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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典4矮降贸多大 民法总论 代表人物: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物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 2、利益说 代表人物: 德国民法学者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梅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即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二)评价 第一种学说无法解释无意思能力的人何以成为权利主体: 第二种学说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 第三种学说全面说明了权利的本质,可取。 三、权利的意义 权利由利益和法律之力构成 法律上之力指受法律支持与保障的力量: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简称为法益 四、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 分为公权与私权 (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 将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1、非财产权,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又可细分为人格权与身 份权。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 利。 2、财产权,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3、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如继承权、社员权(包括股权)。 (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 即根据法律上之力进行划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 1、支配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 面的内容: 具体表现: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与请求权竞合 3、变动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根据所变动的法 律关系不同,又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特点: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 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与期限。 (2)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防御。 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为永久抗辩权,同时履行抗 辩权则为延期抗辩权。 抗辩权与诉讼上的抗辩 第5页共8页民法总论 代表人物: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物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 2、利益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梅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即权利由“特定 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二)评价 第一种学说无法解释无意思能力的人何以成为权利主体; 第二种学说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 第三种学说全面说明了权利的本质,可取。 三、权利的意义 权利由利益和法律之力构成 法律上之力指受法律支持与保障的力量;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简称为法益 四、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 分为公权与私权 (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 将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1、非财产权,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又可细分为人格权与身 份权。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 利。 2、财产权,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3、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如继承权、社员权(包括股权)。 (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 即根据法律上之力进行划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 1、支配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 面的内容; 具体表现;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与请求权竞合 3、变动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根据所变动的法 律关系不同,又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特点: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 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与期限。 (2)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防御。 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为永久抗辩权,同时履行抗 辩权则为延期抗辩权。 抗辩权与诉讼上的抗辩 第 5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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