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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格否 要旨:在社团法人、法人格完全不过是空壳或者是为回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的情况下, 43,(才)877, 阐明 可以否认其法人格。 法理 认的法理 44227,第一小法 说明:法人格否认的法理。 庭,判决,94455 要旨:股份公司的代表董事,为免掉公司归还租借的居室、拖欠的房租等债务,变更公 司的商号之外,使用和旧商号同一的商号,设立新公司,其代表董事、监事、本店所在 地、营业所、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和旧公司同一,营业目的也同旧公司几乎同一,由于 该商号的变更以及新公司设立的事实仍然没有通知出借人,出借人由于不了解以上事 实,提起要求履行公司债务的诉讼,兼任新旧两公司的代表董事对此诉在经过一年以上 45,(才)658, 表达 格守诚信 价值 的审理的期间中,关于变更商号,设立新公司的事实提不出任何主张,并且自我交代旧 481026,第二小法 价值理念 公司租借居室的事情等原审判决表示的情况下,之后形成该人作为新公司的代表者,所 庭,判决,110-343 主张的新旧两公司是不同的法人格的实体法及诉讼法上的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 允许。 说明:针对利用新旧公司的“混同经营”,逃避对外所应承担的债务,若无充分理由 明显违背诚信价值理念。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作出不利于其的解释。 要旨:在甲经营的超级市场的店铺外部,挂着表示甲的商标的大广告板,租用者乙的店 名没有表示,只在乙出入店的上楼的楼梯口设置的楼顶指示板和该楼梯转层处的墙壁上 表示“动物商店”,其营业主是甲还是乙并不明确,在以上的判决所表示的事实关系下, 即使有在乙的商店采用和甲的商店不同的销售方式、售货员制服及包装纸等,在写有乙 共租关系 平4,(才)1119, 导引 的店名的看板吊下,店铺内数处设置的馆内表示板上店名也有记载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平71130,第一小 论证 责任承担 存在的情况下,应该说有使一般的顾客不得不误认乙经营的动物商店的主体是甲的外观 法庭,判决, 的类推论证 存在,作出该外观或参与其作出的甲,由于商法第23条的适用,对有关顾客与乙的交 49-9-2972 易负有和名义借出者同样的责任。 说明:关于在超级市场出店和顾客间的买卖,根据商法第23条,基于类推论证,得出 超级市场的经营公司与借出名义人负同样责任的结论。 要旨:宪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各条款,限于在性质上可能的情况下, 对国内的法人也适用。因此,公司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情况下,作为政治行为自由的一 环,有向政党捐赠政治资金的自由。另外,董事代表公司捐赠政治资金,综合考虑该公 对公共政 司的规模,经营实绩、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及捐赠对方的各种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不 41,(才)444, 捐赠政 45624, 策倾向意 违反董事的忠实义务。 治资金 大法庭,判决, 见 说明:通过公司向政党捐赠政治资金的自由与宪法第三章的关系,及董事代表公司捐赠 99.431 政治资金时不违反董事的忠实义务,最高截判所非比寻常地以全体15名大法官法官组 成“大法庭”的方式,十分慎重地表达了承认政党等组织可以接受公司政治资金捐赠而 不违法的倾向意见。 要旨:以农业协同组合为互助者的养老生命互助合同的被互助者,夜间醉酒后开始驾驶 普通轿车,事故发生时,1立方厘米血液中有0.98g酒精,在酒精的影响下,无视道路 澄清法律 保险人的法定 56,(才)1112, 概念或原 状况,并且在限制时速40公里的弯曲道路上,怠于注意前方,放任地以时速70公里以 57715,第一小法 免责事由 上的高速驾驶,撞上路上靠右停车中的卡车而死亡。对该事故应解释为养老生命互助合 则 同关于灾害给付金及死亡比例增特约金给付的免责事由,即被互助者“重大过失”。 庭,判决,136-663 说明:被互助者上述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要旨:保险人应填补损害的范围,只限于合同所定的保险事故的被雇者的不正当行为直 接引起的损害。限于没有特约,为调查该不正当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雇主向公认会计师 35,(才)737, 弥补法律 损失额 支付的费用,以及为该不正当行为的告诉手续和本件提起请求保险金诉讼等而向律师支 39.1015,第一小法 空白 的确定 付的费用,不能包括在应填补的损害范围内。 庭,判决,75-729 说明:日本商法第638条只规定了保险人应赔偿的损失额,以损失发生地的时价确定。 而信用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范围等操作性规定,都是由判例完成的。 要旨:所谓一人公司其1人的股东如出席,即使没有召集手续,股东大会也成立。 要旨:即使属于公司和董事之间进行的商法第265条所规定的交易的情况,但该董事拥 43,(才)826, 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经营在实质上不过是该董事的个人经营,通过该交易,两者 46624,第一小法 之间(公司与董事)没有产生利害相反的关系,所以该交易不需要同条所规定的董事会 适用新型 一人公司简化 庭,判决,103-221 的承认。 案件 运营程序 说明:1990年,日本商法修改后,第165条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数不再规定,间接承认 43,(才)335, 45-820,第一小法 了一人公司。于是,有关一人公司的简化运营程序案件成为新类型案件,最高裁决所通 过判例确定了上述要台,主要是考虑到上述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等利害关系的问题,故 庭,判决,100-355 可为之。 