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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喇外煙降餐多本孝 民法总论 不同主张: 1、法条竞合说,认为实际上只是两个法律条文的竞合,而非行为的竞合。此说认为 两种责任并无实质的区别,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 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仅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2、请求权竞合说 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为两个独立的制度,若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二者的构成 要件,则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合并或选择其一行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 起诉,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只能满足其中一个请求权。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认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义务,当同一事实既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 又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时,仅发生一个请求权,而不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此 单一请求权有两个民事责任规范作基础。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不是两个请求权,而是同一 个请求权所依据的两个法律规范即两个请求权基础,并且只能一次起诉。 六、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一)认为权利先存说: (二)权利与法律同时存在说 (三)法律先存说 七、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第五节 民事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法律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即不管义务人意思如何,都必须遵守,不能 随意变更或免除。 义务与权利通常相互对应,如债权与债务,但有时并不尽如此,如物权。 二、义务的分类 1、公义务与私义务: 2、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 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5、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6、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 7、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 一、责任的意义 多种含义: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受到某种制裁。 二、法律责任 区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一)罗马法和德国普通法 第7页共8页民法总论 不同主张: 1、法条竞合说,认为实际上只是两个法律条文的竞合,而非行为的竞合。此说认为 两种责任并无实质的区别,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 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仅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2、请求权竞合说 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为两个独立的制度,若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二者的构成 要件,则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合并或选择其一行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 起诉,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只能满足其中一个请求权。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认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义务,当同一事实既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 又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时,仅发生一个请求权,而不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此 单一请求权有两个民事责任规范作基础。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不是两个请求权,而是同一 个请求权所依据的两个法律规范即两个请求权基础,并且只能一次起诉。 六、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一)认为权利先存说; (二)权利与法律同时存在说 (三)法律先存说 七、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第五节 民事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法律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即不管义务人意思如何,都必须遵守,不能 随意变更或免除。 义务与权利通常相互对应,如债权与债务,但有时并不尽如此,如物权。 二、义务的分类 1、公义务与私义务; 2、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 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5、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6、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 7、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 一、责任的意义 多种含义: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受到某种制裁。 二、法律责任 区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一)罗马法和德国普通法 第 7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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