法实现的。我们姑且把工作者与案主的互动 过程看做是一项实证的科学研究,在这样的研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实验、观察 和逻辑之外的很多东西。理解受助者问题,为了受助者的福祉而做出的各种干预, 这其中,都是无法把文化规范和价值从科学知识的主张中脱离出来的。事实上, “案主自决”这一伦理主张,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的价值承诺。社会科学,包括社
会学、社会工作以及心理学,其所涉及的研究客体归根结底都是与“人”这一社 会性动物相关联的,必然会很多地涉及价值判断、主观释义甚至政治意识形态等 其他非客观性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或工作者是否可以保持价值中立的 态度去理解社会世界或者是案主的问题呢?就连实证论者也不得不承认,在实际 的情况中,研究者或工作者是很难完全把自己的价值观抽离的。由此我们认为, 社会工作实务中的“案主自决”,并非是最优的伦理选择,价值中立也是不可能 实现的。下文将从社会工作具体实践的角度来论述“案主自决”存在的局限性 案主自决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工作实务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践行。如果说社会科学应当遵循实证 论的经验主义,那么社会工作相较于社会学或心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应当对此 具备着更小的合理性与可能性。社会工作所涉及的受助者的多样性及其所面临困 境的复杂性,使其很难通过某种先验的理论或假设得到验证,在这其中,道德与 价值的蕴含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即道德意识与价值判断在社会工作实践中 实际上是必需的工作方法,甚至有学者称,价值观和伦理学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生 命线。圓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践行,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去理解:其一,在从事 社会工作实务时,社会工作者需要处理一些跟道德有关联的行为:其二,工作员 在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时,其本身就是在从事道德行为。这两个层面的理解实际上 是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说明了社会工作实践的道德践行。伦理困境的出现往往 设涉及的是某些方面利益或价值的冲突,当遇到这些问题时,实证论的社会工作 观用“案主自决”去规避工作者的困境,实际上是一种对受助者和专业都不负责 的表现。这些困境是实务工作的重要部分,姑且不论社会工作者是否有引领社会 道德的责任这样的议题,单就社会工作本身的宗旨一一提升受助者的社会功能 助其成长一一来说,这当中本身就隐含着帮助受助者修正其存在的不为社会所共 识的、不符合道德标准的价值观的倾向性。假设受助者在行使自决权时,做出的 决定是有违道德的,那么“案主自决”和“社会工作”这一以价值和伦理为生命 线的专业的意义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其次,“案主自决”在实践中存在着来自受助者自身以及工作者两方面的局 限性。实证论者的案主自觉原则在理论上固然是能够自圆其说的,但当其真正遭 遇实践的时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社会工作的工作对象,我们往往界定为“弱
会学、社会工作以及心理学,其所涉及的研究客体归根结底都是与“人”这一社 会性动物相关联的,必然会很多地涉及价值判断、主观释义甚至政治意识形态等 其他非客观性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或工作者是否可以保持价值中立的 态度去理解社会世界或者是案主的问题呢?就连实证论者也不得不承认,在实际 的情况中,研究者或工作者是很难完全把自己的价值观抽离的。[8]由此我们认为, 社会工作实务中的“案主自决”,并非是最优的伦理选择,价值中立也是不可能 实现的。下文将从社会工作具体实践的角度来论述“案主自决”存在的局限性。 三、案主自决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工作实务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践行。如果说社会科学应当遵循实证 论的经验主义,那么社会工作相较于社会学或心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应当对此 具备着更小的合理性与可能性。