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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潮4将置多大号 民法总论 (二)意思能力 1、含义 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瑞士 称为判断能力,台湾称为识别能力。 注意:此概念仅针对自然人而言。 2、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有意思能力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能力并非法律赋予的地位或资格,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即对各个具体的民事 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各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有意思能力,并无统一的标准。 如吸毒的人、喝醉酒的人、精神病人、神童、盲人等形态不一。因此民法只能确定统一 的规定,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为标准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意思能力。 4、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差异,如成年人在醉酒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四、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由其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有联系,但仍有以下区别: 1、目的不同:设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使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 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 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 并无一定范围。 (三)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般认为应当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作为依据,侧重于对个人的保护,但认定较为 复杂。建议按照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为标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指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二、权利的本质 (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 第4页共8页民法总论 (二)意思能力 1、含义 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瑞士 称为判断能力,台湾称为识别能力。 注意:此概念仅针对自然人而言。 2、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有意思能力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能力并非法律赋予的地位或资格,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即对各个具体的民事 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各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有意思能力,并无统一的标准。 如吸毒的人、喝醉酒的人、精神病人、神童、盲人等形态不一。因此民法只能确定统一 的规定,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为标准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意思能力。 4、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差异,如成年人在醉酒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四、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由其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有联系,但仍有以下区别: 1、目的不同:设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使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 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 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 并无一定范围。 (三)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般认为应当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作为依据,侧重于对个人的保护,但认定较为 复杂。建议按照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为标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指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二、权利的本质 (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 第 4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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