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伦理守则 (2012版) 前言 根据杨浦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杨浦 区专业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 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杨浦区社会工作专业水平,推动社会工作者 (以下简称“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发展,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专业 人才职业道德建设。杨浦区社会工作协会本着“专业成长、情感交流、 政策倡议、理念传播”的精神,坚持以构筑社会工作人才高地为目标, 研究制定了《杨浦区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理 守则》 《伦理守则》在杨浦区社会工作领域的推行,主要是为加强社会 工作者专业人才队伍的作风建设,践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 务的工作理念,培养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诚信友爱的良好作风. 《伦理守则》在强化社会工作者专业价值伦理的同时,结合本土 社会环境和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实际情况,为构建杨浦特色社会工作专 业人才职业道德规范迈出了崭新一步
—1— 杨浦区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伦理守则 (2012 版) 前 言 根据杨浦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杨浦 区专业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的 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杨浦区社会工作专业水平,推动社会工作者 (以下简称“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发展,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专业 人才职业道德建设。杨浦区社会工作协会本着“专业成长、情感交流、 政策倡议、理念传播”的精神,坚持以构筑社会工作人才高地为目标, 研究制定了《杨浦区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理 守则》)。 《伦理守则》在杨浦区社会工作领域的推行,主要是为加强社会 工作者专业人才队伍的作风建设,践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 务的工作理念,培养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诚信友爱的良好作风。 《伦理守则》在强化社会工作者专业价值伦理的同时,结合本土 社会环境和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实际情况,为构建杨浦特色社会工作专 业人才职业道德规范迈出了崭新一步
杨浦区社会工作协会理事长 签发日期:2012年8月19日
—2— 杨浦区社会工作协会理事长: 签发日期:2012年8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杨浦区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 理守则》)是在杨浦区辖区内从事社会工作、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及 实务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所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及伦理标准,是社会工 作者在工作中应对职责冲突或伦理困惑时所遵循的思考依据,以及明 确职责所属的伦理要求。 第二条、本《伦理守则》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即总则、基本思 想和伦理职责。其中第-部分的总则主要表明了本《伦理守则》的作 用及适用范围,并对《伦理守则》所涉及的内容做了简要概述。第二 部分是基于对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理解所提出的基本思想,反映了社 会工作专业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第三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具体 阐述社会工作者(在第三部分中简称“社会工作者”)在专业服务和实 务工作中所应遵守的伦理职责,包括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同事、 机构、专业和社会的伦理职责。其中部分是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 作中达到标准,部分是可结合现实情况并根据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专业 判断进行考量。 第三条、本《伦理守则》由上海市杨浦区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委员 会制定,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3