社会工作所涉及的受助者的多样性及其所面临困 境的复杂性,使其很难通过某种先验的理论或假设得到验证,在这其中,道德与 价值的蕴含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即道德意识与价值判断在社会工作实践中 实际上是必需的工作方法,甚至有学者称,价值观和伦理学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生 命线。[9]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践行,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去理解:其一,在从事 社会工作实务时,社会工作者需要处理一些跟道德有关联的行为;其二,工作员 在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时,其本身就是在从事道德行为。这两个层面的理解实际上 是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说明了社会工作实践的道德践行。伦理困境的出现往往 设涉及的是某些方面利益或价值的冲突,当遇到这些问题时,实证论的社会工作 观用“案主自决”去规避工作者的困境,实际上是一种对受助者和专业都不负责 的表现。这些困境是实务工作的重要部分,姑且不论社会工作者是否有引领社会 道德的责任这样的议题,单就社会工作本身的宗旨——提升受助者的社会功能, 助其成长——来说,这当中本身就隐含着帮助受助者修正其存在的不为社会所共 识的、不符合道德标准的价值观的倾向性。假设受助者在行使自决权时,做出的 决定是有违道德的,那么“案主自决”和“社会工作”这一以价值和伦理为生命 线的专业的意义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其次,“案主自决”在实践中存在着来自受助者自身以及工作者两方面的局 限性。实证论者的案主自觉原则在理论上固然是能够自圆其说的,但当其真正遭 遇实践的时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社会工作的工作对象,我们往往界定为“弱
势群体”,这种“弱势”,大部分体现在社会资源占有的不足以及自身能力障碍, 这样,如果简单地坚持让其在面对困境及有关解决困境的选择上“自决”,可能 很难真正体现其利益,而工作者“价值中立”的态度,也可能会使本就陷入困境 中的受助者更加孤立无援。当然,并不能否认“案主自决”是重要的伦理守则, 当受助者有清晰的认知能力和为自己所做的选择承担责任的能力时,自决是应当 坚持的。同样地,对于工作者来说,也存在着诸多的因素制约着“案主自决”的 实现。专业工作者为了解决案例中的问题,除了要关注“案主自决”的价值伦理 以外,还需要从其工作目标、专业技术的运用,甚至机构的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 分析,以便于找到兼顾多方利益的最佳工作方案。在社会工作预设的理想化理论 中,受助者、工作员、机构三者之间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实践中, 三者又很难实现真正的统一。当受助者的“自决”可能会使各方利益发生分化的 时候,工作者又该如何抉择呢?如果尊重案主的自决权会导致工作员与机构的宗 旨和利益相背离,工作员是否应该为了案主去承担相应的风险呢? 另外,案主自决作为以西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及权利主义为其理论基础的 一项伦理原则,它是适应西方的传统文化特质的,因而在西方的社会工作实践中, 其运用是比较广泛的,并且能够取得相应的效果。但是,这并不足以推导出其具 有普遍适用性的结论。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守则》中,并没有明 文规定有关“案主自决”的相关条款。对此,我们可以做出“中国的社会工作 的发展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但是,也应该考虑到这样一个伦理守则,它实际 上还是根源于本土的价值观与道德信念,在其基础上做出的合理要求。同样的, 在我国2001年实行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中,也主张尊重来访者,强 点咨询员与来访者人格的平等性,要求与来访者形成良好的咨询关系,并不明文 提倡价值中立,这实际上就为咨询师对来访者实施价值干预留出了空间。事实 上也是如此,许多社会工作中或心理咨询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大多数中国来 访者来说,保持价值中立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相反,却阻碍了工作的顺利进 行,较低了效果。究其原因,我们会发现,西方传统文化的突出特质之一是重视 个人价值和自由,不轻信权威;而中国传统文化突出的特质是重视社会价值,强 调集体主义和人际关系,较相信权威的力量。在中国,大多数的受助者来求助的 时候,在主观上已经有了接受工作者知道的准备,他们往往迫切希望能够从工作
