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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定型的事实与未定型的事实之间,只在各自表现出来的稳定程度上有所不同,两者都 是结晶化了的生活,只是结晶化的程度有高有低。当然,对于关系到社会实体的社会事实保 留形态学的这一修饰语可能是有益的。但要有一个条件,即不能忘记这些社会事实在性质上 是彼此一致的。至此,如果我们对社会事实作如下界说,这个定义就包括了它的全部内容 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 句话,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 社会事实。4 社会既不是人为物也不是自然物 从前面确立的一系列准则可以得出对社会和集体生活的一定理解。 在这个问题上,两个不同的理论把学者分为两个阵营。 第一个阵营里的霍布斯和卢梭认为,个人与社会是对立的。因此,人天生就抵制共同生 活,只有依靠力量才能使他们接受共同生活。社会的目的不仅不会与个人的目的完全符合 反而与个人的目的相悖。因此,为了引导个人追随社会的目的,就必须对人进行约束,而主 要是在社会活动方面建立和组织这种约束。只是因为个人被视为人间的唯一实体,所以以限 制和遏止个人为目的的这种约東就只能被认为是人为的。既然它的目的在于对人施加压力, 以免出现个人反对社会的结果,所以,它不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它是一种人造物,一部 完全由人的双手制作的机器,并像一切这类制品一样,人们喜欢什么样式,就把它做成什么 样式。意志既可以下命令创造它,又可以下命令改变它。霍布斯和卢梭似乎都没有发现在承 认个人制造一部以控制和约東他自己为主要功能的机器时所存在的全部矛盾。或者至少在他 们看来,只要巧妙地订出社会契约,使矛盾的牺牲者看不出矛盾,就可以消灭这种矛盾 自然法理论家、经济学家和最近的斯宾塞先生5,受到与此相反的思想的鼓舞。在他们 看来,社会生活本质上是自然发生的,社会是自然物。他们虽然赋予社会以这种性质,但并 不承社会具有独特的性质,而是到个人的本性中去找社会的基础。他们也同以前的思想家 样,并不认为社会是一个依靠特殊的原因而自我独立存在的现象。以前的思想家认为,社会 只是一种没有用任何纽带与现实联系起来的、也可以说是悬在空中的契约性组织。人生来就 有从事政治、家庭、宗教生活和交易活动等倾向,社会组织就是由这些自然倾向产生的。因 此,凡是社会组织正常的地方,就没有必要把它强加于人。当它借助约束的力量时,那就说 它已不处于应有的状态了,或者说社会环境不正常了。原则上,是只让个人的力量自由发展 以在社会中自行活动。 我的学说与上述两种学说都不相同 不错,我认为约束是一切社会事实的特性。只不过我所说的这种约束不是使用一套巧妙 的办法。让人们掉进圈套也不觉察出来。这种约束只是让个人面对管理他的那个力量时表示 服从,但这个力量是自然的。这个力量不是由人的意志强加给现实的那种契约性组织,而是 产生于现实的深处,是既定原因的必然产物。因此,为使个人自愿服从这个力量,不必使用 任何诡计,只让个人意识到自己自然处于从属的和软弱的地位,即通过宗教使个人对这种地 位产生感性的、信条化的认识,或通过科学使个人对这种地位形成一种适当而明确的观念, 就够了。因为社会对于个人的优势不只是物质的,而且也是理智的、精神的,所以只要社会 正确掌握这个优势,就不会有滥用自由的危险。反省在使人认识到社会存在比个体存在更为 丰富、更为复杂、更为久远后,就能使人们清楚地知道个人为什么要处于从属地位,习惯为 什么要求个人在内心里永久有依恋和尊重社会的感情的理由。6 只有一种非常肤浅的批判可能指责我的社会约東的观点,说我只是重复了霍布斯和马基 雅维里的学说。我与这两位哲学家相反,认为社会生活是自然的,但这并不是说我要到个人 的本性中去寻找社会生活的根源,而是说社会生活直接来源于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的集因此,定型的事实与未定型的事实之间,只在各自表现出来的稳定程度上有所不同,两者都 是结晶化了的生活,只是结晶化的程度有高有低。