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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探索 去,以拉动因内消费需求,甚至 对外投资以及境外人士对我国的 其一,遗产税的社会和法 认为这样可以使中因人的消费方 直接投资都尚处于起步阶段,涉 律基础尚不具备。民意调查的乐 式更趋向于西方化。这种观点忽 外的遗产数量和金额难以计量和 观态度可能来源于人们对起征点 视了遗产税在刺激人们加大对易 控制。而为了引进外资,避免对 过高的预期。由于预期遗产税的 耗消费品的需求的同时,却会极 遗产在国际间的双重或多重课税, 覆盖面狭窄,多数人不会认为自 大地抑制人们对耐用消费品的需 我国可以在现阶段单方面豁免遗 己是该税种的课税对象。但是,高 求。因为汽车、房屋等耐用消费 产税。即使以后时机成熟开征了 速的经济增长会刺激房产价格的 品也在遗产税的课税范围中。显 遗产税,也应参照企业所得税和 飙升,很多中等收入人群可能在 然,耐用消费品对拉动经济增长 个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条 意识到自己已经很富有并对遗产 的乘数效应比易耗消费品大得多。 款,对重复课税的部分进行抵免 税进行筹划之前,就由于父母曾 恩格尔原理也表明,易耗消费品 或饶让。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我国 拥有的房屋价格上涨而成为遗产 (多数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劣质品) 外汇管理中对向外汇出的股息红 税的纳税人。这种出乎预期的税 在整个消费中的比例有随收入上 利管理费等预扣10%的预提税的 收冲击是广大中等收入者所无法 升而下降的趋势。所以,由于开 作法,对汇出的货币形式的遗产 接受的。遗产应该纳税的社会共 征遗产税减少的耐用消费品对总 直接由银行代扣代缴。对于实物 同意识可能并没有确立起来。 需求的抑制作用,可能会大于增 或产权形式的遗产,最好是豁免 从民主和立法的角度上说, 长有限的易耗消费品需求。遗产 遗产税以激励其转化为长期投资, 多数人一致的原则是建立在剥夺 税在抑制国内投资需求的同时也 以利于我因的经济建设。所以,过 少数人权利的基础上的。但是“集 抑制因内消费需求,有可能刺激 早开征遗产税,盲目追求在形式 体行动的逻辑”却表明:往往人 愈演愈烈的资本外逃。 上与因际惯例接轨不利于我国引 数较少的利益集团比人数较多的 另外,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 进外资发展经济。 利益集团更有力量。这是因为,人 大多数同时采用属人和属地税收 数少,集体行动所带来的回报分 管辖原则。也就是说,其居民继 给每个人的份额相对较大,从而 承的全部遗产,不论来源因内或 遗产税的开征所需要的 更有动力,更好联合。遗产税将 国外以及外国公民在其国境内全 现实条件尚不具备 极大影响少部分人的利益却不会 部遗产,都在课税范围之内。由 在近期的讨论中,提供遗产 给大部分人带来好处,必然会引 于我因尚未开征该税,他国对中 税成套方案的楼见不鲜,甚至已 发富裕阶层的强烈反弹,也难以 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以及本国 经设计了详细的税制模式,起征 得到人数占优的中产阶层的支特。 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均征收遗 点,税率,扣除项目等等。但是, 由于富裕阶层在这个税种中有重 产税,这使得我国在税收上处于 对于这些方案中的条款有何理论 大利益,所以其立法过程将非常 不平等的地位。所以,多数专家 上和统计上的依据,以及可能遇 艰难。尽管我国颁布的《民法》和 学者都认为必须尽早开征遗产税, 到的困难却语焉不详,多停留在 《继承法》中有关于财产继承、分 以确保在税收管辖权上国与国之 人云亦云的状态。笔者总结了一 割、转移等方面的条款,但对具 间的平等原则。但是,我国个人 下开征遗产税可能遇到的难点: 体的操作过程及相应的税务责任 涉外税务 2003-5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19 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1 9 涉外税务 2003-5 去,以拉动国内消费需求,甚至 认为这样可以使中国人的消费方 式更趋向于西方化。