—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杨浦区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 理守则》)是在杨浦区辖区内从事社会工作、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及 实务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所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及伦理标准,是社会工 作者在工作中应对职责冲突或伦理困惑时所遵循的思考依据,以及明 确职责所属的伦理要求。 第二条、本《伦理守则》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即总则、基本思 想和伦理职责。其中第一部分的总则主要表明了本《伦理守则》的作 用及适用范围,并对《伦理守则》所涉及的内容做了简要概述。第二 部分是基于对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理解所提出的基本思想,反映了社 会工作专业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第三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具体 阐述社会工作者(在第三部分中简称“社会工作者”)在专业服务和实 务工作中所应遵守的伦理职责,包括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同事、 机构、专业和社会的伦理职责。其中部分是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 作中达到标准,部分是可结合现实情况并根据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专业 判断进行考量。 第三条、本《伦理守则》由上海市杨浦区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委员 会制定,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杨浦区各领域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应 遵守此《伦理守则》共同为杨浦区大力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 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本《伦理守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上海市杨浦区社会工 作协会所有
—4— 第四条、杨浦区各领域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应 遵守此《伦理守则》,共同为杨浦区大力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 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本《伦理守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上海市杨浦区社会工 作协会所有
第二章、基本思想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有维护人权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 第七条、社会工作者主要的工作目标是在现有国情允许范围内协 助有需要的人土实现自助,缓解其在社会功能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并 致力于缓解和改善影响个体社会功能正常实现的社会问题 第八条、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以平等、 关怀与尊重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人,接纳人的个体差异。 第九条、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社会工作者 有责任鼓励及协助服务对象在不伤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实现自我。 第十条、社会工作者相信任何社会都应当为其公民谋取最大的福 祉,促进个人福祉和社会福祉的实现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认识到人与环境互动的重要性,了解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是个体改变的重要原动力,尽力加强人与环境之间的良 性互动,务求恢复、维持及增进个人、家庭、社会团体、组织和社区 之间的平衡。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者有责任更新、提升并运用专业知识来推动 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
—5— 第二章、基本思想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有维护人权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 第七条、社会工作者主要的工作目标是在现有国情允许范围内协 助有需要的人士实现自助,缓解其在社会功能方面所面临的困境,并 致力于缓解和改善影响个体社会功能正常实现的社会问题。 第八条、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以平等、 关怀与尊重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人,接纳人的个体差异。 第九条、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社会工作者 有责任鼓励及协助服务对象在不伤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实现自我。 第十条、社会工作者相信任何社会都应当为其公民谋取最大的福 祉,促进个人福祉和社会福祉的实现。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认识到人与环境互动的重要性,了解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是个体改变的重要原动力,尽力加强人与环境之间的良 性互动,务求恢复、维持及增进个人、家庭、社会团体、组织和社区 之间的平衡。 第十二条、社会工作者有责任更新、提升并运用专业知识来推动 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
第三章、伦理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职责 1、负责 社会工作者应当以增进服务对象福祉为己任,秉持专业价值观, 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技巧为服务对象提供适切的服务,对服务对象 负责。 (1)在确保服务对象对他人即公众利益不造成侵害的前提下,应 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 (2)当社会工作者发现因其个人原因或价值观冲突,无法向服务 对象提供适当服务,或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时,应及时向所属机构 提出回避申请,避免继续向该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3)社会工作者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教育训练、专 业技能及工作经验,向服务对象提供适当的服务。若遇到服务对象面 临的困境非社会工作者个人能力或机构资源、服务范围所能解决时, 应通过专业流程予以及时转案或转介。 (4)除特殊情况外,社会工作者应在辞职或工作调动时,对由其 负责的尚未结案的工作做出恰当安排,向服务对象提供转案、转介、 结案等服务,并协助服务对象做好相关的适应及过渡,将可能引起对