当然,对于关系到社会实体的社会事实保 留形态学的这一修饰语可能是有益的。但要有一个条件,即不能忘记这些社会事实在性质上 是彼此一致的。至此,如果我们对社会事实作如下界说,这个定义就包括了它的全部内容: 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 ........................................ 句话,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 ........................................ 社会事实。 ..... 4 社会既不是人为物也不是自然物 从前面确立的一系列准则可以得出对社会和集体生活的一定理解。 在这个问题上,两个不同的理论把学者分为两个阵营。 第一个阵营里的霍布斯和卢梭认为,个人与社会是对立的。因此,人天生就抵制共同生 活,只有依靠力量才能使他们接受共同生活。社会的目的不仅不会与个人的目的完全符合, 反而与个人的目的相悖。因此,为了引导个人追随社会的目的,就必须对人进行约束,而主 要是在社会活动方面建立和组织这种约束。只是因为个人被视为人间的唯一实体,所以以限 制和遏止个人为目的的这种约束就只能被认为是人为的。既然它的目的在于对人施加压力, 以免出现个人反对社会的结果,所以,它不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它是一种人造物,一部 完全由人的双手制作的机器,并像一切这类制品一样,人们喜欢什么样式,就把它做成什么 样式。意志既可以下命令创造它,又可以下命令改变它。霍布斯和卢梭似乎都没有发现在承 认个人制造一部以控制和约束他自己为主要功能的机器时所存在的全部矛盾。或者至少在他 们看来,只要巧妙地订出社会契约,使矛盾的牺牲者看不出矛盾,就可以消灭这种矛盾。 自然法理论家、经济学家和最近的斯宾塞先生5,受到与此相反的思想的鼓舞。在他们 看来,社会生活本质上是自然发生的,社会是自然物。他们虽然赋予社会以这种性质,但并 不承社会具有独特的性质,而是到个人的本性中去找社会的基础。他们也同以前的思想家一 样,并不认为社会是一个依靠特殊的原因而自我独立存在的现象。以前的思想家认为,社会 只是一种没有用任何纽带与现实联系起来的、也可以说是悬在空中的契约性组织。人生来就 有从事政治、家庭、宗教生活和交易活动等倾向,社会组织就是由这些自然倾向产生的。因 此,凡是社会组织正常的地方,就没有必要把它强加于人。当它借助约束的力量时,那就说 它已不处于应有的状态了,或者说社会环境不正常了。原则上,是只让个人的力量自由发展, 以在社会中自行活动。 我的学说与上述两种学说都不相同。 不错,我认为约束是一切社会事实的特性。只不过我所说的这种约束不是使用一套巧妙 的办法。让人们掉进圈套也不觉察出来。这种约束只是让个人面对管理他的那个力量时表示 服从,但这个力量是自然的。这个力量不是由人的意志强加给现实的那种契约性组织,而是 产生于现实的深处,是既定原因的必然产物。因此,为使个人自愿服从这个力量,不必使用 任何诡计,只让个人意识到自己自然处于从属的和软弱的地位,即通过宗教使个人对这种地 位产生感性的、信条化的认识,或通过科学使个人对这种地位形成一种适当而明确的观念, 就够了。因为社会对于个人的优势不只是物质的,而且也是理智的、精神的,所以只要社会 正确掌握这个优势,就不会有滥用自由的危险。反省在使人认识到社会存在比个体存在更为 丰富、更为复杂、更为久远后,就能使人们清楚地知道个人为什么要处于从属地位,习惯为 什么要求个人在内心里永久有依恋和尊重社会的感情的理由。6 只有一种非常肤浅的批判可能指责我的社会约束的观点,说我只是重复了霍布斯和马基 雅维里的学说。我与这两位哲学家相反,认为社会生活是自然的,但这并不是说我要到个人 的本性中去寻找社会生活的根源,而是说社会生活直接来源于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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