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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 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 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 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 明理由,咨院覆议。 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 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 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 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 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 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 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五 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 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 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 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 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 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 出席员四 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 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 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 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 明理由,咨院覆议。 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 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 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 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 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 之。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 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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