313 阐明 法理 法人格否 认的法理 要旨:在社团法人、法人格完全不过是空壳或者是为回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的情况下, 可以否认其法人格。 说明:法人格否认的法理。 43,(オ)877, 44227,第一小法 庭,判决,94-455 表达 价值 恪守诚信 价值理念 要旨:股份公司的代表董事,为免掉公司归还租借的居室、拖欠的房租等债务,变更公 司的商号之外,使用和旧商号同一的商号,设立新公司,其代表董事、监事、本店所在 地、营业所、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和旧公司同一,营业目的也同旧公司几乎同一,由于 该商号的变更以及新公司设立的事实仍然没有通知出借人,出借人由于不了解以上事 实,提起要求履行公司债务的诉讼,兼任新旧两公司的代表董事对此诉在经过一年以上 的审理的期间中,关于变更商号,设立新公司的事实提不出任何主张,并且自我交代旧 公司租借居室的事情等原审判决表示的情况下,之后形成该人作为新公司的代表者,所 主张的新旧两公司是不同的法人格的实体法及诉讼法上的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 允许。 说明:针对利用新旧公司的“混同经营”,逃避对外所应承担的债务,若无充分理由, 明显违背诚信价值理念。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作出不利于其的解释。 45,(オ)658, 481026,第二小法 庭,判决,110-343 导引 论证 共租关系 责任承担 的类推论证 要旨: 在甲经营的超级市场的店铺外部,挂着表示甲的商标的大广告板,租用者乙的店 名没有表示,只在乙出入店的上楼的楼梯口设置的楼顶指示板和该楼梯转层处的墙壁上 表示“动物商店”,其营业主是甲还是乙并不明确,在以上的判决所表示的事实关系下, 即使有在乙的商店采用和甲的商店不同的销售方式、售货员制服及包装纸等,在写有乙 的店名的看板吊下,店铺内数处设置的馆内表示板上店名也有记载等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存在的情况下,应该说有使一般的顾客不得不误认乙经营的动物商店的主体是甲的外观 存在,作出该外观或参与其作出的甲,由于商法第 23 条的适用,对有关顾客与乙的交 易负有和名义借出者同样的责任。 说明:关于在超级市场出店和顾客间的买卖,根据商法第 23 条,基于类推论证,得出 超级市场的经营公司与借出名义人负同样责任的结论。 平 4,(オ)1119, 平 71130,第一小 法庭,判决, 49-9-2972 对公共政 策倾向意 见 捐赠政 治资金 要旨:宪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各条款,限于在性质上可能的情况下, 对国内的法人也适用。因此,公司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情况下,作为政治行为自由的一 环,有向政党捐赠政治资金的自由。另外,董事代表公司捐赠政治资金,综合考虑该公 司的规模,经营实绩、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及捐赠对方的各种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不 违反董事的忠实义务。 说明:通过公司向政党捐赠政治资金的自由与宪法第三章的关系,及董事代表公司捐赠 政治资金时不违反董事的忠实义务,最高裁判所非比寻常地以全体 15 名大法官法官组 成“大法庭”的方式,十分慎重地表达了承认政党等组织可以接受公司政治资金捐赠而 不违法的倾向意见。 41,(オ)444, 45624, 大法庭,判决, 99-431 澄清法律 概念或原 则 保险人的法定 免责事由 要旨:以农业协同组合为互助者的养老生命互助合同的被互助者,夜间醉酒后开始驾驶 普通轿车,事故发生时,1 立方厘米血液中有 0.98g 酒精,在酒精的影响下,无视道路 状况,并且在限制时速 40 公里的弯曲道路上,怠于注意前方,放任地以时速 70 公里以 上的高速驾驶,撞上路上靠右停车中的卡车而死亡。对该事故应解释为养老生命互助合 同关于灾害给付金及死亡比例增特约金给付的免责事由,即被互助者“重大过失”。 说明:被互助者上述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56,(オ)1112, 57715,第一小法 庭,判决,136-663 弥补法律 空白 损失额 的确定 要旨:保险人应填补损害的范围,只限于合同所定的保险事故的被雇者的不正当行为直 接引起的损害。限于没有特约,为调查该不正当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雇主向公认会计师 支付的费用,以及为该不正当行为的告诉手续和本件提起请求保险金诉讼等而向律师支 付的费用,不能包括在应填补的损害范围内。 说明:日本商法第 638 条只规定了保险人应赔偿的损失额,以损失发生地的时价确定。 而信用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范围等操作性规定,都是由判例完成的。 35,(オ)737, 391015,第一小法 庭,判决,75-729 适用新型 案件 一人公司简化 运营程序 要旨:所谓一人公司其 1 人的股东如出席 ,即使没有召集手续,股东大会也成立。 要旨:即使属于公司和董事之间进行的商法第 265 条所规定的交易的情况,但该董事拥 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的经营在实质上不过是该董事的个人经营,通过该交易,两者 之间(公司与董事)没有产生利害相反的关系,所以该交易不需要同条所规定的董事会 的承认。 说明:1990 年,日本商法修改后,第 165 条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数不再规定,间接承认 了一人公司。于是,有关一人公司的简化运营程序案件成为新类型案件,最高裁决所通 过判例确定了上述要旨,主要是考虑到上述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等利害关系的问题,故 可为之。 43,(オ)826, 46624,第一小法 庭,判决,103-221 43,(オ)335, 45820,第一小法 庭,判决,10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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