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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它只能是斯宾塞个人的愿望( desideratum),而不能成为一种与上述事实对立的事实。上 述事实之所以特别有教育意义,是因为教育的目的正是为了培养作为社会存在的人。这样, 我们就能从教育中大致看出这个社会存在在历史上是怎样形成的。儿童每时每刻受到的压 力,正是欲以自己的形象陶冶儿童的社会环境的压力,而父母和老师只不过是这个形象的代 表和媒体 因此,不能用现象的普遍性来确定社会学上的现象的特点。一种思想可以一再出现于个 人的意识之中,一种动作可以反复发生于每个人身上,但并不能因此就说这种思想和这种动 作是社会事实。如果我们满足于以这种特点来界定社会事实,那就错误地把社会事实同所谓 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具体表现混为一谈了。构成社会事实的,是团体的信仰、倾向和习俗 这类东西,至于以集体形式表现在个人身上的那些状态,则是另一种东西。最能说明这种双 重性的是,这两种事实往往是以分离的状态出现的。实际上,个人的某些行动或思想方式, 由于在其身上不断重复,而获得了一种可以说是把该行动或思想方式沉淀下来并使它们脱离 了它们借以表现出来的各个事件的稳定性。于是,这种行动或思想方式就有了一种明显具有 其自身特点的固有形式,成为一种通过个别事实表现出来,但又截然不同于个别事实的特殊 的 sui generis)实在。集体的习惯不只是以一种固定的状态存在于这种习惯所决定的连续不断 的行为之中,而且以我们在生物界尚未见到先例的特权,通过言传口教,通过教育的师授.甚 至通过文字的肯定,而永远流传下来。这就是法律和道德准则、民间的格言和谚语、概括宗 教或政治派别的信仰的信条,以及文学流派所形成的风格等的渊源和本质。这些东西并非每 项都要通过应用于个人而再现,因为即使现在没有被应用,它们仍然是可以存在的。 当然,这种分离状态并不总是表现得同样明显。但是,它在我上面所说的许多而且重要 的场合下确实存在,这足以证明社会事实与其在个人身上的反应是截然不同的。此外,当这 种分离状态不能直接观察出来时,也往往可以借助某种人为的方法使它出现。而且,如果想 使社会事实排除一切杂质,以便在纯粹的状态下对它进行观察,则借用这种方法还是不可或 缺的。比如,某些社会思潮在不同的时间和国家,不同程度地迫使人们结婚、自杀、多生育 或少生育等,这些现象显然是社会事实。乍一看来,它们似乎是与它们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形 式分不开的。但是,统计学为我们提供了使它们分离开的办法。实际上,它们在统计学上是 以出生率、结婚率、自杀率,即用结婚、出生、自杀的年平均总数分别除以已达结婚、生育 和自杀年龄2者的年平均总数所得出的数字,精确无比地表示出来的。因为这些数字中的每 个都是不加区别地包括了所有的个人情况,而能够对现象的产生起一定作用的个人差异则 在数字中相互抵消,从而影响不了这一数字。这一数字所表示的,只是集体精神的某种状态。 这就是排除了一切掺杂成份的社会现象。至于它们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当然具有某种社 会的性质,因为它们部分地再现着集体模式。但是,它们之中的每一个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个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个人所处的环境。因此,它们又不是纯社会学现象。它们同时属 于两个领域,可以称之为社会心理现象。社会学家虽然对它们很感兴趣,但它们并没有成 为社会学研究的直接材料。与此类似,有机体内也存在着具有混合性质的现象,而这些现象 则属于混合学科,比如生物化学的研究领域 但是有人会说,一种现象要成为集体现象,除非它是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现象,或者是大 多数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现象,也就是说,它必须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毫无疑问,它之所 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即多少带点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所以它才 是集体的。这是一种强加于个人而后再由个人重复的团体状况。它存在于整体中的每个个体 是因为它已存在于整体,而不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个体。在这方面表现得 最为明显的是,我们的祖先以既成事实传给我们的信仰和宗教仪式。我们之所以能够接受它 们:是因为它们既是集体的,又是累世的创造,具有一种各方面的教育都教导我们去承认和 尊崇的特别权威。