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学》导学 导言 、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 1.契约理论的发展是个人意思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不断地寻求其最佳平衡 2.在社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当自力救济力量不足时,作为公力救济 的象征,民事诉讼产生 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从单一自多元化发展,维护商人利益 的仲裁制度产生 4.意思自治构成了现代协议仲裁制度的根本 二、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1.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 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 3.外国的仲裁立法 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2.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3.历史的方法与比较的方法 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 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 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具有以下特征了(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 保密性;(五)效率性和经济性;(六)独立性 二、仲裁的性质 对于仲裁的性质,即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一般具有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该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 仲裁员的权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2.契约说。该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仲裁员权利来自当事 人的协议。当事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混合说。该说认为,仲裁是司法和契约两者混合的产物,具有司法和契 约双重性质。仲裁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人选、仲裁形式取决 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决定于国家司法。该说为通说 4.自治说。该说认为,仲裁的发展是商人们注重实践的实践结果,仲裁是 处理民商事关系一种需要。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了强制性亦是双方当事人处 理纠纷需要。 三、仲裁的分类
《仲裁法学》导学 导言 一、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 1.契约理论的发展是个人意思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不断地寻求其最佳平衡 2.在社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当自力救济力量不足时,作为公力救济 的象征,民事诉讼产生 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从单一自多元化发展,维护商人利益 的仲裁制度产生 4.意思自治构成了现代协议仲裁制度的根本 二、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1.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 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 3.外国的仲裁立法 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2.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3.历史的方法与比较的方法 第一章仲裁制度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 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 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具有以下特征了(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 保密性;(五)效率性和经济性;(六)独立性 二、仲裁的性质 对于仲裁的性质,即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一般具有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该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 仲裁员的权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2.契约说。该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仲裁员权利来自当事 人的协议。当事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3.混合说。该说认为,仲裁是司法和契约两者混合的产物,具有司法和契 约双重性质。仲裁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人选、仲裁形式取决 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决定于国家司法。该说为通说。 4.自治说。该说认为,仲裁的发展是商人们注重实践的实践结果,仲裁是 处理民商事关系一种需要。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了强制性亦是双方当事人处 理纠纷需要。 三、仲裁的分类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 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 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机构仲裁具有两大优 势:一是它依据仲裁机构即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格;二是它有现 存的固定管理机构和合格可信的仲裁人员。机构仲裁已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 要仲裁方式 2、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 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 致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由称 为国际商事仲裁 3、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在依据 法律上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在实体上允许当事人在涉外仲裁中选择适用外国法 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格 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衡平仲裁的采用 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他强制性规定 四、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 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 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 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专指仲裁 法典。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公布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即是。广义的仲裁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关于仲裁的一切法律规定。 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 国仲裁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不适用仲裁。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允许仲裁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 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 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机构仲裁具有两大优 势:一是它依据仲裁机构即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格;二是它有现 存的固定管理机构和合格可信的仲裁人员。机构仲裁已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 要仲裁方式。 2、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 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 致。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由称 为国际商事仲裁。 3、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在依据 法律上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在实体上允许当事人在涉外仲裁中选择适用外国法。 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格 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衡平仲裁的采用 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他强制性规定。 四、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 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 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 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专指仲裁 法典。我国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公布并于 1995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即是。广义的仲裁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关于仲裁的一切法律规定。 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 国仲裁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不适用仲裁。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允许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1932年,国际商会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 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 约公约》) 1965年世界银行制定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 约》。根据公约,1966年成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专门处理各国 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 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规则》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使用。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 法》。 二、我国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内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 1.经济合同仲裁 1)只裁不审阶段 2)两裁两审阶段 3)一裁两审阶段 4)或裁或审阶段 2.技术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各级科委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和 经济仲裁机构。 3.劳动仲裁: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实行 可裁可审制度,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 程序 (二)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部分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 1954年5月,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2月,改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年6月改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修订和发布新的仲裁规则。