势群体”,这种“弱势”,大部分体现在社会资源占有的不足以及自身能力障碍, 这样,如果简单地坚持让其在面对困境及有关解决困境的选择上“自决”,可能 很难真正体现其利益,而工作者“价值中立”的态度,也可能会使本就陷入困境 中的受助者更加孤立无援。当然,并不能否认“案主自决”是重要的伦理守则, 当受助者有清晰的认知能力和为自己所做的选择承担责任的能力时,自决是应当 坚持的。同样地,对于工作者来说,也存在着诸多的因素制约着“案主自决”的 实现。专业工作者为了解决案例中的问题,除了要关注“案主自决”的价值伦理 以外,还需要从其工作目标、专业技术的运用,甚至机构的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 分析,以便于找到兼顾多方利益的最佳工作方案。在社会工作预设的理想化理论 中,受助者、工作员、机构三者之间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实践中, 三者又很难实现真正的统一。当受助者的“自决”可能会使各方利益发生分化的 时候,工作者又该如何抉择呢?如果尊重案主的自决权会导致工作员与机构的宗 旨和利益相背离,工作员是否应该为了案主去承担相应的风险呢? 另外,案主自决作为以西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及权利主义为其理论基础的 一项伦理原则,它是适应西方的传统文化特质的,因而在西方的社会工作实践中, 其运用是比较广泛的,并且能够取得相应的效果。但是,这并不足以推导出其具 有普遍适用性的结论。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守则》中,并没有明 文规定有关“案主自决”的相关条款。[10]对此,我们可以做出“中国的社会工作 的发展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但是,也应该考虑到这样一个伦理守则,它实际 上还是根源于本土的价值观与道德信念,在其基础上做出的合理要求。同样的, 在我国 2001 年实行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中,也主张尊重来访者,强 点咨询员与来访者人格的平等性,要求与来访者形成良好的咨询关系,并不明文 提倡价值中立,[11]这实际上就为咨询师对来访者实施价值干预留出了空间。事实 上也是如此,许多社会工作中或心理咨询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大多数中国来 访者来说,保持价值中立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相反,却阻碍了工作的顺利进 行,较低了效果。究其原因,我们会发现,西方传统文化的突出特质之一是重视 个人价值和自由,不轻信权威;而中国传统文化突出的特质是重视社会价值,强 调集体主义和人际关系,较相信权威的力量。在中国,大多数的受助者来求助的 时候,在主观上已经有了接受工作者知道的准备,他们往往迫切希望能够从工作
者那里得到明确、具体和有效的建议,以缓解矛盾的心理状态或境地。如果这 时工作者依然坚持价值中立,案主自决,不向其提供任何参考意见和建议,则很 容易使受助者产生焦虑和不安,甚至对工作者的能力和专业性产生质疑,失去对 工作者的信任,从而导致工作难以顺利进行,降低工作者的工作效果。 四、强价值介入及其理论支持 正如 Corey等所言,“即使你认识到把你自己的价值观加于当事人是不合适 或者不合道德的,你仍然会以某些微妙的方式影响他们赞同你的看法。”1既然 如此,一味地强调单一的“案主自决”在实践中其实是不合理的。对此,不少学 者也提出了不同的应对方法,其中有学者提出,关于“价值中立”,应当遵循非 绝对的中立,而是侧重价值上的功能性干预,避免内容上的干预。所谓价值的 功能性干预是指“引导当事人把自我探索集中于个人选择与个人的需要之间的关 系上来”。即工作员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加诸受助者,要尽可能避免价值说教者, 不评价受助者的价值观,也不宣扬自己认可的价值取向。工作员引入的不同的价 值观,其目的应该是帮助受助者开阔视野,认识不同价值选择的可能性,而不要 将其作为某种暗示或给来访者的压力。这种“价值的功能性干预”是相对较客 观的一种视角,它更加侧重的依然是受助者自身的选择,工作者的角色是充分做 好有关选择的各种准备 事实上,近二十年来,从事社会科学理论的学者,很少会再认同实证论的观 点了,他们认为社会研究必然会涉及价值介入。这是一种“强价值介入”理论的 视角,也就是说,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研究者要有意识地介入自己的价值判断, 才可以清晰地理解他所要研究的社会现象。把这种思路延伸至社会工作领域,我 们会发现,“强价值介入理论”同样是成立的。工作者会加入自己的理解、价值 观、道德理念来更好地了解受助者的问题,也会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而有意或 无意地带有倾向性地为受助者提供建议,尤其是面临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时,这些 “强价值介入”似乎更是不可避免的。强价值介入虽然有违实证论的研究范式, 但我们仍然能够找到理论以及实践两个层面对这一反实证观的支持 第一,马克思·韦伯的“价值关联”学说。从学术渊源上来看,“价值关联” 这一概念并不是韦伯首先提出来的,而是韦伯从德国新康德主义的代表任务李凯 尔特那里继承过来的。李凯尔特在《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一书中,就已明确指