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社会现象都是通过这样的途径出现在我们身上的所以它只能是斯宾塞个人的愿望(desideratum),而不能成为一种与上述事实对立的事实。上 述事实之所以特别有教育意义,是因为教育的目的正是为了培养作为社会存在的人。这样, 我们就能从教育中大致看出这个社会存在在历史上是怎样形成的。儿童每时每刻受到的压 力,正是欲以自己的形象陶冶儿童的社会环境的压力,而父母和老师只不过是这个形象的代 表和媒体。 因此,不能用现象的普遍性来确定社会学上的现象的特点。一种思想可以一再出现于个 人的意识之中,一种动作可以反复发生于每个人身上,但并不能因此就说这种思想和这种动 作是社会事实。如果我们满足于以这种特点来界定社会事实,那就错误地把社会事实同所谓 社会事实在个人身上的具体表现混为一谈了。构成社会事实的,是团体的信仰、倾向和习俗 这类东西,至于以集体形式表现在个人身上的那些状态,则是另一种东西。最能说明这种双 重性的是,这两种事实往往是以分离的状态出现的。实际上,个人的某些行动或思想方式, 由于在其身上不断重复,而获得了一种可以说是把该行动或思想方式沉淀下来并使它们脱离 了它们借以表现出来的各个事件的稳定性。于是,这种行动或思想方式就有了一种明显具有 其自身特点的固有形式,成为一种通过个别事实表现出来,但又截然不同于个别事实的特殊 的(sui generis)实在。集体的习惯不只是以一种固定的状态存在于这种习惯所决定的连续不断 的行为之中,而且以我们在生物界尚未见到先例的特权,通过言传口教,通过教育的师授.甚 至通过文字的肯定,而永远流传下来。这就是法律和道德准则、民间的格言和谚语、概括宗 教或政治派别的信仰的信条,以及文学流派所形成的风格等的渊源和本质。这些东西并非每 一项都要通过应用于个人而再现,因为即使现在没有被应用,它们仍然是可以存在的。 当然,这种分离状态并不总是表现得同样明显。但是,它在我上面所说的许多而且重要 的场合下确实存在,这足以证明社会事实与其在个人身上的反应是截然不同的。此外,当这 种分离状态不能直接观察出来时,也往往可以借助某种人为的方法使它出现。而且,如果想 使社会事实排除一切杂质,以便在纯粹的状态下对它进行观察,则借用这种方法还是不可或 缺的。比如,某些社会思潮在不同的时间和国家,不同程度地迫使人们结婚、自杀、多生育 或少生育等,这些现象显然是社会事实。乍一看来,它们似乎是与它们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形 式分不开的。但是,统计学为我们提供了使它们分离开的办法。实际上,它们在统计学上是 以出生率、结婚率、自杀率,即用结婚、出生、自杀的年平均总数分别除以已达结婚、生育 和自杀年龄2者的年平均总数所得出的数字,精确无比地表示出来的。因为这些数字中的每 一个都是不加区别地包括了所有的个人情况,而能够对现象的产生起一定作用的个人差异则 在数字中相互抵消,从而影响不了这一数字。这一数字所表示的,只是集体精神的某种状态。 这就是排除了一切掺杂成份的社会现象。至于它们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当然具有某种社 会的性质,因为它们部分地再现着集体模式。但是,它们之中的每一个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个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个人所处的环境。因此,它们又不是纯社会学现象。它们同时属 于两个领域,可以称之为社会-心理现象。社会学家虽然对它们很感兴趣,但它们并没有成 为社会学研究的直接材料。与此类似,有机体内也存在着具有混合性质的现象,而这些现象 则属于混合学科,比如生物化学的研究领域。 但是有人会说,一种现象要成为集体现象,除非它是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现象,或者是大 多数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现象,也就是说,它必须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毫无疑问,它之所 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即多少带点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所以它才 是集体的。这是一种强加于个人而后再由个人重复的团体状况。它存在于整体中的每个个体, 是因为它已存在于整体,而不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个体。在这方面表现得 最为明显的是,我们的祖先以既成事实传给我们的信仰和宗教仪式。我们之所以能够接受它 们;是因为它们既是集体的,又是累世的创造,具有一种各方面的教育都教导我们去承认和 尊崇的特别权威。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社会现象都是通过这样的途径出现在我们身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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