现行规则为1995年9月制订 1987年4月,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2.海事仲裁 1958年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 1988年6月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海 事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 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1932 年,国际商会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 1958 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 约公约》) 1965 年世界银行制定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 约》。根据公约,1966 年成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专门处理各国 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 1976 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规则》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使用。 1985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 法》。 二、我国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内仲裁制度产生与发展 1.经济合同仲裁 1)只裁不审阶段 2)两裁两审阶段 3)一裁两审阶段 4)或裁或审阶段 2.技术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各级科委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和 经济仲裁机构。 3.劳动仲裁:1993 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实行 可裁可审制度,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 程序。 (二)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两部分。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 1954 年 5 月,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 年 2 月,改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 年 6 月改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修订和发布新的仲裁规则。现行规则为 1995 年 9 月制订。 1987 年 4 月,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2.海事仲裁 1958 年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 1988 年 6 月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海 事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规则》。 第三章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有(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3)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达成仲裁 调解或和解协议等都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任向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 事人仲裁,任向一方业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 人,依据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其包括两层含义:(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 事人应一律平等:(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如当事人约定了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在案件裁 决时给予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国际惯例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适用与该争议有关的国际惯例/若在同一问题上有几个国际惯例可供适用的,仲 裁庭可以按下列顺序予以适用:(1)当事人之间有习惯作法的,适用其习惯做 法;(2)适用国际上同类合同与当事人广泛了解并经常遵循的惯例;(3)国际 上被广泛承认的惯例 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 5.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独立于行政 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商会、行业协会之内,或者作为一 个社会团体独立设立,属非官方的民间性组织。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3)仲裁不受团体和个人干涉 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 议为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 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含义有两个 (1)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 (2)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 2.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 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发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有(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3)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达成仲裁 调解或和解协议等都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任向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 事人仲裁,任向一方业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 人,依据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其包括两层含义:(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 事人应一律平等;(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如当事人约定了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在案件裁 决时给予适用。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国际惯例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适用与该争议有关的国际惯例/若在同一问题上有几个国际惯例可供适用的,仲 裁庭可以按下列顺序予以适用:(1)当事人之间有习惯作法的,适用其习惯做 法;(2)适用国际上同类合同与当事人广泛了解并经常遵循的惯例;(3)国际 上被广泛承认的惯例。 4.符合法律规定原则 5.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独立于行政 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商会、行业协会之内,或者作为一 个社会团体独立设立,属非官方的民间性组织。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3)仲裁不受团体和个人干涉 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 议为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 4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 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含义有两个: (1)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 (2)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 2.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 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发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其含义是指: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 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 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 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1)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方式、时限 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发现仲裁员具有 上述法定回避事由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但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时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限,应当在首 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审查决定及后果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裁员时,由仲裁 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 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 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 裁程序是否重新开始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对不允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而且请求仲裁 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不能公开宣告。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章仲裁机构与制裁协会 仲裁机构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 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决的组织。一般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含义是指: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 二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 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 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1)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方式、时限 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发现仲裁员具有 上述法定回避事由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但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时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限,应当在首 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审查决定及后果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裁员时,由仲裁 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 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 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 裁程序是否重新开始。