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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索赔1142亿美元。这种多头起诉的做法受到俄方质疑。后者主张,依照“岔路 口”条款的规定,尤科斯公司不能将同一争端诉诸多个程序。 仲裁庭驳回了这一主张,认为触发“岔路口条款”必须满足“三重同一性”,即争端 的当事人、诉由和标的全部相同,而本仲裁的当事人和诉由(违反《能源宪章条 约》)与前两个程序并不相同。 尤科斯公司与俄政府的对簿公堂持续了近十年,就程序问题前后举行5次听证会, 2008年秋天就管辖权问题举行为期10天的听证会,2012年10月-11月就案件 实体问题举行长达21天的听证会 双方当事人均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提交的书面陈述超过4000页,另外还提交了 8800份证据材料。仲裁庭的费用超过840万美元(均由败诉的俄方承担),尤 科斯一方产生的律师费、专家费和证人出庭费用等仲裁费用高达8000万美元(其 中75%由俄方承担),俄方产生的仲裁费用也超过3000万美元。当然,相对于 1142亿美元的索赔金额和500亿美元的裁决赔偿额,这些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就微不足道了 本案的一大特点是,双方就管辖权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俄方先后提出六大理由 主张仲裁庭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全部被仲裁庭驳回。其中两点尤其值得注意 其一,俄罗斯列举了尤科斯公司及其股东的四大类、28项“非法和恶意行为”,主 张后者存在“不洁之手”因而不受国际法保护。仲裁庭认为,尤科斯公司在避税安 排等方面的确存在不当行为,但不受保护的仅是以“恶意或违反东道国法律”的方 式设立或获得的投资,针对的只是投资设立或获得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对于投资 之后的不法行为,东道国可以依法处罚,但不能剥夺其受国际法保护的权利。 其二,俄方认为,俄政府征缴偷漏税款、罚款等行为都属于税收措施,根据“税 收例外”条款不属于《能源宪章条约》的适用范围。仲裁庭指出,俄罗斯政府的 措施并非善意行使税收权力,而是利用尤科斯公司在避税安排上的瑕疵,以税收 作为伪装实现征收后者财产并消灭政敌等不相干目的,因此不属于税收例外。 最后,该案还展示了仲裁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例如,面对申请人提出的现金 流量折现法、可比交易法、可比公司法等8种估值方法,仲裁庭选用了可比公司 法,计算出尤科斯三家股东所受的损失为667亿美元。又如,仲裁庭认定尤科府索赔 1142 亿美元。这种多头起诉的做法受到俄方质疑。后者主张,依照“岔路 口”条款的规定,尤科斯公司不能将同一争端诉诸多个程序。 仲裁庭驳回了这一主张,认为触发“岔路口条款”必须满足“三重同一性”,即争端 的当事人、诉由和标的全部相同,而本仲裁的当事人和诉由(违反《能源宪章条 约》)与前两个程序并不相同。 尤科斯公司与俄政府的对簿公堂持续了近十年,就程序问题前后举行 5 次听证会, 2008 年秋天就管辖权问题举行为期 10 天的听证会,2012 年 10 月-11 月就案件 实体问题举行长达 21 天的听证会。 双方当事人均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提交的书面陈述超过 4000 页,另外还提交了 8800 份证据材料。仲裁庭的费用超过 840 万美元(均由败诉的俄方承担),尤 科斯一方产生的律师费、专家费和证人出庭费用等仲裁费用高达 8000 万美元(其 中 75%由俄方承担),俄方产生的仲裁费用也超过 3000 万美元。当然,相对于 1142 亿美元的索赔金额和 500 亿美元的裁决赔偿额,这些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就微不足道了。 本案的一大特点是,双方就管辖权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俄方先后提出六大理由, 主张仲裁庭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全部被仲裁庭驳回。其中两点尤其值得注意。 其一,俄罗斯列举了尤科斯公司及其股东的四大类、28 项“非法和恶意行为”,主 张后者存在“不洁之手”因而不受国际法保护。仲裁庭认为,尤科斯公司在避税安 排等方面的确存在不当行为,但不受保护的仅是以“恶意或违反东道国法律”的方 式设立或获得的投资,针对的只是投资设立或获得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对于投资 之后的不法行为,东道国可以依法处罚,但不能剥夺其受国际法保护的权利。 其二,俄方认为,俄政府征缴偷漏税款、罚款等行为都属于税收措施,根据“税 收例外”条款不属于《能源宪章条约》的适用范围。仲裁庭指出,俄罗斯政府的 措施并非善意行使税收权力,而是利用尤科斯公司在避税安排上的瑕疵,以税收 作为伪装实现征收后者财产并消灭政敌等不相干目的,因此不属于税收例外。 最后,该案还展示了仲裁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例如,面对申请人提出的现金 流量折现法、可比交易法、可比公司法等 8 种估值方法,仲裁庭选用了可比公司 法,计算出尤科斯三家股东所受的损失为 667 亿美元。又如,仲裁庭认定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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