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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 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 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 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2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 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 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 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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