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审计系朱恒金编印20049-1 4 建安工程造价660万元,建筑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60% 工程预付款为建安工程造价的20%,开工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 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的比重抵扣工程 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 工程保修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 材料价差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价差上调10%,在6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如下表 四 110 165 220 110 问题: 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 该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为多少? 该工程2月至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 6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是多少?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为多少? 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雨,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另请施工队修 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审计署令第3号(之五),实施日期、2001年 月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 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 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 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时,应当检 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 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 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 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 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设备 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査概算审批、执行、调整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成本迸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系朱恒金编印 2004-9-1 4 4 建安工程造价 660 万元,建筑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 60%; 工程预付款为建安工程造价的 20%,开工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 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的比重抵扣工程 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 工程保修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 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 材料价差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价差上调 10%,在 6 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如下表: 月份 二 三 四 五 六 完成产值 55 110 165 220 110 问题: 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 该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为多少? 该工程 2 月至 5 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 6 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是多少?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为多少? 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雨,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另请施工队修 理,修理费 1.5 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审计署令第 3 号(之五),实施日期、2001 年 8 月 1 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 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 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 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时,应当检 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 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 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 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 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设备、 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成本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