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对不允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而且请求仲裁 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不能公开宣告。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章仲裁机构与制裁协会 一、仲裁机构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 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决的组织。一般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双 方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无权对争议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仅限 于平等民事、商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 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 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仲裁机 构在我国称为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机构的分类 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 构 般仲裁机构又称为民间仲裁机构,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 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特别仲裁机构又称为官方性的或半官方性的仲 裁机构,是指依附于行政杋关,依行政权力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这种仲裁机构 与仲裁的本义相违背,具有自己的独立特征。仅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承包 合同纠纷仲裁两个领域中 2.根据仲裁机构的存在期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 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由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地国相关仲裁法规,自行选择仲裁员,约 定仲裁规则,为解决特定争议而组成的临时性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法组 成的有固定名称、住所、财产和仲裁规则的且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 机构皆为常设的仲裁机构。 3.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 构 国家仲裁机构是指由一个国家依据其国内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 是指依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决议设立的,依附于特定国际组织而不隶属任何国家 的仲裁机构。 依此标准,我国的国内仲裁机构与涉外仲裁机构都属于国家仲裁机构。 4.根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否有涉外性,可以把国家仲裁机构分为国内仲裁 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 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对无涉外因素的国内案件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机构 是指对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5.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 性仲裁机构。 综合性仲裁机构是指对不同种类的民事、商事争议都有权受理的仲裁机构。如我 国的仲裁委员会。专门性的仲裁机构是指仅对某一行业范围内的争议有权受理的 仲裁机构。如我国的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委员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 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四、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点和机构建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 层层设立
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双 方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无权对争议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仅限 于平等民事、商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 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 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仲裁机 构在我国称为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机构的分类 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 构。 一般仲裁机构又称为民间仲裁机构,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 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特别仲裁机构又称为官方性的或半官方性的仲 裁机构,是指依附于行政机关,依行政权力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这种仲裁机构 与仲裁的本义相违背,具有自己的独立特征。仅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承包 合同纠纷仲裁两个领域中。 2.根据仲裁机构的存在期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 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由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地国相关仲裁法规,自行选择仲裁员,约 定仲裁规则,为解决特定争议而组成的临时性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法组 成的有固定名称、住所、财产和仲裁规则的且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 机构皆为常设的仲裁机构。 3.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 构。 国家仲裁机构是指由一个国家依据其国内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 是指依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决议设立的,依附于特定国际组织而不隶属任何国家 的仲裁机构。 依此标准,我国的国内仲裁机构与涉外仲裁机构都属于国家仲裁机构。 4.根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否有涉外性,可以把国家仲裁机构分为国内仲裁 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 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对无涉外因素的国内案件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机构 是指对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5.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 性仲裁机构。 综合性仲裁机构是指对不同种类的民事、商事争议都有权受理的仲裁机构。如我 国的仲裁委员会。专门性的仲裁机构是指仅对某一行业范围内的争议有权受理的 仲裁机构。如我国的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委员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 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四、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点和机构建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 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仲裁委员会由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 商会统一组建。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 行政部门登记 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为民间性的组织 五、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格,为仲裁委员 会依法选聘的并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狭义的仲裁员是指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 指定,主持具体争议的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的人。 仲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我国《仲裁法》第13条对此作出了明 确规定: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 业水平的。 仲裁员的选定。我国采用聘任制。 六、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仲裁法》第38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接受 仲裁委员会的除名处分: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况严重的。 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构成了犯罪 有上述两种法定情形的仲裁员,既要接受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内部纪律处分,又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七、中国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我国的仲裁行业协会称为中国仲裁协会。我国《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 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 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 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 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有两种。一为对外性质,二为对内性质。 八、仲裁规则的概念及作用 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 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从内容上看有相同之处,都对仲裁程序和仲裁法律关系作出了 规定,但二者间在性质上又有区别。表现在:1.制定主体不同;2.效力不同 3.内容不同 般的仲裁规则大体包含下列内容:仲裁管辖、仲裁机构组织、仲裁申请和答辩 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组成程序、普通审理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在 各个程序中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和送达、仲裁费用等。 仲裁规则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严整、完备的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仲裁委员会由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 商会统一组建。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 行政部门登记。 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为民间性的组织。 五、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格,为仲裁委员 会依法选聘的并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狭义的仲裁员是指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 指定,主持具体争议的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的人。 