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的争议所在。虽然对指导性案例的定位仍有争议,可存在规范或事实拘束力已被认可。其枸 束力的载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受先前案例结果的拘束: 二是受先前橐例中归纳的规则约束: 三是受先前策例形成的决定性理由支配。 通说认为,案例结果除了本案当事人,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普遍拘束力。当前的主要分歧集中于后两种 情形,案例指导规则偏重于严格的亭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决定性判决理由的蕴涵较为宽泛,包括法理要 义阐释、裁判论证方法、公共政策选择和语境情势权衡等等司法能动的功能,甚至也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 律适用予以说理的过程展示。 2.两大法系的经验。两大法系这方面的差别较大: (1)多数大陆法系的案例作为整体不被重视,只有那些从橐例中提炼的特定规则被作为制定法加以 使用,比如,意大利最高法院大多数裁决只以“裁决要旨”(massime)的形式公布,这类裁决要旨对法院 裁决的内容作了极为简洁、抽象的说明,省略了基本事实或只予提示,从不提供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2)英美法系不太一样,法官特别关注现实案件所呈现的独特问题,即使类似问题有判例规则甚至 制定法加以轻松调整,也不满足于此,而是期望将问题论证得尽可能透彻。因此,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也有 此类“裁判要旨”(headnotes.),但它们只作为对下面所载裁决的初步提示以供法官参考,绝不是作为对 判决理由详细探讨的替代物。 可见,大陆法系先例的拘束力藏体多数是从先前策例中归纳的特定规则,而英美法系则更为重视先前 案例形成的决定性理由。 3.中国的指导性秉例何去何从。 (1)多数意见认为,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国指导性策例的枸束力载体只能是“策例指导规 则”,因为对案例形成起关键作用的是有规则或原则形成意义的解释,如果不具备这种解释功能,就不能 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这种意见值得商確。总的来讲,指导性案例与若干具体的个案相连,其运作的逻辑进 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逻辑从具体到抽象,即从具体个案中归纳形成案例指导规则: 二是符合英美法系的逻辑从具体到具体,也就是在案例指导运作中运用一系列技术方法形成占有支配地位 的判决理由。有鉴于此,素例指导运作表现为有别于制定法消极造用的积极实施过程,产生拘束力的载体 也应包括“素例指导规则”及“决定性判决理由”两个部分。 (2)以日本商法的判例要旨为例加以说明。日本属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与中国较为接近的国家,其 最高裁判所的判例要旨具有较为严格的拘束力,且体系较为发达。作此比较研究,较为典型,具有很强的 借鉴意义。 不可否认,日本相当数量的判例要旨引出了对此后的审判实务具有拘束力的“特定规则”,形成具体 明确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可直接援引。然而,系统梳理日本最高裁判所从1962年到2004年的商法判例 要旨后发现,它们有的只是闲明一种法理思想、价值理念,导引某种戴判论证方法,或者只是表达对公共 政策的倾向性意见,并未形成可被类似案件直接援引的特定规则;另外,对于解决法律争议、弥补法律空 白、澄清法律概念或原则、明确事实认定、适用新型案件以及权衡自由裁量等典型案例,许多判例要旨也 都力争借助非常具体、有说服力的论证资料展开。现将这些后秉无法直接援引的判例要旨分成十类,举例 加以说明。 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判例要旨的十大分类(1962-2004) 类型 标趣 裁判要旨及说明(部分典型案例) 截判文号 212 1. 目前的争议所在。虽然对指导性案例的定位仍有争议,可存在规范或事实拘束力已被认可。其拘 束力的载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受先前案例结果的拘束; 二是受先前案例中归纳的规则约束; 三是受先前案例形成的决定性理由支配。 通说认为,案例结果除了本案当事人,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普遍拘束力。当前的主要分歧集中于后两种 情形,案例指导规则偏重于严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决定性判决理由的蕴涵较为宽泛,包括法理要 义阐释、裁判论证方法、公共政策选择和语境情势权衡等等司法能动的功能,甚至也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 律适用予以说理的过程展示。 2. 两大法系的经验。两大法系这方面的差别较大: (1)多数大陆法系的案例作为整体不被重视,只有那些从案例中提炼的特定规则被作为制定法加以 使用,比如,意大利最高法院大多数裁决只以“裁决要旨”(massime)的形式公布,这类裁决要旨对法院 裁决的内容作了极为简洁、抽象的说明,省略了基本事实或只予提示,从不提供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2)英美法系不太一样,法官特别关注现实案件所呈现的独特问题,即使类似问题有判例规则甚至 制定法加以轻松调整,也不满足于此,而是期望将问题论证得尽可能透彻。因此,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也有 此类“裁判要旨”(headnotes),但它们只作为对下面所载裁决的初步提示以供法官参考,绝不是作为对 判决理由详细探讨的替代物。 可见,大陆法系先例的拘束力载体多数是从先前案例中归纳的特定规则,而英美法系则更为重视先前 案例形成的决定性理由。 3. 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何去何从。 (1)多数意见认为,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载体只能是“案例指导规 则”,因为对案例形成起关键作用的是有规则或原则形成意义的解释,如果不具备这种解释功能,就不能 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这种意见值得商確。总的来讲,指导性案例与若干具体的个案相连,其运作的逻辑进 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逻辑从具体到抽象,即从具体个案中归纳形成案例指导规则; 二是符合英美法系的逻辑从具体到具体,也就是在案例指导运作中运用一系列技术方法形成占有支配地位 的判决理由。有鉴于此,案例指导运作表现为有别于制定法消极适用的积极实施过程,产生拘束力的载体 也应包括“案例指导规则”及“决定性判决理由”两个部分。 (2)以日本商法的判例要旨为例加以说明。日本属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与中国较为接近的国家,其 最高裁判所的判例要旨具有较为严格的拘束力,且体系较为发达。作此比较研究,较为典型,具有很强的 借鉴意义。 不可否认,日本相当数量的判例要旨引出了对此后的审判实务具有拘束力的“特定规则”,形成具体 明确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可直接援引。然而,系统梳理日本最高裁判所从 1962 年到 2004 年的商法判例 要旨后发现,它们有的只是阐明一种法理思想、价值理念,导引某种裁判论证方法,或者只是表达对公共 政策的倾向性意见,并未形成可被类似案件直接援引的特定规则;另外,对于解决法律争议、弥补法律空 白、澄清法律概念或原则、明确事实认定、适用新型案件以及权衡自由裁量等典型案例,许多判例要旨也 都力争借助非常具体、有说服力的论证资料展开。现将这些后案无法直接援引的判例要旨分成十类,举例 加以说明。 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明治 32 年法律第 48 号)判例要旨的十大分类(1962-2004) 类型 标题 裁判要旨及说明(部分典型案例) 裁判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