者那里得到明确、具体和有效的建议,以缓解矛盾的心理状态或境地。[12如果这 时工作者依然坚持价值中立,案主自决,不向其提供任何参考意见和建议,则很 容易使受助者产生焦虑和不安,甚至对工作者的能力和专业性产生质疑,失去对 工作者的信任,从而导致工作难以顺利进行,降低工作者的工作效果。 四、强价值介入及其理论支持 正如 Corey 等所言,“即使你认识到把你自己的价值观加于当事人是不合适 或者不合道德的,你仍然会以某些微妙的方式影响他们赞同你的看法。”[13]既然 如此,一味地强调单一的“案主自决”在实践中其实是不合理的。对此,不少学 者也提出了不同的应对方法,其中有学者提出,关于“价值中立”,应当遵循非 绝对的中立,而是侧重价值上的功能性干预,避免内容上的干预。[14]所谓价值的 功能性干预是指“引导当事人把自我探索集中于个人选择与个人的需要之间的关 系上来”。即工作员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加诸受助者,要尽可能避免价值说教者, 不评价受助者的价值观,也不宣扬自己认可的价值取向。工作员引入的不同的价 值观,其目的应该是帮助受助者开阔视野,认识不同价值选择的可能性,而不要 将其作为某种暗示或给来访者的压力。[15]这种“价值的功能性干预”是相对较客 观的一种视角,它更加侧重的依然是受助者自身的选择,工作者的角色是充分做 好有关选择的各种准备。 事实上,近二十年来,从事社会科学理论的学者,很少会再认同实证论的观 点了,他们认为社会研究必然会涉及价值介入。这是一种“强价值介入”理论的 视角,也就是说,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研究者要有意识地介入自己的价值判断, 才可以清晰地理解他所要研究的社会现象。把这种思路延伸至社会工作领域,我 们会发现,“强价值介入理论”同样是成立的。工作者会加入自己的理解、价值 观、道德理念来更好地了解受助者的问题,也会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而有意或 无意地带有倾向性地为受助者提供建议,尤其是面临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时,这些 “强价值介入”似乎更是不可避免的。强价值介入虽然有违实证论的研究范式, 但我们仍然能够找到理论以及实践两个层面对这一反实证观的支持。 第一,马克思·韦伯的“价值关联”学说。从学术渊源上来看,“价值关联” 这一概念并不是韦伯首先提出来的,而是韦伯从德国新康德主义的代表任务李凯 尔特那里继承过来的。李凯尔特在《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一书中,就已明确指
出,价值关联是文化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他还指出:“在历史科学文化中,只 有研究者运用自己的价值立场去考察被研究的经验现实,才有可能真正揭示出该 经验现实的本质特征和它存在的真正意义 [I6] 韦伯继承并发展了李凯尔特关于价值关联的基本思想。他认为,“哪些具体 问题吸引着一个学者,他所寻求的是何种程度的解释,这要看研究者的价值标准 和兴趣是什么。问题的选择总是与价值相关的。对于文化和社会现象进行绝对‘客 观的’科学分析,不参杂任何特殊的和‘片面的’观点是不可能的。问题的选择、 分析和阐述总是围着一定的目的,至于值得知道的是什么,那就要看研究者的眼 光了。”可以看出,韦伯承认价值观影响科学工作,尤其是影响选择有待于分 析的对象和要研究的问题。而实际上,我们只所以能够了解外在的世界,对自我 的了解,以及与人沟通,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们具有一个相应的道德架构 无论此道德架构是与生俱来的、或后天社会教化而形成的,还是先天和后天两种 因素共同建构车来的,它都是使得世界事物对我们呈现意义的必要条件。对韦伯 来说,这才是“价值关联”的真正意涵,与李凯尔特所不同的是,这种价值关联 是为相关的社群所共同接受的,是指每一个团体、社群、社会、或国家内的成员 共同接受并且是习以为常的价值观。社会研究里的价值介入是不可避免的,但是 在韦伯看来,这些不可避免的价值成分是指属于社群共同的价值关联,而不是个 人的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关联式的价值介入是不会影响研究的客观性的。那么 对于社会工作来说,这种价值关联式的价值介入应当是毋庸置疑的。