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一些社会事实,当它们部分地由于我们的合作而发生时,也同样具有这种性质。集会上 爆发出来的集体情感,不只是在表达与会的所有个人的情感里共有的东西。正如我们已经指 出的,它完全是另一种东西。它来源于公共生活,是在个人意识之间交互影响的作用和反作 用的产物。如果说它能在每一个个人的意识中引起反应,那正是因为它具有一种来源于集体 的特别力量。如果大家都产生了共鸣,那并不是因为彼此之间有一种事先自发安排好的协议, 而是因为有一种同一的力量把大家引向同一个方面。每一个个人都受群体的熏陶 这样,我们就对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有了一个明确的概念。它所研究的只是一组固定的现 象。一个社会事实,只是由于它有或能有从外部施及个人的约束力才得到人们的承认;而这 种约束力的存在则是由于某种特定的惩罚的存在,或者由于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打算侵犯它的 切企图进行抵制,而得到人们的承认。然而,只要我们根据前面所述,注意到社会事实还 有第二个基本特点,即它的存在不依存于它在团体内部扩散时表现于个体的形式,我们还可 以通过社会事实在团体内部的扩散来界定它。这个标准有时甚至比前一标准更便于运用。实 际上,约束如果像在法律、道德、信仰、习惯、风俗等中那样被某种直接的社会反作用显现 于外时,是容易被确认的。但是,如果像经济组织那样,只是间接地使用它时,它就不总是 显现得十分清楚。因此,普遍性与客观性相结合才容易成立。而且,这第二个定义不过是第 一个定义的另外一种形式罢了,因为一种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的行为方式,要想成为普遍的 行为,只有通过强加于人的办法来实现。3 但是,可以自问一下,这个定义是否全面呢?实际上,我们据以作这个定义的全部事实 都是行为方式( maniere de faire),它们属于生理学的范畴。但是,另外还有集体的存在方式 ( maniere d'etre),即属于解剖学或形态学范畴的社会事实。社会学不能不关心与集体生活的 实体有关的事情。然而,乍看起来,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数量与性质、它们的结合方式 它们所能达到的融合程度、地区的居民分布、道路的数量与性质、居住的形式等等,又似乎 不能归结为行为、感觉、思维的方式。 但是,首先应当指出,这些不同的现象也具有我们在为其他现象作定义时使用过的那些 特性。这些现象的存在方式同我上面所说的行为方式完全一样,都是可以强加于个人的。实 际上,要想知道一个社会在政治上是怎样划分的,被划分的各部分怎样构成的,各部分之间 的融合程度如何,不能借助于实物方面的观察和地理方面的考察去达到,因为这种政治划分 虽然有某种物质性的基础,但仍然是精神上的划分。只有依靠公法才能研究这种组织,因为 如同公法规定我们的家庭关系和公民关系那样,公法也规定着社会的政治组织。因此,政治 组织也带有强制性质。居民之所以聚居城里而不散居乡间,那是因为有一种舆论和集体压力 在驱使人们这样集中。居住的形式也和服装的款式一样,不是我们可以随意选择的;至少对 两者的选择是有强制性的。交通路线几乎是以命令的方式规定了国内往来和贸易的方向,甚 至它们的频率,等等。因此,至多对我前面作为社会事实的特殊标志而列举的一批现象再增 补一个种类就可以了。而且,那种列举也绝不可能罗列净尽,所以,这种增补也不是必不可 少的。 再则,这种增补也没有意义。因为这些存在方式只是已经固定的活动方式而已。一个社 会的政治结构,只是这个社会的各构成部分之间彼此共同生存的习惯方式。如果各构成部分 之间有着传统的密切关系,它们就倾向于联合,反之则倾向于分裂。我们现在不得不采用的 居住形式,不外是我们周围的人(有一部分是我们的祖先)惯于建造的房屋的形式。交通路线 不外是经常不断地来往于同一方向的商旅人群为自己开辟的道路。当然,如果仅是形态学范 畴的现象有这种固定性,则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一个特别类。但是,一条法律条文,是一个 持久性不亚于建筑形式的规定,但又是一种生理学事实。简单的道德格言当然软弱无力,但 是它的形式要比简单的职业习惯或时尚强大的多。另外,还存在着一系列中间阶段,使特点 十分明确的结构上定型的事实同社会生活中尚无固定形态的未定型事实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甚至一些社会事实,当它们部分地由于我们的合作而发生时,也同样具有这种性质。