仲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我国《仲裁法》第 13 条对此作出了明 确规定: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 8 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 8 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 8 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 业水平的。 仲裁员的选定。我国采用聘任制。 六、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仲裁法》第 38 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接受 仲裁委员会的除名处分: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况严重的。 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构成了犯罪。 有上述两种法定情形的仲裁员,既要接受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内部纪律处分,又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七、中国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我国的仲裁行业协会称为中国仲裁协会。我国《仲裁法》第 15 条规定:“中国 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 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 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 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有两种。一为对外性质,二为对内性质。 八、仲裁规则的概念及作用 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 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从内容上看有相同之处,都对仲裁程序和仲裁法律关系作出了 规定,但二者间在性质上又有区别。表现在:1.制定主体不同;2.效力不同; 3.内容不同。 一般的仲裁规则大体包含下列内容:仲裁管辖、仲裁机构组织、仲裁申请和答辩、 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组成程序、普通审理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在 各个程序中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和送达、仲裁费用等。 仲裁规则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严整、完备的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
2.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供行为规范和标准 3.通过为当事人、仲裁机构等主体设置仲裁权利和义务,构筑了多种仲裁法律 关系。 4.为当事人、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 九、仲裁规则的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目前我国统 的仲裁规则尚未出台。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至于涉外仲裁规则,依照《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 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国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各自的仲裁规则由中 国国际商会于1995年9月4日修订通过,分别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章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后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 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如下特征: 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即已经发生或将 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纠纷。另一方面是仲裁人,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具体仲裁 机构,实际上是赋予仲裁人对其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 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仲裁协议的客体是一种行为,即将争议提 交仲裁人裁决,并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在约束上有双向同一性。在仲裁协议中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同时又是义务 3.仲裁协议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协议 4.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具有广泛性。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仅及于订立该协议的双 方当事人,而且及于仲裁人和法院。 5.仲裁协议效力的性质具有复杂性。即仲裁协议发生效力,有些是基于实体法 而有些则是源于诉讼法。如当事人在约定争议发生后,将其提交仲裁,这是基于 实体法而产生的约束力,而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诉权和法院管辖的约束则是诉讼法 上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 1.根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仲裁协议可以分类为事先仲裁协议和事后仲裁协 2.根据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 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明确、积极地表示将争议 交付仲裁的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又分为口头的仲裁协议和书面 的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 议。即双方当事人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一方当 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我国仲裁法不承认 默示仲裁协议,也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只承认以书面方式明示的仲裁协议。 3.根据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书面仲裁协议分为两种形式:一为包含于主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为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
2.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供行为规范和标准。 3.通过为当事人、仲裁机构等主体设置仲裁权利和义务,构筑了多种仲裁法律 关系。 4.为当事人、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 九、仲裁规则的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目前我国统一 的仲裁规则尚未出台。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至于涉外仲裁规则,依照《仲裁法》第 73 条的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 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国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各自的仲裁规则由中 国国际商会于 1995 年 9 月 4 日修订通过,分别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章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后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 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如下特征: 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即已经发生或将 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纠纷。另一方面是仲裁人,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具体仲裁 机构,实际上是赋予仲裁人对其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 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仲裁协议的客体是一种行为,即将争议提 交仲裁人裁决,并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在约束上有双向同一性。在仲裁协议中,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同时又是义务。 3.仲裁协议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协议。 4.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具有广泛性。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仅及于订立该协议的双 方当事人,而且及于仲裁人和法院。 5.仲裁协议效力的性质具有复杂性。即仲裁协议发生效力,有些是基于实体法, 而有些则是源于诉讼法。如当事人在约定争议发生后,将其提交仲裁,这是基于 实体法而产生的约束力,而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诉权和法院管辖的约束则是诉讼法 上的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 1.根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仲裁协议可以分类为事先仲裁协议和事后仲裁协 议。 2.根据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 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明确、积极地表示将争议 交付仲裁的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又分为口头的仲裁协议和书面 的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 议。即双方当事人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一方当 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我国仲裁法不承认 默示仲裁协议,也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只承认以书面方式明示的仲裁协议。 3.根据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书面仲裁协议分为两种形式:一为包含于主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为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它是在当事人的民事商事合同组成部分的一个条款而出现。有如 下特点: (1)从该条款为当事人的民商事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来讲,其既有一定依赖 性,又有一定独立性。 其依赖性表现在: A.、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的争议,限于因履行合同其他条款所产生的争议,否则 不能作为仲裁条款约定仲裁的对象 B、仲裁条款的生效以合同其他条款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为停止条件,如果合同其 他条款在履行中未发生任何争议,那么仲裁条款则无须生效。 C、主合同内容往往对仲裁条款的内容有影响。如仲裁协议中往往选择主合同签 订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处理者。 其独立性表现在 A、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无效而失去效力,而恰恰因此而 得以生效。 B、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于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性法律关系,而仲裁条款则在 于规定当事人间的程序性法律关系。 (2)以该条款的订立时间来看,其只能在争议发生前订立,即只适用于将来可 能发生的争议。