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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2002.08 研究与探索 遗 产 税立法之探 讨 □ 李文康 魏建文2 (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2.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 遗产税立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首先解析了其立法依据,然后 提出作者的立法设计,并分析了立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对遗产税法与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等法律制度的协 调提出了较新的思路。 关键词遗产税:税制模式:赠与税 中图分类号:D92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02)08-0057-03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即遗产 学者认为,遗产继承权,并非是天赋人权,而是有国 课征的税收。目前,世界上几乎2/3国家和地区开征遗 家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而且就经济关系来看, 产税。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88年就提出要研 遗产不同于其它所得,它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所得。因 究遗产税。随后,遗产税立法目标被写进九五计划、 此,中西方学者都主张对遗产课税。 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 目前,遗产税法已被纳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预计今 2开征遗产税的法律依据。 年底将浮出水面。①本文对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进行 (1)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I3条规定保护公民合法 探讨,希冀有益于遗产税法立法及完善。 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第56条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 纳税的义务,为我国遗产税制的建立提供了最基本的 一、遗产税的立法依据 法律依据。 (②)民法依据:民法强调“权利义务一致性”,继 1.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遗产税促进公平、提 承权是国家以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 高效率的功能是市场经济社会开征遗产税的最主要理 通过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缴纳 论依据。首先,市场经济是以公平竞争促进效率的经 遗产税即继承权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一项义务。另 济, 强调竞争个体占有和运用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利平 外, 《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对个人财产 等、竞争机会平等。巨额财产继承人因“不劳而获” 权及遗产继承的合法性的确认、对遗产的确定和分割 拥有巨额稀缺资源的支配权,这本身就违背了市场竞 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遗产税的制定和实施 争公平性原则。其次,这些资源的原始积累相当一部 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环境。 分是灰色非透明收入。经济转轨时期,新旧体制交替 产生若干规则真空,权力寻租、地下经济、非法活动 (3)税法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为遗产税的实 等促成了暴富群体的产生。把这些不公平分配的财富 施提供了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定。 “部分以遗产税的形式收归国有,才能创造公平竞争 的市场经济环境。再次,征收遗产税将促使个人囤积 3征收遗产税的现实经济条件。法律是客观经济 财富的激励转化为生前利用财富培养后代的激励,促 生活的反映,遗产税制的建立和顺利实施,也需具备 使后代自力更生、二度创业,亦将有利提高效率。 与 定的现实经济条件。据统计,我国拥有100万元以上 此同时,自17世纪以来,理论界形成了多种关于开征 资产的人已超过百万人:占全国人口3%的存款户的存 遗产税的学说:①权利说:②没收遗产说:③追税 款高达3000亿元以上,占全国储蓄存款总额近10%。⑧ 说:④均富说:⑤享益说:⑥能力说。这些学说从不 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个人财富的不 同侧面说明了征收遗产税的合理性及社会意义。许多 断积累,我国的富人阶层还将继续扩大,这必将为遗 产税提供充裕的税源基础。通过开征遗产税,规范收 收稿日期:2002-01-04 作者简介:李文康,厦门大学法律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魏建文,厦门大学法律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57- C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行政与法 2002.08 研究与探索 - 57 -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即遗产 课征的税收。目前,世界上几乎2/3国家和地区开征遗 产税。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88年就提出要研 究遗产税。随后,遗产税立法目标被写进九五计划、 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 目前,遗产税法已被纳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预计今 年底将浮出水面。①本文对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进行 探讨,希冀有益于遗产税法立法及完善。 一、遗产税的立法依据 ⒈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遗产税促进公平、提 高效率的功能是市场经济社会开征遗产税的最主要理 论依据。首先,市场经济是以公平竞争促进效率的经 济,强调竞争个体占有和运用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利平 等、竞争机会平等。巨额财产继承人因“不劳而获” 拥有巨额稀缺资源的支配权,这本身就违背了市场竞 争公平性原则。其次,这些资源的原始积累相当一部 分是灰色非透明收入。经济转轨时期,新旧体制交替 产生若干规则真空,权力寻租、地下经济、非法活动 等促成了暴富群体的产生。把这些不公平分配的财富 一部分以遗产税的形式收归国有,才能创造公平竞争 的市场经济环境。再次,征收遗产税将促使个人囤积 财富的激励转化为生前利用财富培养后代的激励,促 使后代自力更生、二度创业,亦将有利提高效率。与 此同时,自17世纪以来,理论界形成了多种关于开征 遗产税的学说:①权利说;②没收遗产说;③追税 说;④均富说;⑤享益说;⑥能力说。②这些学说从不 同侧面说明了征收遗产税的合理性及社会意义。许多 学者认为,遗产继承权,并非是天赋人权,而是有国 家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而且就经济关系来看, 遗产不同于其它所得,它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所得。因 此,中西方学者都主张对遗产课税。 ⒉开征遗产税的法律依据。 ⑴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保护公民合法 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第56条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 纳税的义务,为我国遗产税制的建立提供了最基本的 法律依据。 ⑵民法依据:民法强调“权利义务一致性”,继 承权是国家以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 通过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缴纳 遗产税即继承权人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一项义务。另 外,《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对个人财产 权及遗产继承的合法性的确认、对遗产的确定和分割 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遗产税的制定和实施 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环境。 ⑶税法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为遗产税的实 施提供了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规定。 ⒊征收遗产税的现实经济条件。法律是客观经济 生活的反映,遗产税制的建立和顺利实施,也需具备 一定的现实经济条件。据统计,我国拥有100万元以上 资产的人已超过百万人;占全国人口3%的存款户的存 款高达3000亿元以上,占全国储蓄存款总额近 。 10% ③ 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个人财富的不 断积累,我国的富人阶层还将继续扩大,这必将为遗 产税提供充裕的税源基础。通过开征遗产税,规范收 摘 要 遗产税立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首先解析了其立法依据,然后 提出作者的立法设计,并分析了立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对遗产税法与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等法律制度的协 调提出了较新的思路。 关键词 遗产税;税制模式;赠与税 中图分类号:D922.223 A 文献标识码: 1007-820 文章编号: 7( ) 2002 08-0057-03 收稿日期:2002-01-04 作者简介:李文康,厦门大学法律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魏建文,厦门大学法律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 □ 李文康1 魏建文2 (⒈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⒉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 厦门 ) 3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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