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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存在。也就是说,社会生活来自一种把个人的意识结合起来而加以改造从而产生新的存在 形式的特殊加工7。因此,如果我同霍布斯和卢梭一样,认为社会生活是从约束的方面看待 个人的,那我就得同斯宾塞和正统派经济学一样,也承认社会生活是现实的自发产物了。而 且这两种表面上看来矛盾的因素又能从逻辑上联系起来,那是因为产生社会生活的现实超越 了个人。这就是说,约束和自发产生这两个术语,在我使用的时候并没有霍布斯关于约束和 斯宾塞关于自然发生的解释的含义。 总而言之,对于大多数想要合理解释社会事实的试图,可以从它们放弃关于社会纪律的 切观念,或从它们只能依靠荒谬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纪律,而加以批驳。与此相反,我前面 所述的各条准则,可以创造出一种认为整个公共生活的基本条件在于有遵守纪律的精神,把 这种条件建立在理性和真理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学。 1这并不是说,一切约束都是正常的。关于这一点,我在后边再作论述(见第五章 2自杀并非以同样的强度出现于每个年龄段,也非以同样的强度出现于各种年龄的人 3可见,对于社会事实所下的这个定义,与塔尔德先生为建立其巧妙的体系而发明的那个定义是远不相 同的。我首先要声明的是:我的研究没有一处能够使我确认塔尔德先生所主张的模仿对于集体事实的产生 所起的绝对作用:其次,根据塔尔德先生的这个不能成为一种理论、而是对于观察的直接材料进行简单概 括的定义,似乎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模仿不仅不能始终说明,甚至永远也不能说明可以看作社会 事实的本质和特点的那些东西。毫无疑问,一切社会事实都能被模仿,正如我己经说过的,社会事实具有 普遍化的倾向,但这是因为它是社会性的,也就是说因为它是强制性的。它的扩散力并不是它具有社会学 特点的原因,而是其结果。再者,假如只有社会事实才能产生这种结果,那么,模仿即使不能用来解释社 会事实,至少也可以用于界定社会事实。但是,通过模仿而扩散出去的个体状态并不会因此而不再是个体 状态。另外,“模仿”一词是不是适于表达强制作用所引起的传播,也值得怀疑。使用“模仿”这个单一的 用语,人们会把那些截然不同的现象混淆起来,而这些现象本来是需要加以区分的 4人体与其结构,即人体与其器官及其功能的这种密切关系,不难在社会学上确定下来,因为这两个外项 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可以观察并证明两者之间有联系的中项。生物学就没有这样的手段。但可以认为,社 会学在这方面使用的归纳法也可以用于生物学,在有机体中也和在社会中一样,这两类事实之间只有程度 上的差异 5孔德在这个问题上持极其模糊的折衷主义态度。 6因此,并不是一切约束都是正常的。只有那些与社会优势即理性或道德优势一致的约束,才可称为约束。 但是,如果一个个人依靠自己比别人强大或富有而对别人实行约束时,尤其是当他的财富并不表示其社会 价值时,这种约束就是不正常的,而只能依靠暴力来维持 7我的理论与霍布斯的理论的不同,超过它与自然理论的不同。实际上,自然理论的拥护者认为集体生活 只有在它能够从个人的本性中演绎出来的时候才是自然的。但是,严格说来,只有社会组织的最普遍的形 式才能由这个来源产生。至于社会组织的细部,因为它们与最普遍的心理属性相距太远,所以不能与这个 来源联系起来。看来,这一学派的信徒似乎也同他们的反对者一样,都认为社会组织的细部是人为的。我 的看法与他们完全相反,认为一切都是自然的,甚至那些最专门的设施也是如此,因为一切都是按照社会 的本性建立起来的体存在。也就是说,社会生活来自一种把个人的意识结合起来而加以改造从而产生新的存在 形式的特殊加工7。因此,如果我同霍布斯和卢梭一样,认为社会生活是从约束的方面看待 个人的,那我就得同斯宾塞和正统派经济学一样,也承认社会生活是现实的自发产物了。而 且这两种表面上看来矛盾的因素又能从逻辑上联系起来,那是因为产生社会生活的现实超越 了个人。这就是说,约束和自发产生这两个术语,在我使用的时候并没有霍布斯关于约束和 斯宾塞关于自然发生的解释的含义。 总而言之,对于大多数想要合理解释社会事实的试图,可以从它们放弃关于社会纪律的 一切观念,或从它们只能依靠荒谬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纪律,而加以批驳。与此相反,我前面 所述的各条准则,可以创造出一种认为整个公共生活的基本条件在于有遵守纪律的精神,把 这种条件建立在理性和真理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学。 1 这并不是说,一切约束都是正常的。关于这一点,我在后边再作论述(见第五章。——译注) 2 自杀并非以同样的强度出现于每个年龄段,也非以同样的强度出现于各种年龄的人。 3 可见,对于社会事实所下的这个定义,与塔尔德先生为建立其巧妙的体系 而发明的那个定义是远不相 同的。我首先要声明的是:我的研究没有一处能够使我确认塔尔德先生所主张的模仿对于集体事实的产生 所起的绝对作用;其次,根据塔尔德先生的这个不能成为一种理论、而是对于观察的直接材料进行简单概 括的定义,似乎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模仿不仅不能始终说明,甚至永远也不能说明可以看作社会 事实的本质和特点的那些东西。毫无疑问,一切社会事实都能被模仿,正如我已经说过的,社会事实具有 普遍化的倾向,但这是因为它是社会性的,也就是说因为它是强制性的。它的扩散力并不是它具有社会学 特点的原因,而是其结果。再者,假如只有社会事实才能产生这种结果,那么,模仿即使不能用来解释社 会事实,至少也可以用于界定社会事实。但是,通过模仿而扩散出去的个体状态并不会因此而不再是个体 状态。另外,“模仿”一词是不是适于表达强制作用所引起的传播,也值得怀疑。使用“模仿”这个单一的 用语,人们会把那些截然不同的现象混淆起来,而这些现象本来是需要加以区分的。 4 人体与其结构,即人体与其器官及其功能的这种密切关系,不难在社会学上确定下来,因为这两个外项 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可以观察并证明两者之间有联系的中项。生物学就没有这样的手段。但可以认为,社 会学在这方面使用的归纳法也可以用于生物学,在有机体中也和在社会中一样,这两类事实之间只有程度 上的差异。 5 孔德在这个问题上持极其模糊的折衷主义态度。 6 因此,并不是一切约束都是正常的。只有那些与社会优势即理性或道德优势一致的约束,才可称为约束。 但是,如果一个个人依靠自己比别人强大或富有而对别人实行约束时,尤其是当他的财富并不表示其社会 价值时,这种约束就是不正常的,而只能依靠暴力来维持。 7 我的理论与霍布斯的理论的不同,超过它与自然理论的不同。实际上,自然理论的拥护者认为集体生活 只有在它能够从个人的本性中演绎出来的时候才是自然的。但是,严格说来,只有社会组织的最普遍的形 式才能由这个来源产生。至于社会组织的细部,因为它们与最普遍的心理属性相距太远,所以不能与这个 来源联系起来。看来,这一学派的信徒似乎也同他们的反对者一样,都认为社会组织的细部是人为的。我 的看法与他们完全相反,认为一切都是自然的,甚至那些最专门的设施也是如此,因为一切都是按照社会 的本性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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