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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 年9月5日修订,2000年10月11日实施)规定所受理的 争议范围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 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 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 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 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 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 件7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 年9月5日修订,2000年10月11日实施)规定所受理的 争议范围: ⚫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 湾地区的争议; ⚫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 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 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 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 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 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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