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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探索 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在正 我国已经推行了存款实名制,但 威。所以,我们对遗产税的开征 式出台遗产税法之前对相关的法 由于现金支付仍然非常普遍,个 应持积极而审慎的态度,不可强 律进行修改。关于财产继承的税 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难以 求一步到位,而应该在实践中总 收义务及法律责任必须在增补和 建立。这一切都造成收入的隐性 结经验不断完善,争取在10一20 修改《民法》和《继承法》时加 化,客观上给遗产税的征管增加 年内完成该税种的建立。 以考虑,否则会引发法律依据不 了难度。并且,大量的灰色经济 足或前后矛盾的问题。而要使全 成分的存在,使得很多非法的收 参考文献: 社会对开征遗产税取得认同更是 入根本无法跟踪和计量。要解决 [1]雷思强我开征遗产税的难点分析 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本不可 这个问题必须强调遗产税与其他 [1.涉均税务.2000⑧ 能一蹴而就。 税种的配合。遗产税的课税对象 [2]李玉群王道明开正遗产税的意义 其二,遗产税对经济人行 是个人财产存量的终点值,与其 .中国税务报2001-1-5 为的扭曲不容忽视。优化税制原 相关的税种是以财产流量为征税 [3】李正信,赵文斗,邓克堂,杨明柱 理表明,一个好的税制是在取得 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和以遗产转移 石坚等国遗产税什么单].政与税务中 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对经济人行 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房产 因人民大学报资种中心2001).原载经 为扭曲最小的税制。遗产税将改 税等。遗产税的开征必须依赖于 济日报》(京,2000-122 变人们对合理分配生命周期中消 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进一步 [4]刘势亭论我遗赠与税的开征 费和投资的预期。而受遗产税影 完善,才可以比较准确地掌握重 [1.财公研究2001(⑦. 响最严重的人群恰恰是对我因宏 点纳税户的情况,不至于无的放 [5]Dollar,David and Aart 观投资和消费影响最大的人群。 矢。同时,对财产的评估是一个 Kraay,“Growth Is Good for the Poor” 在1980年前,由于收入分配上的 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长远看,要 [W]World Bank,Policy Research 平均主义,个人几乎没有太多财 搞好遗产税的征管还必须建立一 Working Paper.2001. 产。大多数富裕家庭的财产都是 个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国际上 WWW.Worldbank.org/research/growth 在改革开放20年中积累下来的。 通行的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和社会 [6]Dollar,David and Aart 这些人现在正值壮年,距离遗产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共同建立对个 Kraay,"Trade,Growth,and Poverty" 的转移尚有二、三十年。如果现 人财产评估机构,按财产的种类 [W]World Bank,Development 在就开征遗产税,这些潜在的纳 不同由专业的税务评价员来完成 Research Group,Working Paper. 税主体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 对财产的估价。 2001. 财产的隐匿和转移,甚至会通过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到,在 WWW.Worldbank.org/research/growth 各种渠道将财产外逃到没有遗产 现阶段出台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 [7]Hargreaves,Deborah,2001, 税的海外避税地。这必然会进一 客观条件都不具备。即使仓促立 "Tax that merits an early death" 步恶化我因每年已高达350亿美 法,现实的制约也会在很大程度 [N]Financial Times,Novermber24- 元的资本外逃现象。 上影响到遗产税的实施,可能形 25,2001. 其三,隐性收入和灰色收 成象宴席税一样的有法无税的尴 入所形成的财产无法衡量。尽管 尬局面,反而损害了税务机关权 20 2003-5涉外税务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2 0 2003-5 涉外税务 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在正 式出台遗产税法之前对相关的法 律进行修改。关于财产继承的税 收义务及法律责任必须在增补和 修改《民法》和《继承法》时加 以考虑,否则会引发法律依据不 足或前后矛盾的问题。而要使全 社会对开征遗产税取得认同更是 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本不可 能一蹴而就。 其二,遗产税对经济人行 为的扭曲不容忽视。优化税制原 理表明,一个好的税制是在取得 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对经济人行 为扭曲最小的税制。遗产税将改 变人们对合理分配生命周期中消 费和投资的预期。而受遗产税影 响最严重的人群恰恰是对我国宏 观投资和消费影响最大的人群。 在1980 年前,由于收入分配上的 平均主义,个人几乎没有太多财 产。大多数富裕家庭的财产都是 在改革开放2 0 年中积累下来的。 这些人现在正值壮年,距离遗产 的转移尚有二、三十年。如果现 在就开征遗产税,这些潜在的纳 税主体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 财产的隐匿和转移,甚至会通过 各种渠道将财产外逃到没有遗产 税的海外避税地。这必然会进一 步恶化我国每年已高达350 亿美 元的资本外逃现象。 其三,隐性收入和灰色收 入所形成的财产无法衡量。尽管 我国已经推行了存款实名制,但 由于现金支付仍然非常普遍,个 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难以 建立。这一切都造成收入的隐性 化,客观上给遗产税的征管增加 了难度。并且,大量的灰色经济 成分的存在,使得很多非法的收 入根本无法跟踪和计量。要解决 这个问题必须强调遗产税与其他 税种的配合。遗产税的课税对象 是个人财产存量的终点值,与其 相关的税种是以财产流量为征税 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和以遗产转移 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房产 税等。遗产税的开征必须依赖于 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进一步 完善,才可以比较准确地掌握重 点纳税户的情况,不至于无的放 矢。同时,对财产的评估是一个 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长远看,要 搞好遗产税的征管还必须建立一 个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国际上 通行的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和社会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共同建立对个 人财产评估机构,按财产的种类 不同由专业的税务评价员来完成 对财产的估价。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到,在 现阶段出台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 客观条件都不具备。即使仓促立 法,现实的制约也会在很大程度 上影响到遗产税的实施,可能形 成象宴席税一样的有法无税的尴 尬局面,反而损害了税务机关权 威。所以,我们对遗产税的开征 应持积极而审慎的态度,不可强 求一步到位,而应该在实践中总 结经验不断完善,争取在1 0 ~2 0 年内完成该税种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雷根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分析 [J].涉外税务,2000(8). [2]李玉群,王道明.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N].中国税务报,2001-11-5. [3]李正信,赵文斗,邓克堂,杨明柱, 石坚等.国外遗产税什么样[J].财政与税务.中 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1(1).原载《经 济日报》(京),2000-12-2. [4]刘隽亭.论我国遗产赠与税的开征 [J].财会研究,2001(7). [5]Dollar, David and Aart Kraay,“Growth Is Good for the Poor” [W]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01. WWW.Worldbank.org/research/growth [6]Dollar, David and Aart Kraay,“Trade, Growth, and Poverty” [W] World Bank,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Working Paper. 2001. WWW.Worldbank.org/research/growth [7]Hargreaves, Deborah, 2001, “Tax that merits an early death” [N] Financial Times,Novermber24- 25, 2001. 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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