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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的效力与受理 (一)上诉的效力 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上诉,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合法的上诉还会发生以下具体效 力:(1)阻断一审裁判生效。上诉具有阻断一审裁判生效的效力。(2)移审效力。案件因 上诉而系属于上诉法院和第二审程序。因上诉而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除因撤回上诉、调 解等特殊情形外,上诉审法院只有作出裁判才发生消灭诉讼法律关系的效果。(3)“上诉 不可分”效力。所谓“上诉不可分”,是指虽然上诉人针对原判决的一部分提起上诉,则 原则上判决的未上诉部分也会一并移审到上诉法院,并因此阻断效力,也就是说原审裁判 确定的事项都不生效。例如,离婚诉讼当事人上诉仅针对财产分割提起了上诉,而对解除 婚姻关系没有提起上诉,按照“上诉不可分”原则,一审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事项的判 决的效力因上诉而被阻断。再如,针对必要共同诉讼判决一部分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其 效力及于全部共同诉讼人。 (二)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受理,指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 的案件予以受理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 提交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 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这样规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答辩权利,又使人民法院不致因被上诉人不行使答辩权利而 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到第二审法 院。第二审法院收到全部案卷材料后,案件就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三、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 行为。 (一)撤回上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 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规定撤回上诉的要件,但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撤回上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应向审理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提 出:(2)应由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3)申请撤回上诉的当事人须有诉讼行为能力: (4)撤回上诉的请求应在二审宣判前提出。此外,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还要考虑对 方当事人的意见。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撤回上诉一定要征求被上诉人的同意, 但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会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就不应准许其撤回上诉。 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一般来讲, 准予撤诉应制作裁定书。因为第二审准予撤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力,它是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如果不制作裁定书,当事人等就可能对 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疑问,执行程序也无法开始。至于不准撤诉的裁定,因二、上诉的效力与受理 (一)上诉的效力 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上诉,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合法的上诉还会发生以下具体效 力:(1)阻断一审裁判生效。上诉具有阻断一审裁判生效的效力。(2)移审效力。案件因 上诉而系属于上诉法院和第二审程序。因上诉而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除因撤回上诉、调 解等特殊情形外,上诉审法院只有作出裁判才发生消灭诉讼法律关系的效果。(3)“上诉 不可分”效力。所谓“上诉不可分”,是指虽然上诉人针对原判决的一部分提起上诉,则 原则上判决的未上诉部分也会一并移审到上诉法院,并因此阻断效力,也就是说原审裁判 确定的事项都不生效。例如,离婚诉讼当事人上诉仅针对财产分割提起了上诉,而对解除 婚姻关系没有提起上诉,按照“上诉不可分”原则,一审判决中的解除婚姻关系事项的判 决的效力因上诉而被阻断。再如,针对必要共同诉讼判决一部分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其 效力及于全部共同诉讼人。 (二)上诉的受理 上诉的受理,指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 的案件予以受理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 提交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 5 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 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 5 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 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这样规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答辩权利,又使人民法院不致因被上诉人不行使答辩权利而 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 5 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到第二审法 院。第二审法院收到全部案卷材料后,案件就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三、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 行为。 (一)撤回上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6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 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规定撤回上诉的要件,但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撤回上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应向审理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提 出;(2)应由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3)申请撤回上诉的当事人须有诉讼行为能力; (4)撤回上诉的请求应在二审宣判前提出。此外,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还要考虑对 方当事人的意见。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撤回上诉一定要征求被上诉人的同意, 但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会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就不应准许其撤回上诉。 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一般来讲, 准予撤诉应制作裁定书。因为第二审准予撤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力,它是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如果不制作裁定书,当事人等就可能对 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疑问,执行程序也无法开始。至于不准撤诉的裁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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