集会上 爆发出来的集体情感,不只是在表达与会的所有个人的情感里共有的东西。正如我们已经指 出的,它完全是另一种东西。它来源于公共生活,是在个人意识之间交互影响的作用和反作 用的产物。如果说它能在每一个个人的意识中引起反应,那正是因为它具有一种来源于集体 的特别力量。如果大家都产生了共鸣,那并不是因为彼此之间有一种事先自发安排好的协议, 而是因为有一种同一的力量把大家引向同一个方面。每一个个人都受群体的熏陶。 这样,我们就对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有了一个明确的概念。它所研究的只是一组固定的现 象。一个社会事实,只是由于它有或能有从外部施及个人的约束力才得到人们的承认;而这 种约束力的存在则是由于某种特定的惩罚的存在,或者由于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打算侵犯它的 一切企图进行抵制,而得到人们的承认。然而,只要我们根据前面所述,注意到社会事实还 有第二个基本特点,即它的存在不依存于它在团体内部扩散时表现于个体的形式,我们还可 以通过社会事实在团体内部的扩散来界定它。这个标准有时甚至比前一标准更便于运用。实 际上,约束如果像在法律、道德、信仰、习惯、风俗等中那样被某种直接的社会反作用显现 于外时,是容易被确认的。但是,如果像经济组织那样,只是间接地使用它时,它就不总是 显现得十分清楚。因此,普遍性与客观性相结合才容易成立。而且,这第二个定义不过是第 一个定义的另外一种形式罢了,因为一种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的行为方式,要想成为普遍的 行为,只有通过强加于人的办法来实现。3 但是,可以自问一下,这个定义是否全面呢?实际上,我们据以作这个定义的全部事实 都是行为方式(maniere de faire),它们属于生理学的范畴。但是,另外还有集体的存在方式 (maniere d'etre),即属于解剖学或形态学范畴的社会事实。社会学不能不关心与集体生活的 实体有关的事情。然而,乍看起来,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数量与性质、它们的结合方式、 它们所能达到的融合程度、地区的居民分布、道路的数量与性质、居住的形式等等,又似乎 不能归结为行为、感觉、思维的方式。 但是,首先应当指出,这些不同的现象也具有我们在为其他现象作定义时使用过的那些 特性。这些现象的存在方式同我上面所说的行为方式完全一样,都是可以强加于个人的。实 际上,要想知道一个社会在政治上是怎样划分的,被划分的各部分怎样构成的,各部分之间 的融合程度如何,不能借助于实物方面的观察和地理方面的考察去达到,因为这种政治划分 虽然有某种物质性的基础,但仍然是精神上的划分。只有依靠公法才能研究这种组织,因为 如同公法规定我们的家庭关系和公民关系那样,公法也规定着社会的政治组织。因此,政治 组织也带有强制性质。居民之所以聚居城里而不散居乡间,那是因为有一种舆论和集体压力 在驱使人们这样集中。居住的形式也和服装的款式一样,不是我们可以随意选择的;至少对 两者的选择是有强制性的。交通路线几乎是以命令的方式规定了国内往来和贸易的方向,甚 至它们的频率,等等。因此,至多对我前面作为社会事实的特殊标志而列举的一批现象再增 补一个种类就可以了。而且,那种列举也绝不可能罗列净尽,所以,这种增补也不是必不可 少的。 再则,这种增补也没有意义。因为这些存在方式只是已经固定的活动方式而已。一个社 会的政治结构,只是这个社会的各构成部分之间彼此共同生存的习惯方式。如果各构成部分 之间有着传统的密切关系,它们就倾向于联合,反之则倾向于分裂。我们现在不得不采用的 居住形式,不外是我们周围的人(有一部分是我们的祖先)惯于建造的房屋的形式。交通路线 不外是经常不断地来往于同一方向的商旅人群为自己开辟的道路。当然,如果仅是形态学范 畴的现象有这种固定性,则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一个特别类。但是,一条法律条文,是一个 持久性不亚于建筑形式的规定,但又是一种生理学事实。简单的道德格言当然软弱无力,但 是它的形式要比简单的职业习惯或时尚强大的多。另外,还存在着一系列中间阶段,使特点 十分明确的结构上定型的事实同社会生活中尚无固定形态的未定型事实密切地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