—6— 第三章、伦理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职责 1、负责 社会工作者应当以增进服务对象福祉为己任,秉持专业价值观, 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技巧为服务对象提供适切的服务,对服务对象 负责。 (1)在确保服务对象对他人即公众利益不造成侵害的前提下,应 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 (2)当社会工作者发现因其个人原因或价值观冲突,无法向服务 对象提供适当服务,或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时,应及时向所属机构 提出回避申请,避免继续向该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3)社会工作者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教育训练、专 业技能及工作经验,向服务对象提供适当的服务。若遇到服务对象面 临的困境非社会工作者个人能力或机构资源、服务范围所能解决时, 应通过专业流程予以及时转案或转介。 (4)除特殊情况外,社会工作者应在辞职或工作调动时,对由其 负责的尚未结案的工作做出恰当安排,向服务对象提供转案、转介、 结案等服务,并协助服务对象做好相关的适应及过渡,将可能引起对
服务对象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2、尊重差异 (1)社会工作者应认识并承认其服务的服务对象由于来自不同地 域及不同成长环境,而可能拥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价值、生活习 惯、个人特质等差异,并对服务对象的个别差异予以尊重及接纳。 (2)社会工作者应恪守价值中立和不批判的原则,客观对待服务 对象的问题和行为,全面了解服务对象的处境及实际问题,不评价服 务对象的价值观 3、自决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尊重并帮助服务对象获得自我决定的能力,以 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使其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 (1)社会工作者必须协助服务对象尽力明确其行动的目标促进 服务对象充分行使自决权。但若服务对象现行或潜在的行为具有严重 的危害性,且一旦发生,可能会对自己、他人或社会造成伤害或危险 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服务对象自决”的原则,阻止其行为。 (2)对于未成年人、智障人士以及精神病患者等法律所规定的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等对于自决权受限制的服务 对象,在制定服务目标、服务方式和可获得的服务等方面,社会工作 者应鼓励其尽量参与决定
—7— 服务对象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2、尊重差异 (1)社会工作者应认识并承认其服务的服务对象由于来自不同地 域及不同成长环境,而可能拥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价值、生活习 惯、个人特质等差异,并对服务对象的个别差异予以尊重及接纳。 (2)社会工作者应恪守价值中立和不批判的原则,客观对待服务 对象的问题和行为,全面了解服务对象的处境及实际问题,不评价服 务对象的价值观。 3、自决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尊重并帮助服务对象获得自我决定的能力,以 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使其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 (1)社会工作者必须协助服务对象尽力明确其行动的目标,促进 服务对象充分行使自决权。但若服务对象现行或潜在的行为具有严重 的危害性,且一旦发生,可能会对自己、他人或社会造成伤害或危险 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服务对象自决”的原则,阻止其行为。 (2)对于未成年人、智障人士以及精神病患者等法律所规定的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等对于自决权受限制的服务 对象,在制定服务目标、服务方式和可获得的服务等方面,社会工作 者应鼓励其尽量参与决定
4、知情同意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让服务对象了解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其自身 的权利、权利限制、应尽的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1)社会工作者应在服务初期,以适合服务对象理解能力的方 式,在可能的范围内,使他们了解所接受服务中个人的权利、义务、 机会和风险 (2)社会工作者不可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服务对象可 能在未清楚掌握具体情况下,做出重要决定或失去应有的权益。 (3)对于不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 当的第三方同意,并以服务对象所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服务对象,以保 护服务对象的利益。在该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此第三方符合服 务对象的期望和利益,并尽量增强服务对象在获得告知后表达同意的 能力 (4)若服务对象是在强制情况下使用服务,社会工作者则应清楚 告知其所拥有的权利和限制,并协助服务对象尽量获得最大的自主权。 (5)服务过程中,若涉及录音、摄像或第三者旁观等情况,社会 工作者必须事先告知服务对象,并征得其同意。 5、利益冲突 社会工作者应警惕且尽量避免可能会影响到专业考量和公正判断 8
