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 论 5 规在规范当时商业保险活动的同时,又通过司法买践不断的自我完善,形成新的 更完备的书面保险法。这基本上是·…个实践一法律-…实践的过程。以《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为例,当时这部法律的制定正是在十三世纪以来各国海上 保险的习惯做法的基础上,总结∫在此之前的书面海上保险法律法令和两千多 个海上保险判例之后才完成的。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保险业发展的特 殊性,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与世界其他保险业发达国家有所区别。我们是 在商业保险活动的发展初期,直接通过吸收其他国家的保险法律法规,在此基础 上制定了我国的保险法。这样做的优点在于·利用他人的成功经验,州快我国的保 险立法工作,尽快为我国的商业保险活动提供了规范: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之处,即保险司法和保险执法工作相对滞后.因此.加快保险可法人员的培养,加 强保险法理研究,统一对保险法中条文和词语的解释,是当前完善我国保险法律 体系,保障我商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三节保险的法律环境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企业 的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对保獐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生活安定、人身健 康,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商业保险所关系的不仅仅是社 会和个人资本的运用,而且直接关系到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因此,健全的保险法 律体系本身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是一种经营保险的公司。它除了具有本身的 特性外,也具有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共性。一个股份制的保险公司,需要发行股票, 有股东、股东大会和蓝事会,有公可章程,有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等等。保险合同也 是一种合同,除了它的特殊性,也其有与其他合同相同的共同性。例如,要约与接 受,对价,一致同意等等。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除了要受保险亚法和保险合同法 的约束,还要受公可法和合同法的约束。 此外,保险顾名思义是承保风险,它所承保的风险有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 身风险等几大类。保险的标的也是于踅万别的。每一种标的、每一种风险都会受 到一种甚至几种法律的制约。例如,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 的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一种合法的利益:那么,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 的之间什么样的关系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关系是非法的,保险法本身并未对此作 出规定,这就需要使用其他相关法律予以确定,如“财产法”、“公司法”、“继承 法”、“刑法”等法律。再比如,对于各种责任保险来说,首先必须有比较完备的侵 权法律体系,可以依法确定致害方应负的“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的责任,合理区分“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否则,责任保险就失去了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