因为,该条款包含于主合同之中,在主合同订立伊始,当事人之 间不可能就该合同已存在争议 (3)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来看,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问题达成 的协议,通常称为仲裁协议以区别于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有如下特点 (1)仲裁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完全独立的,它不依赖于其他合同 (2)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即其既适用 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于已经发生的争议 (3)仲裁协议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纠纷。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为法定内容,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必需具备的 内容;二为约定内容,即法定内容外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我国《仲裁法》地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自由约定一些内容。综观各国关于 仲裁立法的规定,这些约定内容通常包括 1.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2.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仲裁裁决的效力 4.仲裁费用的负担。 还有的国家立法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员的选定、制定方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及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看:首先,我国仲裁 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1)仲裁条款。它是在当事人的民事商事合同组成部分的一个条款而出现。有如 下特点: (1)从该条款为当事人的民商事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来讲,其既有一定依赖 性,又有一定独立性。 其依赖性表现在: A.、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的争议,限于因履行合同其他条款所产生的争议,否则 不能作为仲裁条款约定仲裁的对象。 B、仲裁条款的生效以合同其他条款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为停止条件,如果合同其 他条款在履行中未发生任何争议,那么仲裁条款则无须生效。 C、主合同内容往往对仲裁条款的内容有影响。如仲裁协议中往往选择主合同签 订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处理者。 其独立性表现在: A、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无效而失去效力,而恰恰因此而 得以生效。 B、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于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性法律关系,而仲裁条款则在 于规定当事人间的程序性法律关系。 (2)以该条款的订立时间来看,其只能在争议发生前订立,即只适用于将来可 能发生的争议。因为,该条款包含于主合同之中,在主合同订立伊始,当事人之 间不可能就该合同已存在争议。 (3)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来看,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问题达成 的协议,通常称为仲裁协议以区别于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有如下特点: (1)仲裁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完全独立的,它不依赖于其他合同。 (2)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即其既适用 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于已经发生的争议。 (3)仲裁协议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纠纷。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为法定内容,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必需具备的 内容;二为约定内容,即法定内容外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我国《仲裁法》地 6 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自由约定一些内容。综观各国关于 仲裁立法的规定,这些约定内容通常包括: 1.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2.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3.仲裁裁决的效力。 4.仲裁费用的负担。 还有的国家立法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员的选定、制定方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及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看:首先,我国仲裁 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起诉;其次,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员的选定、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 次,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也依仲裁机构决定,由此可见,在我国,仲裁当事人可 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较少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它首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1.当事人就协议仲裁事项的诉权受到限制。 2.当事人可提请仲裁的范围受到限制 3.对当事人课以附随义务。 (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和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 机构也产生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授权效力。即有效的仲裁协议授予了约定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的管辖权。 2.对行使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效力。仲裁机构只能对有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 事项享有仲裁权,而对于超出约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争议,根据仲裁自愿的原则, 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从而不得受理和仲裁。 3.对仲裁裁决内容实现的保证力。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表明他们愿意由选定的仲裁人处理其争议,所以,他们就必须尊重该仲裁人作出 的处理结果。即对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必须执行,否则,通过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会招致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1.排除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责任。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在性质上、效 力上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独立的确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等情形的影响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性质上的独立性。具体说,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 序性质的。 2.效力上的独立性。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之中,但其效力并不因合同其他 条款效力的终止而终止。 五、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 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3)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要件是指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要有缔结仲裁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分为 两点: 1.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院起诉;其次,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员的选定、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 次,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也依仲裁机构决定,由此可见,在我国,仲裁当事人可 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较少。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它首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1.当事人就协议仲裁事项的诉权受到限制。 2.当事人可提请仲裁的范围受到限制。 3.对当事人课以附随义务。 (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和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 机构也产生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授权效力。即有效的仲裁协议授予了约定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的管辖权。 2.对行使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效力。仲裁机构只能对有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 事项享有仲裁权,而对于超出约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争议,根据仲裁自愿的原则, 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从而不得受理和仲裁。 3.对仲裁裁决内容实现的保证力。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表明他们愿意由选定的仲裁人处理其争议,所以,他们就必须尊重该仲裁人作出 的处理结果。即对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必须执行,否则,通过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会招致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1.排除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责任。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在性质上、效 力上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独立的确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等情形的影响。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性质上的独立性。具体说,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 序性质的。 2.效力上的独立性。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之中,但其效力并不因合同其他 条款效力的终止而终止。 五、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我国《仲裁法》第 1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 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3)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要件是指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要有缔结仲裁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分为 两点: 1.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