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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四讲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 为什么具有明晰产权结构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在十五世纪左右先从荷兰接踵是英国型构出来 的?为什么这种现代市场经济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 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哈耶克语)没有从世界的其它地方自发型构出来和扩展开来?这种现代市场 经济秩序在欧洲最早型构的内在社会动力机制是怎样的?这种内在于市场形成与扩展之中 的刚性私有财产结构的型构以及维系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框架的成型有没有文化上的原 因? 在回答这些问题上,美国经济学家米尔格罗姆、诺思和温格斯特( Paul Milgrom, Douglass North and Barry Weingast,1990)曾以中世纪荷兰早期“基尔特商人”( guild merchants)的 行会秩序”( fraternal orders)的自发型构为例,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理路给出了一些博 弈论的解释。毫无疑问,米尔格罗姆、诺思和温格斯特严密的博弈分析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解 释荷兰和英国早期商法体系和司法机构的历史型构过程的内在动力机制。即使他们的基于现 代经济学理性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假定的经济学逻辑推理没问题,但仍有一个问题他们将 无法回答,那就是,如果习俗、惯例和制度等等社会生活形式的型构原因如他们所认为的那 样只有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一个维度,他们的分析结果应该是适应于具有任何文化背景的任何 社会中。因此,尽管他们以荷兰“基尔特”商人行会早期商业法规和司法程序的型构为其理 论分析的历史解释对象,他们实际上并没回答出为什么现代市场经济秩序最早先在十三到十 五世纪从荷兰和英格兰生发出来然后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这样一个问题。除了米尔格罗姆、 诺思和温格斯特的理论分析外,同样执教于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格雷夫( Avner greif) 在近些年来所拓辟出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 historical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探 究理路中,也试图从“文化信念”( cultural beliefs)与社会组织和制度安排的关系中给出了 个颇有说服力(因而颇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界所瞩目)的解释。在1992年发表在《美国经 济评论》上的“制度与国际贸易:商业革命的教训”、1994年发表在芝加哥大学《政治经济 学杂志》上的“文化信念与社会组织:对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理论的反思”和 其它文著中,格雷夫( Greif.,1992,1993,1994)提出了他的历史比较博弈分析的框架。在这 一框架中,格雷夫以十一至十二世纪地中海地区两大“贸易社会”即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 群体为历史范型,并运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分析了其内部的文化信念之差异对社会经济组 织的型构以及伴随着伴随着社会组织型构而来的社会结构的固化,商业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 和协调,以及集体惩戒机制形成和作用,以及合约实施机制的演化(即今天经济学界所理解 的制度化和制度变迁)过程。而格雷夫从文化信念对社会组织以及制度安排的型构与变迁影 响的分析视角,对十一和十二世纪以个人主义文化为基因的热那亚商业群体内部经济组织和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 第四讲 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 80 为什么具有明晰产权结构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在十五世纪左右先从荷兰接踵是英国型构出来 的?为什么这种现代市场经济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哈耶克语)没有从世界的其它地方自发型构出来和扩展开来?这种现代市场 经济秩序在欧洲最早型构的内在社会动力机制是怎样的?这种内在于市场形成与扩展之中 的刚性私有财产结构的型构以及维系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框架的成型有没有文化上的原 因? 在回答这些问题上,美国经济学家米尔格罗姆、诺思和温格斯特(Paul Milgrom, Douglass North and Barry Weingast,1990)曾以中世纪荷兰早期“基尔特商人”(guild merchants)的 “行会秩序”(fraternal orders)的自发型构为例,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理路给出了一些博 弈论的解释。毫无疑问,米尔格罗姆、诺思和温格斯特严密的博弈分析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解 释荷兰和英国早期商法体系和司法机构的历史型构过程的内在动力机制。即使他们的基于现 代经济学理性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假定的经济学逻辑推理没问题,但仍有一个问题他们将 无法回答,那就是,如果习俗、惯例和制度等等社会生活形式的型构原因如他们所认为的那 样只有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一个维度,他们的分析结果应该是适应于具有任何文化背景的任何 社会中。因此,尽管他们以荷兰“基尔特”商人行会早期商业法规和司法程序的型构为其理 论分析的历史解释对象,他们实际上并没回答出为什么现代市场经济秩序最早先在十三到十 五世纪从荷兰和英格兰生发出来然后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这样一个问题。除了米尔格罗姆、 诺思和温格斯特的理论分析外,同样执教于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格雷夫(Avner Greif) 在近些年来所拓辟出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探 究理路中,也试图从“文化信念”(cultural beliefs)与社会组织和制度安排的关系中给出了 一个颇有说服力(因而颇为当代西方经济学界所瞩目)的解释。在 1992 年发表在《美国经 济评论》上的“制度与国际贸易:商业革命的教训”、1994 年发表在芝加哥大学《政治经济 学杂志》上的“文化信念与社会组织:对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理论的反思”和 其它文著中,格雷夫(Greif, 1992, 1993, 1994)提出了他的历史比较博弈分析的框架。在这 一框架中,格雷夫以十一至十二世纪地中海地区两大“贸易社会”即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 群体为历史范型,并运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分析了其内部的文化信念之差异对社会经济组 织的型构以及伴随着伴随着社会组织型构而来的社会结构的固化,商业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 和协调,以及集体惩戒机制形成和作用,以及合约实施机制的演化(即今天经济学界所理解 的制度化和制度变迁)过程。而格雷夫从文化信念对社会组织以及制度安排的型构与变迁影 响的分析视角,对十一和十二世纪以个人主义文化为基因的热那亚商业群体内部经济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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