—8— 4、知情同意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让服务对象了解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其自身 的权利、权利限制、应尽的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1)社会工作者应在服务初期,以适合服务对象理解能力的方 式,在可能的范围内,使他们了解所接受服务中个人的权利、义务、 机会和风险。 (2)社会工作者不可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服务对象可 能在未清楚掌握具体情况下,做出重要决定或失去应有的权益。 (3)对于不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 当的第三方同意,并以服务对象所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服务对象,以保 护服务对象的利益。在该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此第三方符合服 务对象的期望和利益,并尽量增强服务对象在获得告知后表达同意的 能力。 (4)若服务对象是在强制情况下使用服务,社会工作者则应清楚 告知其所拥有的权利和限制,并协助服务对象尽量获得最大的自主权。 (5)服务过程中,若涉及录音、摄像或第三者旁观等情况,社会 工作者必须事先告知服务对象,并征得其同意。 5、利益冲突 社会工作者应警惕且尽量避免可能会影响到专业考量和公正判断
的利益冲突。 (1)当可能发生与案主有关的利益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服 务对象,并以服务对象利益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 采取相应步骤解决冲突,必要时可以选择转案服务。 (2)社会工作者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并以此谋取私人利 益。 (3)社会工作者应尽量避免相关机构、相关人员等第三方与服务 对象发生利益冲突。若利益冲突无法避免,社会工作者应尽可能表明 立场,并将冲突告知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明确其有转案、转介及终 止服务的权利 (4)若服务对象在强制情况下接受服务社会工作者应尽量减少 多方冲突,为服务对象谋取利益最大化 6、双重关系 社会工作者应尽量避免与服务对象产生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以 避免剥削或其他可能伤害服务对象的风险。 (1)社会工作者应避免向与自己存有密切关系的人士,家属、朋 友、商业或政治等关系的人土提供服务。 (2)社会工作者不得收受服务对象所赠送的财物。对于服务对象 所赠送的财物,社会工作者应尽量谢绝,若无法拒绝时,须向社会工
—9— 的利益冲突。 (1)当可能发生与案主有关的利益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服 务对象,并以服务对象利益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 采取相应步骤解决冲突,必要时可以选择转案服务。 (2)社会工作者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并以此谋取私人利 益。 (3)社会工作者应尽量避免相关机构、相关人员等第三方与服务 对象发生利益冲突。若利益冲突无法避免,社会工作者应尽可能表明 立场,并将冲突告知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明确其有转案、转介及终 止服务的权利。 (4)若服务对象在强制情况下接受服务,社会工作者应尽量减少 多方冲突,为服务对象谋取利益最大化。 6、双重关系 社会工作者应尽量避免与服务对象产生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以 避免剥削或其他可能伤害服务对象的风险。 (1)社会工作者应避免向与自己存有密切关系的人士,家属、朋 友、商业或政治等关系的人士提供服务。 (2)社会工作者不得收受服务对象所赠送的财物。对于服务对象 所赠送的财物,社会工作者应尽量谢绝,若无法拒绝时,须向社会工
作者所属机构报备,协商相应的处理方式,避免影响与服务对象的专 业关系。 (3)社会工作者应避免参加与专业服务无关的服务对象私人活 动。若无法拒绝时,社会工作者须考虑参与此类活动是否会影响双方 的专业关系,并将可能存在的限制及风险告知服务对象,避免之后出 现利益冲突。 4)当发觉有移情或反移情的情况,且这些情况有可能会妨碍双 方的专业关系或服务的提供时,社会工作者应做出妥善安排,必要时 须进行转案 (5)任何情况下,不论是经双方同意或是以强迫方式,社会工作 者不得与服务对象有任何涉性活动或接触,且避免与服务对象发生恋 爱或婚姻关系。 7、隐私和保密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在保障隐私和保密个人资料方面的权 利,应在提供服务初期充分告知服务对象在特定情况下保密原则所受 到的限制 (1)除非迫于专业理由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 得的服务对象的所有信息、资料、照片、录音等予以保密。因特殊情 况必须公开或向第三方披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经服务对 10-
—10— 作者所属机构报备,协商相应的处理方式,避免影响与服务对象的专 业关系。 (3)社会工作者应避免参加与专业服务无关的服务对象私人活 动。若无法拒绝时,社会工作者须考虑参与此类活动是否会影响双方 的专业关系,并将可能存在的限制及风险告知服务对象,避免之后出 现利益冲突。 (4)当发觉有移情或反移情的情况,且这些情况有可能会妨碍双 方的专业关系或服务的提供时,社会工作者应做出妥善安排,必要时 须进行转案。 (5)任何情况下,不论是经双方同意或是以强迫方式,社会工作 者不得与服务对象有任何涉性活动或接触,且避免与服务对象发生恋 爱或婚姻关系。 7、隐私和保密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在保障隐私和保密个人资料方面的权 利,应在提供服务初期充分告知服务对象在特定情况下保密原则所受 到的限制。 (1)除非迫于专业理由,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 得的服务对象的所有信息、资料、照片、录音等予以保密。因特殊情 况必须公开或向第三方披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经服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