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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除了法学领域外,和管理学相结合,形成了新的组织理论,和政治学相结合,形成了新 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社会学结合,形成了新的经济社会学等:立宪经济学主要是对政治生活 是轻济分折断和洗学及政治学结金形棉了入装法托写论藏新敌治锅济绕流广泛摆用 民主等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制度演进理论同样对社会问题 深入 的研究, 本经济学一起形成了新的经济社会学,同时由于侧重于史学研究,对新经济史的形成做出了 重要贡献,并和社会生物学、社会心理学相结合,形成了新的经济生物学、演化经济学和经 济心理学。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各个分支相互之间的影响日益密切,特别是和相关学科之 间的相可影响越来越大」 由于分支众多,不可能用一个统一框架来理解新制度经济学,从上面 一个粗略的分类可 以看出,各分支之间其实冲突很厉害,主要表现在主流的契约经济学和其他分支在理性假设 上的差别:制度演进理论和其他分支在时间的内生与外生性上的差别:立宪经济学和制度演 进理论与其他分支在制度设计和制度适应性问题上的冲突等。尽管如此,布坎南、科斯、诺 思相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说明社会对新制度经济学已经广泛认可,经过30余年的奋斗 新制度经学所创立的语言、发展的观点、提出的政策建议均已经对相关学科产生了厂 影响 流的经济学刊物上 已经离不开制度、产权、契约、组织以及交易成本等这样的新制度经济 学词汇,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这场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已经改变了人们的视野,无 论对这个流派是否存在偏见,它都深深烙在经济学的发展轨迹上。新制度经济学运动从20 世纪80年代中期对中国产生的影响更加百大,绝大多数中国的经济学家都是从接受这个理 论开始走向科研之路的,其中最有成就的群体几乎都在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语言、观点和方 法。新制度经济学在应用层次 响巨大 公正地该 新制度经 继马克思」 义经济学以后在中国获得主流地位的经济学分支,即使在现在仍然如此。本文的讨论是从 个中国学者的角度展开的,所以角度和侧重点与国外文献有所不同,笔者希望这个综述对新 制度经济学在中国以后的发展有所益处。 二、经济组织的比较静态分析 契约经济学 在科斯1937年的论文基础上,20世纪70年代一些经济学家开始追究经济组织的性质 这一被前人忽视的基本理论问顾。科断(1994中译本)当时认为,企业实际上可以抽象为 一个雇用契约,由于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所以雇用契约也是不完 全的,这意味着雇主或雇员可能利用私人信息剥夺他人的利益。科斯由此推测,市场不足以 低成本的方式解决所有和 约不 完全性有关的问题,因此需要企业这种以命令为主要特征 监督方式。但阿尔奇安等人不同意科斯的看法,他们认为,给定选择自由,企业和市场没有 本质的差别,它们都属于契约的范畴,只不过契约的条款、期限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而 已。科斯1960年的论文也已经发现了这一观点,在《社会成本问题》(科斯,1994中译本) 中,科斯指出,只要交易洗及的成本可以忽路,那么交易形式是不重要的。这就是“科斯定 理”。在科斯看来 交易的形式通过产权结构来界定 也就是阿尔奇安等人后来发展的契 形式,契约是关于产权分配的约定,契约安排的不同对应着相应的产权结构以及背后的政治 法律体制。由此,这些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复杂的制度问题抽象成了契约的选择问题。 契约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是这样的:任何交易都不是单纯的物品交换,从本质上说,交易 的对象是权利:交易形式和交易讨程实际上表现为经济当事人通过协商别分权益的讨程,并 过超约明确界定下来 即使不能明确界定,也可以通过双方的默契约定下来: 妈济 事人之间彼此了解需要时间和相应的成本,因而在契约定立时,当事人可能无法 、份完全 的契约来界定双方的责、权、利,这就带米了契约的不完全性:由于契约可能不完全,当事 人就存在侵权的可能,也就是产生了代理成本,可能被侵权的一方就叫“委托人”,侵权的 4 大,除了法学领域外,和管理学相结合,形成了新的组织理论,和政治学相结合,形成了新 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社会学结合,形成了新的经济社会学等;立宪经济学主要是对政治生活 进行经济分析,和法学及政治学结合,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或新政治经济学,被广泛运用于 宪政、民主等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制度演进理论同样对社会问题又深入的研究,与交易成 本经济学一起形成了新的经济社会学,同时由于侧重于史学研究,对新经济史的形成做出了 重要贡献,并和社会生物学、社会心理学相结合,形成了新的经济生物学、演化经济学和经 济心理学。