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涉外仲裁概述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五、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异同
2 第十五章 涉外仲裁概述 ⚫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五、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异同
第十五章涉外仲裁概述 、涉外仲裁的概念 1、涉外仲裁的界定:指在涉外经济贸易 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他们在合同中 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自愿将它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契约型 和非契约型民商事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 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性裁决的活动
3 第十五章 涉外仲裁概述 ⚫ ⚫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 1、涉外仲裁的界定:指在涉外经济贸易、 运输和海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他们在合同中 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自愿将它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契约型 和非契约型民商事争议,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 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性裁决的活动。 ⚫ ⚫
●2、涉外仲裁的含义: (1)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 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低等在具有不 同国家当事人一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等。即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发生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在国外的即为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协议所约定仲裁 机构所在地位于当事人各方营业地或住所地 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4 ⚫ 2、涉外仲裁的含义: ⚫ (1)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 (2)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 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低等在具有不 同国家当事人一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等。即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发生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在国外的即为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 ⚫ (3)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协议所约定仲裁 机构所在地位于当事人各方营业地或住所地 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3、各国确定“涉外”或“国际”因素的 标准 (1)国外标准 (2)我国立法情况 4、关于“商事”概念的定义。 5、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1)涉外仲裁的事项具有涉外性 (2)涉外仲裁机构具有广泛性 (3)仲裁规则有限制的可选择性 (4)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治性 (5)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 序性的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 (6)仲裁与调解的结合
5 ⚫ 3、各国确定“涉外”或“国际”因素的 标准 ⚫ (1)国外标准 ⚫ (2)我国立法情况 ⚫ 4、关于“商事”概念的定义。 ⚫ 5、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 (1)涉外仲裁的事项具有涉外性 ⚫ (2)涉外仲裁机构具有广泛性 ⚫ (3)仲裁规则有限制的可选择性 ⚫ (4)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治性 ⚫ (5)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 序性的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 ⚫ (6)仲裁与调解的结合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历史变迁: 195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 委员会” 1980: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0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商会仲裁院 的名称。 1989年设立深圳分会;1990年设立上海分会 内部组织机构: 1.委员和委员会议。2.主任会议。 3.仲裁咨询委员会。4.秘书局(处) 5.秘书长会议。 6.仲裁研究所
6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历史变迁: ⚫ 1956: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 委员会” ⚫ 1980: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198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商会仲裁院 的名称。 ⚫ 1989年设立深圳分会;1990年设立上海分会 ⚫ 内部组织机构: ⚫ 1.委员和委员会议。 2.主任会议。 ⚫ 3.仲裁咨询委员会。 4.秘书局(处)。 ⚫ 5.秘书长会议。 6.仲裁研究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 年9月5日修订,2000年10月11日实施)规定所受理的 争议范围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 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 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 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 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 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 件
7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 年9月5日修订,2000年10月11日实施)规定所受理的 争议范围: ⚫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 湾地区的争议; ⚫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 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 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 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 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 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 件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 包合同争议
8 ⚫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 包合同争议
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959年成立,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 仲裁委员会。1988年更名为现名。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 员会聘请海上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仲裁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海事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根据2001年修订实施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 海事争议案件 1、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 2、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遭海水域、港口建筑物 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9
9 ⚫ 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1959年成立,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 仲裁委员会。1988年更名为现名。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 员会聘请海上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仲裁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海事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 根据2001年修订实施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第2条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 海事争议案件: ⚫ 1、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 ⚫ 2、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遭海水域、港口建筑物 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
3、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其中一种为海上 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 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梧道的可航水域 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 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 4、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 运器具的租用、租赁,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 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 所发生的争议; 5、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 所发生的争议; 6、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 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 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 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
10 ⚫ 3、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其中一种为海上 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 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梧道的可航水域 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 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 ⚫ 4、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 运器具的租用、租赁,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 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 所发生的争议; ⚫ 5、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 所发生的争议; ⚫ 6、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 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 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 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