上文曾论述 过,社会工作本质上可看做是一种道德实践,道德的内容必然涉及价值的东西 工作者在案主问题的界定与理解上、干预模式的采用上、以及所提出的劝导意见, 实际上都是基于一定的社群所达成共识的价值观念来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工 作者已经潜移默化地试图引导受助者向一种涉及“价值关联”的价值内容上转变 我们可以把这种看似是客观的价值关联实际上理解成是非客观的,因为这些价值 是要工作者以第一人身的角度介入的,工作者首先是对其认同的,因此在某种 程度上,它代表的是工作者个人的价值判断。 第二,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说。严格地说,批判理论和诠释学原本有各自 不同的研究对象,批判理论主要是硏究社会现象,诠释学主要是讨论“何谓理解”。 哈贝马斯将批判理论与诠释学进行了综合,形成“批判诠释学”。批判诠释学认
出,价值关联是文化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他还指出:“在历史科学文化中,只 有研究者运用自己的价值立场去考察被研究的经验现实,才有可能真正揭示出该 经验现实的本质特征和它存在的真正意义。”[16] 韦伯继承并发展了李凯尔特关于价值关联的基本思想。他认为,“哪些具体 问题吸引着一个学者,他所寻求的是何种程度的解释,这要看研究者的价值标准 和兴趣是什么。问题的选择总是与价值相关的。对于文化和社会现象进行绝对‘客 观的’科学分析,不参杂任何特殊的和‘片面的’观点是不可能的。问题的选择、 分析和阐述总是围着一定的目的,至于值得知道的是什么,那就要看研究者的眼 光了。”[17]可以看出,韦伯承认价值观影响科学工作,尤其是影响选择有待于分 析的对象和要研究的问题。而实际上,我们只所以能够了解外在的世界,对自我 的了解,以及与人沟通,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们具有一个相应的道德架构, 无论此道德架构是与生俱来的、或后天社会教化而形成的,还是先天和后天两种 因素共同建构车来的,它都是使得世界事物对我们呈现意义的必要条件。对韦伯 来说,这才是“价值关联”的真正意涵,与李凯尔特所不同的是,这种价值关联 是为相关的社群所共同接受的,是指每一个团体、社群、社会、或国家内的成员 共同接受并且是习以为常的价值观。社会研究里的价值介入是不可避免的,但是 在韦伯看来,这些不可避免的价值成分是指属于社群共同的价值关联,而不是个 人的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关联式的价值介入是不会影响研究的客观性的。那么 对于社会工作来说,这种价值关联式的价值介入应当是毋庸置疑的。上文曾论述 过,社会工作本质上可看做是一种道德实践,道德的内容必然涉及价值的东西。 工作者在案主问题的界定与理解上、干预模式的采用上、以及所提出的劝导意见, 实际上都是基于一定的社群所达成共识的价值观念来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工 作者已经潜移默化地试图引导受助者向一种涉及“价值关联”的价值内容上转变。 我们可以把这种看似是客观的价值关联实际上理解成是非客观的,因为这些价值 是要工作者以第一人身的角度介入的,[18]工作者首先是对其认同的,因此在某种 程度上,它代表的是工作者个人的价值判断。 第二,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说。严格地说,批判理论和诠释学原本有各自 不同的研究对象,批判理论主要是研究社会现象,诠释学主要是讨论“何谓理解”。 哈贝马斯将批判理论与诠释学进行了综合,形成“批判诠释学”。批判诠释学认
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必须介入自己的价值,因为任何认识不再像实证主 义者认为的那样只是排斥研究者价值的纯感官的反应,而是包含了研究者自己价 值的一种演绎。哈贝马斯强调,社会科学研究者必须对现有的社会状况进行道德 评价,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这样硏究者的研究才能深入。因此,哈贝马斯坚持社 会科学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的科学性包括研究者的价值和琵 琶宁,两者是相互关联在一起的。相反,如果把研究者的价值排除在社会科学硏 究之外,社会科学研究者就会失去社会研究的最本质特征。 社会工作研究的范式有修补、诠释、觉醒、改革四个层面。其中,诠释和改 革者两个范式都与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相一致。社会工作中的诠释是强调社会 工作者不是控制者,注重对话和深层的同感,强调站在案主的角度理解案主等观 念;而改革范式强调的是对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批判,如对财富与权力的分配 不公进行批判,需要对社会结构进行改变等观念都与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有 致的地方。