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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二、保险法的种类 保除法是对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法律的统称。虽然各国的法律体系、社会制 度、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不同,保险法的立法时间有光有后,保险法律法规不尽 相同,但直接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法律按照不同的规范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两 大类:保险行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前青是以商业保险的经营者为规范的对象,后 者则是以保除合可当并人的行为为规范的对象。保险行业法通常包括保险公司 法和保险中介法,有些国家还有专门的外国保险公司法,英国则有专门规范“芳 合社”运作的法律,保险合同法按照保险标的或风险的不同、般有人身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财产保险法等等除此之外,出维护某些公共利益的需要,某些社 会或经济活动的组织经营者必须为这些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法律规定的保险保 障,即强制保险。有关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通常并不以单独的立法形式出现,而 是被包含在其他相关法律之中,强制保险法既不是以商业保险的经营者为规范 对象,也不是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为规范对象;而是以相关社会经济活动及其组织 经营者为规范对象的。强制保险法虽然不像保险行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可以自成 独立的体系,然而它也是直接与保险行为相关的法律,应该构成保险法的一部 分。所以,从这个意义是讲,保险法也可以分为三种:1.保险行业法:2.保险合 同法;和3.强制保险法。 三、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立法只是保险法律体系的·个组成部分,完整的保险法律体系应该包 桥保险立法、司法和执法。 任何法律都是严格相哭活的统一,过于严格,法律会变成隔死的教茶,没有 任何伸缩空间,社会和经济行为就无法进行:反之,过于灵活,过大的空问,会使 法律形司虚设。保险法律也是一样,既要有明确的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既为商业保险划定规范,又为商业保险的发展留有空间。同时,法律条文虽然会 使用专]的法律术语,但也不避免地使用相当数量的普通词语即使是法律术 语,有时也会存在同一术语具有-个以上的含义的情况,更不用说普通词语的含 义所可能引起的争议。因此,即使有较为完善的书面保险法令法规,要兼顾法律 的严格与灵活,并且明确法律条文和词语的含义,单单依靠这种书面法律也是不 够的,需要有相当数量熟悉精通保险法理和保险惯例做法的法人员,通过他们 依据法理,对法律条文作出合理的解释,处理争议诉讼,作出裁决,维护社会正义 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严格与灵活的统-一。 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基本上以商业保险活动的 发展为基础,逐步形成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各种保险法律法规,这些保险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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