这种观点忽 视了遗产税在刺激人们加大对易 耗消费品的需求的同时,却会极 大地抑制人们对耐用消费品的需 求。因为汽车、房屋等耐用消费 品也在遗产税的课税范围中。显 然,耐用消费品对拉动经济增长 的乘数效应比易耗消费品大得多。 恩格尔原理也表明,易耗消费品 (多数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劣质品) 在整个消费中的比例有随收入上 升而下降的趋势。所以,由于开 征遗产税减少的耐用消费品对总 需求的抑制作用,可能会大于增 长有限的易耗消费品需求。遗产 税在抑制国内投资需求的同时也 抑制国内消费需求,有可能刺激 愈演愈烈的资本外逃。 另外,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 大多数同时采用属人和属地税收 管辖原则。也就是说,其居民继 承的全部遗产,不论来源国内或 国外以及外国公民在其国境内全 部遗产,都在课税范围之内。由 于我国尚未开征该税,他国对中 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以及本国 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均征收遗 产税,这使得我国在税收上处于 不平等的地位。所以,多数专家 学者都认为必须尽早开征遗产税, 以确保在税收管辖权上国与国之 间的平等原则。但是,我国个人 对外投资以及境外人士对我国的 直接投资都尚处于起步阶段,涉 外的遗产数量和金额难以计量和 控制。而为了引进外资,避免对 遗产在国际间的双重或多重课税, 我国可以在现阶段单方面豁免遗 产税。即使以后时机成熟开征了 遗产税,也应参照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条 款,对重复课税的部分进行抵免 或饶让。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我国 外汇管理中对向外汇出的股息红 利管理费等预扣1 0 %的预提税的 作法,对汇出的货币形式的遗产 直接由银行代扣代缴。对于实物 或产权形式的遗产,最好是豁免 遗产税以激励其转化为长期投资, 以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所以,过 早开征遗产税,盲目追求在形式 上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利于我国引 进外资发展经济。 遗产税的开征所需要的 现实条件尚不具备 在近期的讨论中,提供遗产 税成套方案的屡见不鲜,甚至已 经设计了详细的税制模式,起征 点,税率,扣除项目等等。但是, 对于这些方案中的条款有何理论 上和统计上的依据,以及可能遇 到的困难却语焉不详,多停留在 人云亦云的状态。笔者总结了一 下开征遗产税可能遇到的难点: 其一,遗产税的社会和法 律基础尚不具备。民意调查的乐 观态度可能来源于人们对起征点 过高的预期。由于预期遗产税的 覆盖面狭窄,多数人不会认为自 己是该税种的课税对象。但是,高 速的经济增长会刺激房产价格的 飙升,很多中等收入人群可能在 意识到自己已经很富有并对遗产 税进行筹划之前,就由于父母曾 拥有的房屋价格上涨而成为遗产 税的纳税人。这种出乎预期的税 收冲击是广大中等收入者所无法 接受的。遗产应该纳税的社会共 同意识可能并没有确立起来。 从民主和立法的角度上说, 多数人一致的原则是建立在剥夺 少数人权利的基础上的。但是“集 体行动的逻辑”却表明:往往人 数较少的利益集团比人数较多的 利益集团更有力量。这是因为,人 数少,集体行动所带来的回报分 给每个人的份额相对较大,从而 更有动力,更好联合。遗产税将 极大影响少部分人的利益却不会 给大部分人带来好处,必然会引 发富裕阶层的强烈反弹,也难以 得到人数占优的中产阶层的支持。 由于富裕阶层在这个税种中有重 大利益,所以其立法过程将非常 艰难。尽管我国颁布的《民法》和 《继承法》中有关于财产继承、分 割、转移等方面的条款,但对具 体的操作过程及相应的税务责任 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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