另外,社会工作本身就有自己固有的价值观,如利他主义、尊重受助 者的权利与选择等等,所以价值是贯穿于社会工作始终的东西,价值的介入也是 不可避免的,这是对单纯的“案主自决”原则的理论性挑战。任何涉及价值介入 的概念,实际上都是与“案主自决”的相抗衡。 而在实践方面,现有的研究也显示出“强价值介入”在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 用。例如在民族志研究中,它不只是要求研究者对那些个人的行为进行观察,而 是要努力帮助他们理解那些在一定的环境中产生的信念、态度、价值观、角色 社会结构以及行为规范等,那些环境和他们本身的环境不同,弗雷泽的《金枝》 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民族志研究方法中使用的两个视角,“主位”视角和“客 位”视角,这些方法的使用都需要接入研究者的价值判断,在资料的手机和分析 过程中,都需要硏究者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来确定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在阮新邦的《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艺术中提到的社区研究案例中,就是 用批判诠释学理论进行了分析。其主题是“居民意识”,这个研究中涉及两个问 题:第一是价值介入和价值中立如何协调:第二是价值介入中,涉及到居民的价 值与研究者的价值以及政府的价值观,该怎样协调?他提出了在社区现状的硏究 中持中立态度,如居住环境、条件等,不应该带入研究者的价值和居民的价值, 第一层面上,价值中立,客观的调查,但在“居民意识”的设计问卷中,有研究
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者必须介入自己的价值,因为任何认识不再像实证主 义者认为的那样只是排斥研究者价值的纯感官的反应,而是包含了研究者自己价 值的一种演绎。哈贝马斯强调,社会科学研究者必须对现有的社会状况进行道德 评价,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这样研究者的研究才能深入。因此,哈贝马斯坚持社 会科学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的科学性包括研究者的价值和琵 琶宁,两者是相互关联在一起的。相反,如果把研究者的价值排除在社会科学研 究之外,社会科学研究者就会失去社会研究的最本质特征。[19] 社会工作研究的范式有修补、诠释、觉醒、改革四个层面。其中,诠释和改 革者两个范式都与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相一致。社会工作中的诠释是强调社会 工作者不是控制者,注重对话和深层的同感,强调站在案主的角度理解案主等观 念;而改革范式强调的是对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批判,如对财富与权力的分配 不公进行批判,需要对社会结构进行改变等观念都与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有一 致的地方。另外,社会工作本身就有自己固有的价值观,如利他主义、尊重受助 者的权利与选择等等,所以价值是贯穿于社会工作始终的东西,价值的介入也是 不可避免的,这是对单纯的“案主自决”原则的理论性挑战。任何涉及价值介入 的概念,实际上都是与“案主自决”的相抗衡。 而在实践方面,现有的研究也显示出“强价值介入”在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 用。例如在民族志研究中,它不只是要求研究者对那些个人的行为进行观察,而 是要努力帮助他们理解那些在一定的环境中产生的信念、态度、价值观、角色、 社会结构以及行为规范等,那些环境和他们本身的环境不同,弗雷泽的《金枝》 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民族志研究方法中使用的两个视角,“主位”视角和“客 位”视角,这些方法的使用都需要接入研究者的价值判断,在资料的手机和分析 过程中,都需要研究者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来确定问题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在阮新邦的《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艺术中提到的社区研究案例中,就是 用批判诠释学理论进行了分析。其主题是“居民意识”,这个研究中涉及两个问 题:第一是价值介入和价值中立如何协调;第二是价值介入中,涉及到居民的价 值与研究者的价值以及政府的价值观,该怎样协调?他提出了在社区现状的研究 中持中立态度,如居住环境、条件等,不应该带入研究者的价值和居民的价值, 第一层面上,价值中立,客观的调查,但在“居民意识”的设计问卷中,有研究
