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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6、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登载的两份案例:黄杰等诉龙岩市第一医院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案(第103页)、王裙豪诉电子工业部四0二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第111 页)。 证据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公布的案例:齐玉芩诉陈晓琪等以侵犯 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 证据6、7证明:最高法院公布的三份案例均支持应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 代理费。 被告的质证意见:三个案例均不是证据: 证据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医学鉴定、保外就医等条款 规定的通知》,即川府函[1998177号文。 证明: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进行。省院鉴定中心并非指定医院,它对陶莉萍伤残等级无鉴定的主体资格。 被告的质证意见:该规定不适用民事诉讼。 二、被告方的举证及对方的质证 证据1、被告代理人对曾艳莉的调查笔录和事发后陶莉萍使用曾艳莉手机 (13508014360)与其朋友(13981054780)联系的通话清单。 证据2、郭玲书写的证言。 证据3、被告代理人对葛进才的调查笔录。 以上三个证据证明:(1)事发后被告对原告积极采取救治措施:(2)原告在事故发生时 未打手机且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将提包放在家中,出事后向他人借手机与朋友联系,上救 护车时手中紧紧拿着自己的眼镜等,说明事发前后及事发当时原告并没有打手机,也没 有丢失手机。 原告的质证意见:葛进才说“未看到陶莉萍打手机”,他是否认识陶莉萍,晚上十点多 是否看得清楚?曾艳莉、郭玲随救护车到医院,是否受被告的委派?她对秦强说是“过路 人” 证据4、陶莉萍在广汉市人民医院的治疗发票共计2273元。并叙称另向原告赠送王 浩盲人按摩院”的按摩票260元。 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采取施救措施,支付了医药费。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治疗费2273元无异议。被告在事发后逃逸系被交警挡回来的:证据 6、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登载的两份案例:黄杰等诉龙岩市第一医院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案(第 103 页)、王裙豪诉电子工业部四 0 二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第 111 页)。 证据 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 年第 5 期公布的案例:齐玉芩诉陈晓琪等以侵犯 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 证据 6、7 证明:最高法院公布的三份案例均支持应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 代理费。 被告的质证意见:三个案例均不是证据; 证据 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医学鉴定、保外就医等条款 规定的通知》,即川府函[1998]77 号文。 证明: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进行。省院鉴定中心并非指定医院,它对陶莉萍伤残等级无鉴定的主体资格。 被告的质证意见:该规定不适用民事诉讼。 二、被告方的举证及对方的质证 证据 1、被告代理人对曾艳莉的调查笔录和事发后陶莉萍使用曾艳莉手机 (13508014360)与其朋友(13981054780)联系的通话清单。 证据 2、郭玲书写的证言。 证据 3、被告代理人对葛进才的调查笔录。 以上三个证据证明:(1)事发后被告对原告积极采取救治措施;(2)原告在事故发生时 未打手机且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将提包放在家中,出事后向他人借手机与朋友联系,上救 护车时手中紧紧拿着自己的眼镜等,说明事发前后及事发当时原告并没有打手机,也没 有丢失手机。 原告的质证意见:葛进才说“未看到陶莉萍打手机”,他是否认识陶莉萍,晚上十点多 是否看得清楚?曾艳莉、郭玲随救护车到医院,是否受被告的委派?她对秦强说是“过路 人”; 证据 4、陶莉萍在广汉市人民医院的治疗发票共计 2273 元。并叙称另向原告赠送“王 浩盲人按摩院”的按摩票 260 元。 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采取施救措施,支付了医药费。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治疗费 2273 元无异议。被告在事发后逃逸系被交警挡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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