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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剥撞降餐多大学 民法总论 两种诉讼抗辩:其一,权利障碍之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自 始不发生;其二,权利消灭之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但因特定事由 而归于消灭,如清偿。其效果在于足以使请求权消灭,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法院也有审 查这些事实的义务。抗辩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法院无主动 审查的权利。 (3)可能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代位权、代理权、法人代表人的事务执行权等。 (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所谓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如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债权的性质是否矛盾:债权仍然为相对权,因为债权所产生 的请求力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但基于一切民事权利所具有的不可侵性的特点, 在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不过,各国的态度并不完 全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因第三人的行为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时, 应当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 失。 (五)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如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之间的关系。 (六)以与权利主体之关系为标准 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前者是指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让与的权利,如人格权、身 份权;专属权以外的权利,为非专属权,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七)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 既得权与期待权。 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属于既得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 有实现可能的权利为期待权,如附条件的权利、继承权、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八)其他权利 1、财产管理权 依据代理权或授权行使他人的权利的权限,如代理权、同意权、追认权、失踪人财 产代管人之管理权等。 2、实质性的权利与技术性的权利 实质性的私权指以实质的生活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作为 法律关系变动原因,具有技术手段性质的权利,称为技术性的私权,如形成权、抗辩权、 请求权等。 3、新产生的权利类型 如在人格权中产生了隐私权,在财产法领域产生了消费者权、环境权、日照权、生 存权等。 五、权利竞合 (一)含义及具体表现 多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产生同一结果,称为权利竞合,其中最常见 的是请求权竞合,即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当 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时,其他请求权则归于消灭。 (二)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学说 第6页共8页民法总论 两种诉讼抗辩:其一,权利障碍之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自 始不发生;其二,权利消灭之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但因特定事由 而归于消灭,如清偿。其效果在于足以使请求权消灭,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法院也有审 查这些事实的义务。抗辩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法院无主动 审查的权利。 (3)可能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代位权、代理权、法人代表人的事务执行权等。 (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所谓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如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债权的性质是否矛盾:债权仍然为相对权,因为债权所产生 的请求力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但基于一切民事权利所具有的不可侵性的特点, 在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不过,各国的态度并不完 全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因第三人的行为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时, 应当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 失。 (五)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如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之间的关系。 (六)以与权利主体之关系为标准 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前者是指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让与的权利,如人格权、身 份权;专属权以外的权利,为非专属权,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七)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 既得权与期待权。 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属于既得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 有实现可能的权利为期待权,如附条件的权利、继承权、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八)其他权利 1、财产管理权 依据代理权或授权行使他人的权利的权限,如代理权、同意权、追认权、失踪人财 产代管人之管理权等。 2、实质性的权利与技术性的权利 实质性的私权指以实质的生活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作为 法律关系变动原因,具有技术手段性质的权利,称为技术性的私权,如形成权、抗辩权、 请求权等。 3、新产生的权利类型 如在人格权中产生了隐私权,在财产法领域产生了消费者权、环境权、日照权、生 存权等。 五、权利竞合 (一)含义及具体表现 多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产生同一结果,称为权利竞合,其中最常见 的是请求权竞合,即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当 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时,其他请求权则归于消灭。 (二)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学说 第 6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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