者的价值介入。在第二个层面上,深入访谈阶段,研究者与居民的对话必须有研 究者的价值介入,在资料分析阶段,引入批判理论,分析居民的价值观,反思 批判,为什么是这样的反应?站在居民的角度反思问题。政府的价值观,例如政 府发展观与环境观对居民的影响,人际关系的反思,是和睦的还是邻里关系不好, 抑或是交往太少?提出建议方案。研究者与居民的协商,考虑政府方面因素。批 判诠释理论不仅了解居民意识的现状,而且可在批判诠释下改变过去单方面的记 录访谈意见,它引入双向沟通的视角,把研究者的地位与居民的地位摆在一样的 位置,通过反思能得到更多的知识,在分析资料时,提倡“强价值介入”,依据 客观事实对社会进行批判时,要引入自己的价值。圖 五、结语 社会工作源于社会慈善事业和睦邻运动,它从一开始就关注弱势群体、注重 解决社会问题,是一门以价值观和实践为基础的助人自助的专业活动。通常,我 们可以这样理解,社会工作专业是先有实践,后有理论的。因此,实证论者认为 社会科学应借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进行研究,在社会工作学上是不适用的。“对 人和社会不能适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只能以认为学科的主观方法对具体 的个人和事件进行解释和说明。科学家不能通过血爪真理和本质、而是通过获得 知识来理解自身和人类社会。”四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主张工作者的价值 中立,案主自决,并非最优的伦理选择。 强价值介入的视角为我们提供的研究范式可以称之为非实证的“另类”范式。 近年来,也有许多研究集中关注除“强价值介入”之外的各种非实证范式,例如 “投入理解”、“共识真理观”、批判诠释、“视域融合”、建构和女性主义等后现 代的视角。四在这样的研究范式下,社会工作的质性研究要比量性研究的应用更 为普遍。在质性研究中,解释中的理解和价值介入都是其核心问题,案主自决也 实际上是加入了工作者自身价值倾向的“自决”一一工作员在对案主的处境做出 价值中立的分析的同时,还应当根据有形的国家政策法律、无形的道德舆论以及 自身的经验判断做出现身的选择建议,在这基础上,再把自决权交予受助者,甚 至工作员可以通过自我表露来向受助者传递出自己的倾向性,从而影响案主的决 定,这些在实践中都是允许的。但是,当工作者应当在干预过程中绝对避免价值 观的说教,不应该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受助者,这与“强价值介入”的视角是
者的价值介入。在第二个层面上,深入访谈阶段,研究者与居民的对话必须有研 究者的价值介入,在资料分析阶段,引入批判理论,分析居民的价值观,反思、 批判,为什么是这样的反应?站在居民的角度反思问题。政府的价值观,例如政 府发展观与环境观对居民的影响,人际关系的反思,是和睦的还是邻里关系不好, 抑或是交往太少?提出建议方案。研究者与居民的协商,考虑政府方面因素。批 判诠释理论不仅了解居民意识的现状,而且可在批判诠释下改变过去单方面的记 录访谈意见,它引入双向沟通的视角,把研究者的地位与居民的地位摆在一样的 位置,通过反思能得到更多的知识,在分析资料时,提倡“强价值介入”,依据 客观事实对社会进行批判时,要引入自己的价值。[20] 五、结语 社会工作源于社会慈善事业和睦邻运动,它从一开始就关注弱势群体、注重 解决社会问题,是一门以价值观和实践为基础的助人自助的专业活动。通常,我 们可以这样理解,社会工作专业是先有实践,后有理论的。因此,实证论者认为 社会科学应借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进行研究,在社会工作学上是不适用的。“对 人和社会不能适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只能以认为学科的主观方法对具体 的个人和事件进行解释和说明。科学家不能通过血爪真理和本质、而是通过获得 知识来理解自身和人类社会。”[21]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主张工作者的价值 中立,案主自决,并非最优的伦理选择。 强价值介入的视角为我们提供的研究范式可以称之为非实证的“另类”范式。 近年来,也有许多研究集中关注除“强价值介入”之外的各种非实证范式,例如 “投入理解”、“共识真理观”、批判诠释、“视域融合”、建构和女性主义等后现 代的视角。[22]在这样的研究范式下,社会工作的质性研究要比量性研究的应用更 为普遍。在质性研究中,解释中的理解和价值介入都是其核心问题,案主自决也 实际上是加入了工作者自身价值倾向的“自决”——工作员在对案主的处境做出 价值中立的分析的同时,还应当根据有形的国家政策法律、无形的道德舆论以及 自身的经验判断做出现身的选择建议,在这基础上,再把自决权交予受助者,甚 至工作员可以通过自我表露来向受助者传递出自己的倾向性,从而影响案主的决 定,这些在实践中都是允许的。但是,当工作者应当在干预过程中绝对避免价值 观的说教,不应该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受助者,这与“强价值介入”的视角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