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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 论 3 席大法官曼斯非尔德对英国保险立法的贡献最大,被人们称为英国保险法之父。 英国的保险立法不仅为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制定了规范,而且为世界其他国家的 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 进入二十世纪,不仅丁业发达国家都有不同形式的保险立法,许多发展中国 家也很注意保险立法的工作,像印度和菲律宾就是较早有比较完备的保险立法 的国家。我国的保险立法工作虽起步较晚,却受到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节保险法律体系 一、商业保险的概念和法律规范的需要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整体的,另一方 面是个别的。 就整体而言,商业保险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分 方式,就是说让最熟悉风险的人一保险人来承担风险。从被保险的个人或单 位的角度来看,他支付了少量的费用-保费,而把遭受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了保 险人: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他把面临众多同一风险的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根 据概率和大数法则的原理,预期损失的可能性,计算出每一个别单位为弥补这些 损失应当分担的费用,并收取相对少量的费用建立应付风险损失的基金,保险人 把他的风险按比例相对平均地转移给了全部被保险入。经营商业保险的目的固 然是盈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社会职能是对减低风险 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一般不是实物替 换,而是金钱补偿,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收取保费和支付赔偿所完成的资 金转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社会财富的苒分配。就整个社会而言,法律为保 障被保险人作为一个群体的利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需要对保险公司 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 配的顺利进行。 就个别面言,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投保入/被保险人对其具有可保利 益的标的向保险入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诺或支付合同对价一保费,保 险入接受投保并承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保危险在承保期间所造成的承保 损失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贵任。就单个的商业保险行为面言,法律需要 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入权利和义务,保獐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某些情况 还要保障有关的第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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