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原告身体权、健康权、亲吻权受到伤害,亲吻权有其理论依据,属于其他人格 利益的范畴: 证据3、董好东博士论文《健全人格权立法刍议》。 证明:亲吻权系人格权中的一般人格权: 被告对证据2、3的质证意见:学理文章不能作证据使用。 (五)第二次开庭原告方提供的八个补充证据 证据1、原告代理人对秦强的调查笔录。 证明:(1)原告手机在车祸发生时被撞掉了:(2)秦强从一小食店老板手中找到肇事车 车牌号(川L25366)后向交警报案。 被告的质证意见:秦强只是听说的事实,他不是现场目击证人,没有看到车祸发生和 原告丢失手机: 证据2、原告代理人对周跃进的调查笔录。 证明:原告手机在车祸中丢失,寻找未果: 被告的质证意见:周跃进不是现场目击证人,不能证明原告丢失了手机: 证据3、原告代理人对王玲的调查笔录。 证明:陶莉萍在发生车祸前一直使用三星A188手机。 被告的质证意见:该证据不能证明车祸发生时原告使用了手机、丢失了手机,原告在 路上是否使用了手机: 证据4、成都市其他服务行业发票二张、成都市武侯区玉林社区二服务部行图工作室 收据一张、成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发票二张、城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二张。 证明:被告应赔偿原告为参加诉讼而支出的打字复印费80元,照像费31元、到省院 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而支出的交通费24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均不在《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费用之中: 证据5、广汉国税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车祸请病假、工休假共20天,单位扣发其奖金补助及工资共计1070.20 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陶莉萍的工资、各项奖金均如数领取,如实际被扣发,我愿赔偿。证明:原告身体权、健康权、亲吻权受到伤害,亲吻权有其理论依据,属于其他人格 利益的范畴; 证据 3、董好东博士论文《健全人格权立法刍议》。 证明:亲吻权系人格权中的一般人格权; 被告对证据 2、3 的质证意见:学理文章不能作证据使用。 (五)第二次开庭原告方提供的八个补充证据 证据 1、原告代理人对秦强的调查笔录。 证明:(1)原告手机在车祸发生时被撞掉了;(2)秦强从一小食店老板手中找到肇事车 车牌号(川 L25366)后向交警报案。 被告的质证意见:秦强只是听说的事实,他不是现场目击证人,没有看到车祸发生和 原告丢失手机; 证据 2、原告代理人对周跃进的调查笔录。 证明:原告手机在车祸中丢失,寻找未果; 被告的质证意见:周跃进不是现场目击证人,不能证明原告丢失了手机; 证据 3、原告代理人对王玲的调查笔录。 证明:陶莉萍在发生车祸前一直使用三星 A188 手机。 被告的质证意见:该证据不能证明车祸发生时原告使用了手机、丢失了手机,原告在 路上是否使用了手机; 证据 4、成都市其他服务行业发票二张、成都市武侯区玉林社区二服务部行图工作室 收据一张、成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发票二张、城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二张。 证明:被告应赔偿原告为参加诉讼而支出的打字复印费 80 元,照像费 31 元、到省院 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而支出的交通费 24 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均不在《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费用之中; 证据 5、广汉国税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证明:原告因车祸请病假、工休假共 20 天,单位扣发其奖金补助及工资共计 1070.20 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陶莉萍的工资、各项奖金均如数领取,如实际被扣发,我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