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各个分支相互之间的影响日益密切,特别是和相关学科之 间的相互影响越来越大。 由于分支众多,不可能用一个统一框架来理解新制度经济学,从上面一个粗略的分类可 以看出,各分支之间其实冲突很厉害,主要表现在主流的契约经济学和其他分支在理性假设 上的差别;制度演进理论和其他分支在时间的内生与外生性上的差别;立宪经济学和制度演 进理论与其他分支在制度设计和制度适应性问题上的冲突等。尽管如此,布坎南、科斯、诺 思相继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说明社会对新制度经济学已经广泛认可,经过 30 余年的奋斗, 新制度经学所创立的语言、发展的观点、提出的政策建议均已经对相关学科产生了广泛影响, 一流的经济学刊物上已经离不开制度、产权、契约、组织以及交易成本等这样的新制度经济 学词汇,可以说,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的这场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已经改变了人们的视野,无 论对这个流派是否存在偏见,它都深深烙在经济学的发展轨迹上。新制度经济学运动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对中国产生的影响更加巨大,绝大多数中国的经济学家都是从接受这个理 论开始走向科研之路的,其中最有成就的群体几乎都在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语言、观点和方 法。新制度经济学在应用层次上也对中国影响巨大,公正地说,新制度经济学是继马克思主 义经济学以后在中国获得主流地位的经济学分支,即使在现在仍然如此。本文的讨论是从一 个中国学者的角度展开的,所以角度和侧重点与国外文献有所不同,笔者希望这个综述对新 制度经济学在中国以后的发展有所益处。 二、经济组织的比较静态分析——契约经济学 在科斯 1937 年的论文基础上,20 世纪 70 年代一些经济学家开始追究经济组织的性质 这一被前人忽视的基本理论问题。科斯(1994 中译本)当时认为,企业实际上可以抽象为 一个雇用契约,由于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所以雇用契约也是不完 全的,这意味着雇主或雇员可能利用私人信息剥夺他人的利益。科斯由此推测,市场不足以 低成本的方式解决所有和契约不完全性有关的问题,因此需要企业这种以命令为主要特征的 监督方式。但阿尔奇安等人不同意科斯的看法,他们认为,给定选择自由,企业和市场没有 本质的差别,它们都属于契约的范畴,只不过契约的条款、期限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而 已。科斯 1960 年的论文也已经发现了这一观点,在《社会成本问题》(科斯,1994 中译本) 中,科斯指出,只要交易涉及的成本可以忽略,那么交易形式是不重要的。这就是“科斯定 理”。在科斯看来,交易的形式通过产权结构来界定,也就是阿尔奇安等人后来发展的契约 形式,契约是关于产权分配的约定,契约安排的不同对应着相应的产权结构以及背后的政治 法律体制。由此,这些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复杂的制度问题抽象成了契约的选择问题。 契约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是这样的:任何交易都不是单纯的物品交换,从本质上说,交易 的对象是权利;交易形式和交易过程实际上表现为经济当事人通过协商划分权益的过程,并 通过契约明确界定下来,即使不能明确界定,也可以通过双方的默契约定下来;由于经济当 事人之间彼此了解需要时间和相应的成本,因而在契约定立时,当事人可能无法用一份完全 的契约来界定双方的责、权、利,这就带来了契约的不完全性;由于契约可能不完全,当事 人就存在侵权的可能,也就是产生了代理成本,可能被侵权的一方就叫“委托人”,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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